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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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休干部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师职以下各级离休退休军官、警官(
含文职干部和退休士官)(简称军休干部)按计划退出现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已经形
成制度。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军休干部安置工作,在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数量多、任
务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积极稳妥地做好安置服务工作。
    (一)接收安置情况
    1981-2000年,军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按计划成批进行。中央分别于1981年
、1982年、1985年、1989年和1994年下达给山东省一万余人的安置任务。自2000年起
,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任务改为按年度下达计划。前三批军休干部接收安置任务数均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首,自第四批起,军休干部原则上实行在部队驻地就地安
置。
    1988-2005年,山东省累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11532人,其中师职1446人,团职7
501人,营职以下(含退休士官)2585人。

1988-2005年山东省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情况统计表
表4-17
单位:人

┌────────┬────────┬────────────┐
│批次年份        │安置军休干部人数│其中                    │
│                │                ├──┬──┬──────┤
│                │                │师职│团职│营职以下    │
│                │                │    │    │(含退休士官)│
├────────┼────────┼──┼──┼──────┤
│第一、二批      │4232            │97  │2907│1228        │
│(1988-1989)     │                │    │    │            │
├────────┼────────┼──┼──┼──────┤
│第三批          │2296            │82  │1777│437         │
│(1990-1994)     │                │    │    │            │
├────────┼────────┼──┼──┼──────┤
│第四批          │1448            │441 │669 │338         │
│(1995-2000)     │                │    │    │            │
├────────┼────────┼──┼──┼──────┤
│第五批          │2052            │367 │1462│223         │
│(2001-2004)     │                │    │    │            │
├────────┼────────┼──┼──┼──────┤
│第五批后至2005年│1504            │459 │686 │359         │
├────────┼────────┼──┼──┼──────┤
│合计            │11532           │1446│7501│2585        │
└────────┴────────┴──┴──┴──────┘

    (二)安置办法及政策
    军休干部安置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进行。军休干部安
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简称“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共同制定。民政部为主管此项工作的
政府职能部门。山东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军休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中
央部署的安置任务和工作措施。全省县以上各级政府均设立“双退”安置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工作中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作,紧密
配合。
    中央下达军休干部安置计划后,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将军休干部安置审定表汇总
后移交省军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由省安置办公室组织审定后,确定军休干部的安置去
向。按照政策规定,安置去向原则上就地安置,也可回入伍地、本人原籍或到配偶、
子女、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经审定后,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审定表上报民政部,反馈
给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并将接收计划下达到全省各市。
    (三)住房保障


图4-12 淄博市军休人员住宅楼。 1981-2000年, 按计划成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由中央按计划下拨建房 经费,由当地政府或原部队负责统建住房,也可以由军休干部本人申请自理住房。建 筑面积标准分别为: 营职以下54平方米,团职72平方米,师职92平方米,军职150平 方米。退休士官(志愿兵)执行营职以下标准。 2000年后,对军休干部的住房保障方式进行改革,中央不再下达建房计划,而是 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由军休干部本人在安置地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 标准为:连排职6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师 职105平方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军职165平方米。退休士官为:四级以下60平方 米,五级70平方米,工龄不满26年的六级士官80平方米,工龄满26年的六级士官90平 方米。 (四)政治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执行中央制定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微 从优”的原则。1.政治待遇。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主要包括:授予离休干部荣誉证、 功勋荣誉章、按规定配发文件、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政治活动;组织军休 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安排军休干部代表担任当地政府的荣誉职务以及军休干部去 世后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等。2.生活待遇。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后继续 保留军籍,其生活待遇一直按军队干部标准执行。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1994年 前执行的标准有别于军队离休干部,即中央财政仅下拨基本退休费,地方性补助、补 贴均执行安置地标准,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1994年中央对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作 出调整,规定其生活待遇包括各类补助补贴完全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 下拨。 (五)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按照1984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解放军总 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规定执行。中 央按5名军休干部配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下达事业编制,建立军休干部服务机构;按每 10名军休干部配备1辆工作用车;按军休干部住房面积的20%下拨专项经费,建军休所 服务设施。1986年7月,省民政厅筹资750万元,兴建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建筑 面积8200平方米,1991年11月落成。至2005年,山东省共建军休所154个,编配工作 人员1279人,配备服务用车420辆,建服务设施15.35万平方米。 山东省军休所分布情况一览表 (2005年) 表4-18 单位:个 ┌───┬─┬────────────┐ │济南市│18│市属所8,历下区3,槐荫 │ │ │ │区1,天桥区1,长清区1, │ │ │ │章丘市1,平阴县1,济阳 │ │ │ │县1,商河县1 │ ├───┼─┼────────────┤ │青岛市│19│市属所13,平度市1,即墨 │ │ │ │市1,黄岛区1,胶州市1, │ │ │ │胶南市1,莱西市1 │ ├───┼─┼────────────┤ │淄博市│8 │张店区1,淄川区1,博山 │ │ │ │区1,周村区1,临淄区1, │ │ │ │桓台县1,高青县1,沂源 │ │ │ │县1 │ ├───┼─┼────────────┤ │枣庄市│3 │市中区1,薛城区1,滕州 │ │ │ │市1 │ ├───┼─┼────────────┤ │东营市│4 │东营区1,广饶县1,垦利 │ │ │ │县1,利津县1 │ ├───┼─┼────────────┤ │烟台市│15│市属所1,芝罘区2,福山 │ │ │ │区1,牟平区1,蓬莱市2, │ │ │ │招远市1,莱州市1,龙口 │ │ │ │市2,莱阳市1,长岛县1, │ │ │ │栖霞市1,海阳市1 │ ├───┼─┼────────────┤ │潍坊市│13│奎文区2,潍城区2,寒亭 │ │ │ │区1,青州市1,诸城市1, │ │ │ │寿光市1,安丘市1,高密 │ │ │ │市1,临朐县1,昌乐县1, │ │ │ │昌邑市1 │ ├───┼─┼────────────┤ │济宁市│11│市属所2,兖州市1,曲阜 │ │ │ │市1,泗水县1,邹城市1, │ │ │ │微山县1,嘉祥县1,金乡 │ │ │ │县1,汶上县1,梁山县1 │ ├───┼─┼────────────┤ │泰安市│6 │市属所2,新泰市1,肥城 │ │ │ │市1,宁阳县1,东平县1 │ ├───┼─┼────────────┤ │威海市│6 │环翠区2,荣成市2,乳山 │ │ │ │市1,文登市1 │ ├───┼─┼────────────┤ │日照市│3 │市属所1,莒县1,五莲县 │ │ │ │1 │ ├───┼─┼────────────┤ │莱芜市│1 │市属所1 │ ├───┼─┼────────────┤ │临沂市│12│市属所3,郯城县1,苍山 │ │ │ │县1,莒南县1,沂水县1, │ │ │ │沂南县1,费县1,平邑县 │ │ │ │1,蒙阴县1,临沭县1 │ ├───┼─┼────────────┤ │德州市│11│市属所1,乐陵市1,禹城 │ │ │ │市1,陵县1,平原县1,齐 │ │ │ │河县1,武城县1,夏津县 │ │ │ │1,临邑县1,宁津县1,庆 │ │ │ │云县1 │ ├───┼─┼────────────┤ │聊城市│8 │市属所1,临清市1,冠县 │ │ │ │1,高唐县1,茌平县1,东 │ │ │ │阿县1,阳谷县1,莘县1 │ ├───┼─┼────────────┤ │滨州市│7 │滨城区1,惠民县1,阳信 │ │ │ │县1,无棣县1,沾化县1, │ │ │ │博兴县1,邹平县1 │ └───┴─┴────────────┘ 续表 ┌───┬──┬─────────────────────────┐ │菏泽市│9 │市属所1,曹县1,定陶县1,成武县1,单县1,巨野县1,│ │ │ │郓城县1,鄄城县1,东明县1 │ ├───┼──┼─────────────────────────┤ │合计 │154 │ │ └───┴──┴─────────────────────────┘
图4-13 2005年, 济南市军休系统举办满意在民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 动报告会。 1988-2005年, 山东省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处于领先地 位。一是军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在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学习、党的 生活、节日走访慰问等政治待遇的同时,较好地完成了军休干部5000余套住房建设任 务。特别是在全国率先开展针对前三批军休干部住房标准低、质量差、年久失修问题 的改造重建工作, 至2005年, 61个军休所住房完成改造或重建, 约占总数的40%。 1998年起,在省、市、县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共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彻底解决全省 军休干部的取暖问题。按政策规定,军休干部医疗费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山东 省每年为军休干部解决超支医疗费, 截至2005年底,总数达1.7亿元。二是不断加强 军休所的规范化建设。
图4-14 2005年, 山东省举办离退休干部合唱比赛,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 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图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代表队参加比赛。 自1996年起,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政策 和规章,各地制定军休工作具体政策措施。各军休所建立工作人员、财务、车辆、房 产等管理制度,基本实现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民政厅先后组织开展“达 标单位”、“先进军休所”、“文明军休所”及“星级军休所”等评比活动,收到明 显成效。 “星级军休所”创建活动为全国首创。截至2005年,全省共有112个军休所 被评为省先进军休所, 26个军休所被评为省级“星级军休所”,先后有866名军休干 部和206名工作人员受到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及军地有关部门的表彰。 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军队职工分在编职工和非编职工,主要分布在军队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 、仓库等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维修,工程建筑施工、营房维修,子女教育,科研,军需 生产,生活服务等。山东省是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 工)任务最重的省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无军籍职工的安置工作,全省各级民政部门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无军籍职工的安置任务。 (一)接收安置情况 1988年前,全省已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209人。1988-2005年,中央分四批下达山 东省无军籍职工安置计划:第一批510人,第二批414人,第三批705人,第四批41人 。期间还先后接收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和国家核试验基地470人。全省累计接收安置无 军籍职工2349人。 无军籍职工安置任务涉及全省各地,由于绝大多数县(市、区)仅接收安置少数申 请回原籍安置的无军籍职工,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多数无军籍职 工要求就地安置,因而部分市(区)安置任务较重,如济南市市中区、青岛市市南区、 烟台市芝罘区、威海市环翠区及高密市为各批次无军籍职工安置任务量较重的单位, 占全省的一半以上。 (二)安置政策 安置对象。无军籍职工就其原工作单位的性质可分为两大类,即企业退休退职职 工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民政部门的安置对象仅限于在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退休退职职工。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安置 。 安置去向。无军籍职工原则上实行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原工作单位所 在地、子女及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安置办法 下达安置计划。无军籍职工安置计划由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按批 或年度下达。计划的审定按照军队审核、地方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工作由省退伍军 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省军区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办公室组织承办。1 989年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列入第一批安置计划;1992年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的列入第二批安置计划;1996年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列入第三批安置计划;两个 基地的无军籍职工安置计划不定期下达。2000年后,无军籍职工的安置计划改为按年 度审定。 档案审核。无军籍职工安置计划通过档案审核后确定。审核重点是:编内职工必 须有证明其确系编内职工的材料;编外职工必须已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有当地劳动 部门的正式招工手续;事业单位职工应有工资审定有关手续;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 无军籍职工系兵改工、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有民政、人事部门的相关安置 手续;属落实政策的,应有完备的落实政策手续。 交接办法。省民政部门根据已确定和下达的安置计划,开具移交安置通知单,交 接手续由师以上单位与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 (四)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的生活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的各项规定 执行。 住房。无军籍职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由 部队原单位帮助解决。 生活待遇。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执行安置地行政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退职职工 标准。当地出台的补助补贴也要发给无军籍职工,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医疗。无军籍职工的医疗保障纳入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体系,享受当地行政事 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