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1996-2000年五年规划》,提 出全面落实《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坚持立法、普法和执法相结合,提 高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推动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为民 政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的目标。2001年初,省民政厅印 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从思想认识、改进立法工作、提 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开展普法教育和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等方 面,对“十五”时期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05年,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努力转变不适应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解决自身行 政管理、制度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 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上述部署和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加 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强对婚姻、殡葬、收养、社团等民政行政执法 人员的业务培训,经常性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在对民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的基 础上,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定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合法的 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 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杜绝无证上岗和临时工从事民政行政执法现象。三是 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规范民政行政行为。2000年后,各级民政 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相继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省民政厅按照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连续三年精简审批事项。2001年,精简审 批项目35%;2002年3月,对原保留的19项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事项,取消和 下放8项,精简42%;2003年,依据国发〔2002〕24号、〔2003〕5号文件取消的审批 事项,又取消两项,完成了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接。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切实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推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2003年8月《行政许可法 》颁布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对涉及民政的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收费和实施主体 进行全面清理,只保留民间组织登记、公墓审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 定、涉外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四大类行政许可。2004年7月,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建立与 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将民政部制定的23种民政法律文书格式印发全省,进 一步规范民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四是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5年,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在全省婚 姻登记工作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民政部门 切实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行书面警告 、监督整改、取消婚姻登记办理资格等措施,并严格责任追究。五是积极履行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职责,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 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提交复议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对民政工作对象 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 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参加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对人民法院 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2003-2005年 ,全省民政部门参加行政诉讼案件15件,其中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的1件;受理行政 复议案件1件。应诉涉及业务事项主要集中在婚姻登记、优抚对象评残、村(居)委会 选举、民间组织登记等方面。六是自觉接受监督,将民政行为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 中。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和 新闻舆论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1988-2005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圆满完 成国家和山东省“二五”、“三五”、“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1990年后 ,省民政厅先后制定“二五”、“三五”、“四五”民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成立普 法工作领导机构。各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并按照规划 部署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走上正规化、经常化的轨道。各级民政部门抓住重点, 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利用新闻媒体开办民政法制宣传专题节目以及网站、黑板报、宣 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全省上下形成普及法律常识的浓厚氛围 。省民政厅先后举办3次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日、“ 平安山东”建设等,配合当地政法委、普法办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民政法律法规咨询 服务等活动。立足民政部门实际,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和“法律进 社区”活动,将民政主要业务的法律法规,印制成宣传材料分发到社区居委会和村民 手中。在普法工作中,坚持与政务公开结合,在宣传民政、方便群众的同时,普及民 政法律法规;与行风建设结合,把依法行政作为加强民政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评判 标准,推动法律法规落实;与业务工作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加强民政工作法 制化建设;坚持教育干部与教育群众相结合,既促进工作开展,又教育和服务广大人 民群众,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