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木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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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2005年,山东省年均消耗木材1300多万立方米,木材年缺口约1000万立方
米。针对全省木材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各地林业部门加大限额采伐管理力度,对限
额从严控制,对采伐严格把关,做到不超限额、不超木材生产计划批准采伐林木。省
林业局根据各地申请,依法批准泰山林场等单位抚育采伐林木事项170多起,审查批
复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240多项。

一、森林采伐限额
    1990年12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区、市)“八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审核意见报告,同意山东省“八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00.1万立方米,按消耗
结构分项限额指标为:商品材131.7万立方米(出材量79.0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22
3.0万立方米,培殖业用材0.1万立方米,生活烧材32.1万立方米,其他用材13.2万立
方米。1991年2月,省政府下发通知,公布“八五”时期山东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
方案。
    1995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九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06.5万立
方米,其中,主伐220.5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0.6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55.4万立方米
。
    2001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十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19.4万立方
米,其中,主伐1.9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9.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77.6万立方米。
    2005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十一五”时期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32.6万
立方米,其中,主伐353.1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3.3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5.8万立方
米,低产林改造2.2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8.2万立方米。

二、林木采伐许可
    1994年6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对林木采伐利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995年4月,省林业厅下发《关于将沿海防护林带划为特殊保护林带管理的通知
》,明确山东省沿海特殊保护林带的范围,严格征占用沿海特殊保护林带林地和林木
更新性质采伐的审批管理。
    1997年5月,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要求全省各级林业部门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
    1998年2月,省林业厅印发《关于委托部队对所属林木采伐统一管理的函》,明
确驻鲁部队林木采伐委托部队主管机关管理,统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999年9月,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森林的紧急通
知》,要求各地认真执行限额管理制度,加大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力度。
    2003年4月,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通知,规定采伐因自然灾害损坏的林木须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批准地点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属无证采伐。同月,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对树木的移植、采挖作出规定,要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注
明“树木采挖”项目。
    2004年7月,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冠县、博兴县为山东省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
理试点单位。
    2005年1月,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对特殊情况需申请临时增加采
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审批。3月,省林业局下发《关于启用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进全省林业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建设
,加快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