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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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管理
    1988年后,随着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全省民政事业经费预算实行条块
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具体拨付程序和运作方式为:1.优抚对象抚恤经费。包括革
命伤残军人、“三属”(烈属、军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
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国家制定,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在中央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提高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解
决,省级财政适当安排补助资金。2.安置经费。包括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
退休干部经费、无军籍职工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经费,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不足部分
由市、县财政负担。3.救灾经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自然灾
害救济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安排。4.优抚对象医疗费、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补
助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补助费,以及民政事业单位经费
等,国家财政适当补助,大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解决,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5.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经费、优抚对象优待和五保供养经费、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离
退休人员经费由市、县财政安排。6.民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县级以下民政经费管理实行乡财县管的县级预算管理体制,约占全省县级以下单
位的80%。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民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民政机关、优抚和社会
福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各
种财政性资金。民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根据国家
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实施,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规
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收取或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
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管理制度
    (一)经费管理制度
    1989年4月18日,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对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分类管理,对自行组织收入分配、事业单位基金等作出明确
规定。
    1992年1月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对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理、乡镇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事业
单位财务管理、管理机构及财务监督等作出规定。
    1997年4月28日,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财务管理规定》,对财务管理职
责权限划分、资金申报、资金拨付、会计报销、银行账户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
规定。
    1998年,省民政厅在全国民政计财工作会议上介绍加强财务管理的经验,民政部
将《山东省民政厅财务管理规定》转发全国民政系统。10月17日,省民政厅印发《社
会福利有奖募捐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章程》,对评委会的工作职责、项目资
助原则、资助范围、申报内容、评审程序、建立档案、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
    1999年1月6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使用、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
    2004年12月27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印发《山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申报程序、资助项目管理、审计监督
、处罚等作出详细规定。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998年3月11日,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
产购建(包括无偿捐赠)、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作出规定。为提高固定资产管理
水平,省民政厅编制固定资产管理计算机程序,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电子台账。通过现
代化管理手段的运用,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合理组织和调配资产,按需购
置资产,再利用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在发展民政事业中的作用,达到
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目的。1999年,民政部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固定
资产管理办法》,向全国民政系统推广山东省民政厅固定资产管理的经验。
    (三)统计管理制度
    2004年12月8日,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民政事业电子统计台账制度》,包括人
员统计、单位统计、财务统计、基本建设统计等,全省民政系统实现用计算机管理统
计台账和统计报表。

四、收养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标准
    优抚和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收养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由省民政厅与省
财政厅联合制定。1988-2005年,先后10次调整全省优抚和社会福利单位收养人员经
费和公用经费开支标准。2005年,省荣军总医院、省泰安荣军医院、省青州荣军医院
休养员个人经费每人每月标准分别为540元、470元、540元,是1988年的10.3倍、22
倍、10.3倍。各市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收养人员个人经费每
人每月标准425元,是1988年的9.4倍。县以上光荣院的烈属老人个人经费每人每月标
准435元,是1988年的10.9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收养人员
,个人经费每人每月标准480元,是1988年的12.6倍。各市救助管理站被救助人员伙
食费每人每天标准8元,是1988年的13.3倍。省荣军总医院、省泰安荣军医院、省青
州荣军医院休养人员每张床位每月补贴标准分别为400元、460元、390元,是1988年
的5.7倍、7.7倍、7.1倍。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1988年,全省民政系统配合当地审计部门,对1984-1987年救灾款发放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共审计救灾款1.7273亿元,发现有问题资金131.6万元。各地对审计查出
的问题进行了纠正。
    1989年4月,省民政厅在菏泽地区召开全省民政财务大检查汇报会,并组织市(地
)民政局财务人员进行互审。全省共检查民政事业费2.3亿元,有问题资金71万元;市
级互审2300万元,有问题资金4.8万元。从检查情况看,全省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
较好,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较严格,保证了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按照民政部
1991年11月8日下发的《关于清理各类供养对象减员和检查抚恤、救济专项拨款使用
情况的通知》要求,1992年,全省全面清理1985年以来享受定期抚恤优抚对象、社会
救济对象以及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数量,并对1985年以后抚恤、救济经费
进行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查清全省优抚对象和救济对象实有人数和减员人数的
详细情况。全省抚恤、救济经费使用情况较好,保证了各类对象经费足额按时发放。
    (二)预算外资金专项检查
    按照民政部要求,1996年,全省民政系统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1997年,对预
算外资金进行自查,并配合当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重点抽查。1999年、2000年,
按照民政部要求,全省民政系统配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
线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级民政部门都比较重视预算外资金管理,按
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图8-3 2004年6月,全省民政计财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沂水县召开。 (三)福利彩票资金检查 1997年,审计署组织各地审计部门,对1993-1996年福利彩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全省民政部门配合各地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工作。2005年,省民政厅对各市福利彩票 发行费和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从两次审计检查情况看,全省各级民政 部门通过发行福利彩票,募集了大量社会福利资金,扶持、资助了一大批社会福利事 业项目,对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检查中 ,福利彩票发行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上,没有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四)统计工作监督检查 1989年,省民政厅对部分市(地)民政局统计台账进行检查。菏泽地区民政局统计 台账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应用范围,提高了管理水平。省民政厅在菏泽地区召开现场 会,转发该局统计台账管理经验,民政部对此进行通报表彰。1997年,按照民政部要 求,全省民政系统配合当地统计局、监察局、法制局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从检查情 况看,全省民政系统能够按照《统计法》要求,依法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内容完 整,报送及时,没有发现虚假瞒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