第二节 收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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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部门自1992年4月1日起开展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
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
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
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
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
婴、儿童的,收养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
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地报纸60天公告。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
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
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
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
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
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
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残废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
,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收养关系确立后,因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
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
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
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解除收养登记的收养人、被收养人
和送养人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被收养人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经收养登记机关认真审查后决定登记与否。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外国人7日)内
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
事人说明理由。

图7-11 省民政厅工作人员为收养人办理涉外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证按民政部规定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收养登记费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每件250元。
收养登记机关将收养档案按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建档保管。
自1992年起,全省民政部门根据《收养法》,开展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民政
部门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和发宣传册的形式,广泛宣传《收养法》。民政部门与
计划生育、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收养工作。当年
6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收养工作的通知》,强调收养登记直接关系到当事人
双方的利益和社会安定,要求各地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
1995年3月23日,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收养工作
调查的通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对收养工作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了全省弃婴的分
布和数量,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1999年,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
关于严格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和出证工作的通知》。
2003年,省民政厅通过对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当事
人文化程度低、经济收入差,不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对此,提出登记管理工作
改进措施。当年,为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采取培训专兼职登记员、以会代训和
持证上岗培训等形式,对全省从事收养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轮训。此后,每年培训一次
。截至2005年,全省有1092人次接受培训,较好地提高了登记人员的素质,保证了登
记质量。
2004年10月26日,第一次全省收养工作会议在青岛市召开,重点推广青岛市、济
南市做好收养工作的经验。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收养工作的同时,按照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建档、归档。省民政厅统一印
制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证和收养登记档案盒,保证收养档案的统一、整齐和规
范。
全省民政部门依法做好涉外收养和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工作,确保登记质量,截
至2005年底,全省共办理此类收养登记88件。

1992-2005年山东省收养登记统计表
表7-3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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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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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102 │201 │198 │402 │594 │873 │1049│1447│3473│3488│3636│4220│4138│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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