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材流通监督管理 1992年7月,林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工作的通知》。省林业厅 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清理撤销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确需保留的需补办手 续报省政府批准。10月,省林业厅和省交通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木材运 输管理工作,交通检查站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查出问题, 就地移交林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处理。 1994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4]41号文件严禁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 款收费的通知》,规定:只有公安、交通、林业部门有上路执法权;设置木材检查站 须经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省经委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并对外公布;林业部门可在靠 近用材林林区的主要公路上与交通部门合并设置木材检查站,只检查就近林区运出采 伐木材的准运证件,与交通稽查站通点设置,分别执行检查任务;检查站需公布设站 的批准文件、站点名称、工作范围及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检查站对已经检查的 车辆发给查讫标志,不得重复检查和处罚;检查站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需按规定着 装,并持有省林业厅核发的检查证件、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证件;严禁各级各部门下 达违章罚款指标和罚款提成;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规定进行检查、罚款 、收费的,车辆驾驶员和其他人员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1996年7月,省林业厅印发《山东省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和《山 东省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自查验收办法》,对木材检查站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要求。 1998年12月,针对木材运输中存在的少数人员以证谋私、伪造、买卖、涂改运输 证以及个别地方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 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证件审签,规 范凭证运输范围,规范检查和执法行为。 1999年4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公布全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录的通 知》,公布青岛市城阳区等23处木材检查站名单,其中批准增设青岛市城阳区(流亭 )、东营市垦利县(城关)等10处固定木材检查站。12月,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省林 业厅上报《山东省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规划包括:木材检查站的现状和建设的基 本思路,木材检查站总体布局和调整规划目标,执法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规划,木材 检查站的建设规划目标,规划建设期和建设重点、阶段性任务,资金投入要求、投资 及事业费预算,保障措施等。 2003年4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同意调整和增设木材检查站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同意蓬莱市等10处流动木材检查站维持现状,青岛市城阳区等9处木材检查站迁移 站址,编号不变;同意增设济南市等15处木材检查站。 2004年10月,省林业局下发《关于公布出省木材运输证签证点及签证人员的通知 》,公布106个单位、406名执法签证人员名单。 2005年3月,省林业局向省政府报送《关于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的请示》。7月, 省政府批复同意取消莱西市等3个木材检查站,同意增设东营市东营区等4个木材检查 站,同意菏泽市牡丹区木材检查站由沙土集乡调至胡集乡,并对木材检查站的基础设 施建设、规章制度以及查验装备提出要求。 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木材检查站50个,其中一级站32个、二级站8个、流动 木材检查站10个,共有执法人员498人。 二、治理公路“三乱” 省林业厅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公路“三乱”(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治 理工作,1995年被评为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先进单位。 1996年5月,省林业厅召开全省林业系统治理公路“三乱”会议。7月,先后印发 《山东省林政和木材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禁酒规定》、《山东省木材检查站“六公开三 监督”制度》、《山东省木材检查人员廉政制度》、《山东省木材检查站站长岗位责 任制》、《山东省木材检查站检查员岗位责任制》、《木材检查站考核奖惩办法》, 规范木材检查站工作。9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巩固林业系统公路“三乱” 治理成果的通知》,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克服松劲麻痹思想,提高防反弹意识;明确执 法检查的范围,严禁越权、超范围检查;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 立健全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领导措施,进一步完善并落实领导责任制。12月 ,印发《关于规范我省道路林业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对木材检查站的人员、主管 部门、职责以及案件处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2000年12月,省林业局印发《山东省木材运输证管理办法》,对木材运输证的领 取、签发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 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把木材运 输管理和治理“三乱”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全省木 材运输系统的管理和监督。 2005年底,全省林业系统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现省级以上零举报,受到省治 理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表彰。 三、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 1989年8月,省林业厅、省工商局联合转发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先办理木材 经营、加工许可证,然后办理工商执照。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 检前,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否则不予年检。 1999年9月,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森林的紧急通 知》,要求全省各地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采取措施,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 度,严厉打击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违法收购、加工木材行为。 2001年8月,省林业局印发《山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规定木材经营加 工单位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002年5月,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木材经营 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2003年7月,省林业局上报国家林业局《关于山东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 顿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清理整顿,查清全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业户28716家, 清理中发现300家企业只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按照规 定,为3053家企业换(补)发证,责令4359家非法企业限期整改,依法关闭101家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