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专卖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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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卖稽查队伍
专卖稽查队为各级烟草专卖局内设机构,受烟草专卖局领导。各级稽查队接受上
级稽查队的业务指导,履行省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经营,打击烟
草专卖品的违法生产、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91-1997年,全省烟草专卖稽查工作由各级烟草专卖局下设的专卖管理处(科、
办)负责。
1998年,成立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稽查总队(简称稽查总队)、市(地)
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稽查支队(简称稽查支队)、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
管理稽查大队(简称稽查大队)。全省烟草专卖稽查工作,由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
队负责。
稽查总队设在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三处,设总队长一名,稽查总队成员由省烟
草专卖局专卖管理三处和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及武警山东总队等部门借用兼职人员
组成。
2000年,根据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市地、县区局专卖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装
备配备的暂行规定》,市(地)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与专卖管理科合署办公。各市(地)
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处、办),由专卖科(处、办)长或主任担任支队长,支队人员参照
省烟草专卖局做法配备,一般不得少于5NFDA18人。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稽查
大队与专卖管理科合署办公。各县级局本着符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辖区内划
分责任区,设稽查中队;稽查中队为稽查大队的分支机构,业务上归稽查大队协调、
指挥,按4NFDA18人(包括协管员)配备,设中队长1名;稽查中队人员实行每季度
或半年在中队内不同责任区及中队之间轮换制度。
2001-2005年,省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与专卖管理监督处合署办公。各市、县(市、
区)专卖稽查支(大)队仍保留现行稽查体制。

二、专卖稽查职能
稽查总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在全省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全省涉及烟草专卖品的“打私”、“打假”和
烟草专卖品流通领域的专卖管理稽查工作;直接查办省内发生的或省内发生涉及省外
的烟草专卖大要案件;受理、协调各稽查支队上报的烟草专卖大要案件及疑难案件;
协调、配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外有关司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烟草专卖案件。
稽查支队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
稽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涉及烟草专卖品的“打私”、“打假”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和经营特种烟草制品免税商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稽查大队主要负责清理、整顿辖区内的烟草专卖品零售市场,维护烟草专卖品零
售市场经营秩序及对有关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工作;
负责辖区内涉及烟草专卖品的“打私”、“打假”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和经营特
种烟草制品免税商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专卖稽查方式
卷烟专卖稽查方式主要有:社会举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方式,提高市场检查的针
对性;联合交通、公安部门通过路堵、路查,在源头上杜绝非法卷烟的流入;通过发
展情报信息网络,获取涉烟犯罪分子不法活动信息,集中力量对其进行打击;对有违
法嫌疑的大户进行重点监控,适时给予打击;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市场进行
拉网式检查;对卷烟零售户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
2005年,各县(市、区)户管中队和稽查中队分设后,户管中队负责对辖区内的零
售户进行日常检查与服务,稽查中队负责本县(市、区)信息收集、端窝打点及大要案
件查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稽查中队在执法中应用简
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由稽查中队作出,并报稽查大队备案;按一般程序查办的案
件,稽查中队只负责调查,交稽查大队立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稽查装备配备
稽查支队配备专用稽查车辆和必要的防护、办案器械,配备稽查车辆不少于2台
(原则上按每4NFDA16人配备1台);配备计算机,具备与省烟草专卖局联网的条件;
配备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对讲机等。
稽查大队配备专用稽查车辆和必要的防护、办案器械,稽查车辆原则上按每4人
配备1台(6人以上的不少于2台);配备传真机、照相机,对讲机不少于2台;一类区稽
查大队配备摄像机、计算机,并具备与市(地)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联网条件。
稽查中队配备工作车辆,安装有线电话,有条件的地区配备对讲机、照相机等装
备。
稽查总队和稽查支队的经费从专卖规费和罚没上交返还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各市(地)烟草专卖局(公司)财务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