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团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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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清理整顿
    2000年3月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社会团体
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现有社会团体。5月26日,省民政
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管社会团体的通知》,明确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管社会
团体的指导思想、清理整顿的标准和方法步骤。这次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
重点是减少总量,提高质量;对一些条件欠缺,作用发挥不好,行政化倾向严重的有
问题社会团体进行撤销合并;依法取缔非法社团,对违法违纪社团进行整顿。清理整
顿工作2001年6月结束。全省参加清理整顿的社会团体10769个,注销、撤销2566个,
保留8203个,精减23.83%。其中,省管社团参加清理整顿的1048个,注销、撤销113
个,保留935个,精减10.78%。市、县参加清理整顿的9721个,注销、撤销2453个,
保留7268个,精减25.23%。

二、社会团体监管
    (一)年检工作
    1993年2月12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行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通知》,对社会
团体年检工作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作出具体部署,同时规定在社会团体首次年检
的基础上,自1994年开始将社会团体年检纳入制度化管理,每年进行一次。1.年检范
围。上年度6月30日以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上
年度7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不参加年度检查。2.年检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
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
机构设置情况、负责人变化情况、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3.年检
方法和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通知后,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将上年度社会团
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总结,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初
审,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情况,对参检的社会团
体分别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审定意见。


图5-2 2002年3月, 省民政厅在济南召开2002年度省管民间组织年检工作 会议。 1993年后,省民政厅每年度对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下发通知进行部署,并积极探索 社团年度检查的新方法,研究推出扩大年检范围、严格财务审计、细化评定等级、加 大执法查处力度等举措。在社会团体年检中,民政部门坚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 点抓好社团的内部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审计、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检查,保证了社 会团体年检工作质量。 (二)财务监管 会费管理。1992年12月1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山东省社会团体收 取会费的暂行规定》,明确会费收取标准: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企业 会员单位会费,大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元,中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元,小型企业 每年不超过400元;事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会费每年不超过300元。为加强对社会团 体会费收据的管理,纠正会费收取和使用中的违纪问题,1999年6月18日,省民政厅 下发《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主要检查1998年1月至1999 年5月会费收据的使用情况,是否使用规定的收据,有无涂改、转让、伪造会费收据 ;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收据;是否超标准、超范围收会费等。 2004年2月17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 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 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 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 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省民政厅、省财 政厅1992年12月15日印发的《关于山东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收费管理。1992年9月14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发《关于社会团 体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重新审核,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凡 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筹集活动经费的,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应按照《山东省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收费管理。2001年1月2日,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 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出明确要求:凡向社会提供有偿服 务的各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持有关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使用票据种类;经财政部门确认应使用税务发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交回过去 领购、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注销票据准购证。 会计制度。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社团后,各类社会团体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要求,建立会计核算管理制度。2004年12月23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发《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民间非营 利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通知要求,执行《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以 实现平稳过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保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本地区民间非营利 组织的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 息质量作为会计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民政部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年检和日常 监督管理时,应当检查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对于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各级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对民 间非营利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 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2005年9月2-5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烟台市牟平区举 办省管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省管社会团体负责人和会计人 员180余人参加培训。截至2005年底,有462个省管社会团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占省管社团总数的52%。各市、县 (市、区) 民政部门相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新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在全 省民间组织中普遍建立。
图5-3 2005年9月, 省民政厅在烟台市牟平区举办省管社会团体《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 财务审计。2003年1月14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2002年度民间组织年检工 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从2002年年检工作开始,会同审计机构结合年检 工作对社会团体的财务进行审计。年度检查中财务审计的内容:当年财务收支状况( 有问题的可追溯到上年度)、专项基金设置情况、固定资产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接 受境内外资助、捐赠和向社会集资的使用情况。社会团体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认可的经财政部门备案并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负责。 具体时间和方法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所辖社会团体数量,统一 安排。2003年,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年度检查,会同各级审计机构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摸清了社会团 体的资金和资产底数,加强了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管工作。截至2005年,省管社团普 遍建立独立账户,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账簿设置规范,有偿服务收费符 合规定要求,经费收支账目清楚,未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三、社会团体执法监察 1990年后,全省开展了3次社会团体清理整顿,但一些社会团体违法违纪现象仍 时有发生,如操纵企业涨价、借评比乱收费、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假借 慈善名义牟取私利、不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组织等,这些行为侵犯了企业和人民群众 的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印发《取缔非 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对不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法民间 组织坚决予以取缔。200 2年11月1-3日,省民政厅在济南举办全省民间组织管理执法 工作培训班, 236人参加培训,集中学习民间组织执法业务,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事 的能力。
图5-4 2002年11月,全省民间组织管理执法工作培训班在济南举办。 2003年7月10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执法查处工作的通知 》,对执法查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查处重点、措施和要求进行部署。执法查处的重点 是查处非法民间组织与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违纪活动,以查处非法民间组织为重点;各 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配备执法队伍或专职执法人员;要建立执法查处责任制,落实县( 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责任制,上下联动,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 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活动。在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违纪案件中,各级登记管理机关 要积极稳妥、缜密慎重,认真做好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谨防草率处理。全省17市民政部门,按 照省民政厅通知要求,落实执法队伍或专职执法人员,举办各种类型的执法人员培训 班,建立县、乡、村三级社会监管网络与公安、银行、技术监督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 联合查处机制,制定本地区查处非法社会团体、违法违纪社会团体预案和查处启动程 序,社会团体执法查处工作呈现出民政主管、相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同配合、上 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文化 、教育、科技、经济类社会团体;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成立的非法农 民自治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依法取缔宣传封建迷信、毒害人民群众的各类非法气功 组织和邪教组织。2004年10-11月,省民政厅分两次进行全省执法工作分片大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民间组织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省各地共取缔非法社会团体164个,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违法 违纪社会团体1068个,限期整改的2188个,撤销登记的449个,发放年检整改通知书 3620份。通过执法监察,打击了非法结社活动,遏制了民间组织的不规范行为,维护 了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 2001年3月29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确定2001年为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年,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活动,通过2 ——3年努力, 全面提高社会团体的整体素质,使之成为组织结构完备、自律机制健 全、人力财力充足、功能作用到位的独立法人组织,成为对外民间交流的主渠道和两 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是: 基本建设。1.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一般由地域、业务范围、社团类别三部分组成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个人会员50个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会员、单位 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一般社团的 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社会团体的年经费收入要达到3万元以上。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如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等。5.有固定的办公住所,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 20平方米。6.有独立的财务账户。7.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社团的资金状 况和业务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8.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 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 表人。9.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符合规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组织建设。1.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主要是社团变更登记。社会团体改变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等均 办理变更登记。2.依法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3.依照章程规定坚持民主办会,及时换届选举,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 团结,人员配备合理。4.组织机构按照章程规定,正确行使职权。5.依据章程规定, 按照标准和条件发展会员。台籍人士、军人、外国人参加社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办理手 续。6.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 定》聘用和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7.不断增强凝聚力、 向心力,真正成为本行业、本学科、本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社团组织。 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团体以章程为基础的一系列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社 会团体章程,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社会团体档案管理制 度,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制度,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制度,社会团体会议制度,业务活动 管理制度,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 业务建设。1.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2.按照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总 结。3.积极创造条件,拓展业务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自身的社会功能作用。 4.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年 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5.自觉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社会团体举行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重大学术交流、涉外活动、接受捐赠等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经批准后进行。 党的建设。1.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 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 组织(机关党委)审批,并建立隶属关系。2.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 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 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 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社 会团体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支部 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3.社会团体中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 责人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活动;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共产党 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社 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监督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为推动全省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2001年1月12日,省民政厅在济南召 开全省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座谈会,听取社会团体负责人对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意 见和建议。3月29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 各市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等社会团体类别,确定2 ——3个规范化建设样板社团。至6月底,全省共确定规范化建设样板社团85个,其中 省管社团10个。 2002年5月、7月,省民政厅在泰安市举办3期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培 训班, 400余名省管社团负责人、省管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处室负责人参加培训。 2003年3月2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2002年度民间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制订 年检优秀社团的评定标准,把社团规范化建设列入年度检查评比内容,推动社团规范 化建设经常化、制度化。 全省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 要求,召开本地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对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制订实施方案 ,作出具体安排。青岛市制定《社会团体规范达标评比细则》,提出“四个一步到位 ”的工作思路,即新筹备成立的社团,在审批时要求其组建条件实现规范化达标一步 到位;机构改革后,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组建要达到规范化标准一步到位;换届 的社会团体,要通过换届实现规范化达标一步到位;在清理整顿中保留的社会团体, 要通过强化培育引导,实现规范化达标一步到位。2004年底,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先进 民间组织表彰大会上,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省道路运输协会、山东省拍卖行业协 会、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山东石油学会、山东省企业经营管理学会、济南市 保险行业协会、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西红柿协会、枣庄市民营 企业协会、烟台市房地产开发投资企业协会、潍坊市建筑业协会、曲阜市中药材协会 、泰安市企业联合会、荣成市渔业协会、莒县西瓜协会、莱芜市养猪协会、沂水县畜 牧养殖协会、德州市道路运输协会、菏泽市保险行业协会、潍坊市书画家联谊会等2 1个社会团体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受表彰数量居全国之首。 2005年,省民政厅调查,通过开展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全省社会团体均有规范 的名称,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专职工作人员到位,法人代表以及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符合规定要求;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均建立党的支部 委员会、党的总支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社会团体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优秀社会 团体数量逐年增加。2003年、2004年、2005年被省民政厅评为优秀社会团体的省管社 会团体75个、78个、83个,分别占省管社会团体总数的7.9%、8.2%、8.8%。
图5-5 被评为2005年度省管优秀社会团体的代表领取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