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山东海盐计量容量多以钟、斛、庾、釜、斗、区(瓯)、豆、升为单位。法定十斗为一斛,十六斗为一庾,六斗四升为一釜,十釜为一钟(每钟盐合今制384公斤),重量多以钧或镒(每钧合今制30市斤,每镒合20两或24两)、两为计量单位。 两汉时期,食盐计量容量与重量并行。计量单位以石、钧、斤、斗为单位。4钧为1石,16两为1斤,12斤为1斗。 唐代改以5斤为1斗,宋代又以6斤为1斗。 宋政和三年(1113年),对食盐运销实行引法,法定每引支盐300斤。 金大定二十二年(1182年),法定每袋加耗22.5斤,每袋实重322.5斤。元至元二年(1265年),每引改为400斤。 明洪武二年(1369年),山东盐分大引和小引,大引额定400斤,小引额定200斤。明万历后,先后改为300斤、450斤、600斤。明末,法定以600斤为1引,每袋仍按引筑装。 清初,引额定为600斤,因过称、装卸不便,将1引分为3引,每引连包带绳索额定200斤,清康熙年间,改为250斤。清道光年间,对票盐区域改行每票运盐10引,每引400斤。清雍正八年(1730年),改行一票一盐,即以原每包额重225斤,分筑4包,以便发运时稽查,并成为定例。清末官台盐场用苇席筑包,初定每包400斤,后增为500斤,外加耗盐50斤。 1913年,山东盐的计量,每引每票一律定为400斤,衡器一律以司马秤为准;行盐以担为单位,每司马担合127市斤。1939年1月,全国统一度量衡,行盐原用司马秤一律改为市秤,16两为一斤。从此盐业运销均以市秤计量,以100市斤为担,作为行盐单位。1946年6月,中华民国政府财政部盐政总局发布通令,申明盐斤计量单位以市担计算,取消载、引、卡、平、名(或缗)等计量单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盐的运销计量仍以担为单位,每担100市斤。1956年1月,改以吨为计量单位。食盐零售店零卖散盐则用木杆市秤或天平秤计量。为使盐在运输保管过程中保持准确数量,根据轻工业部规定,山东盐区按有关标准计算盐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的合理损耗。 1956年山东省火车、轮船运盐耗率里程定额一览表 表5-2 单位:% ┌────────────┬─────┬─────┐ │运输工具装运方式耗率里程│火车 │轮船 │ │ ├──┬──┼──┬──┤ │ │散运│包装│散运│包装│ ├────────────┼──┼──┼──┼──┤ │200千米以内 │1.30│0.60│1.05│0.50│ ├────────────┼──┼──┼──┼──┤ │400千米以内 │1.50│0.70│1.10│0.55│ ├────────────┼──┼──┼──┼──┤ │600千米以内 │1.70│0.80│1.15│0.60│ ├────────────┼──┼──┼──┼──┤ │800千米以内 │1.90│0.90│1.20│0.65│ ├────────────┼──┼──┼──┼──┤ │1000千米以内 │2.00│1.00│1.25│0.70│ ├────────────┼──┼──┼──┼──┤ │1500千米以内 │2.05│1.05│1.30│0.75│ ├────────────┼──┼──┼──┼──┤ │1500千米以上 │2.10│1.10│1.35│0.80│ └────────────┴──┴──┴──┴──┘ 说明:1.运输途中中转,换装工具可分段计耗。每装一次增加过驳耗0.5%。 2.盐袋吸卤按实际皮重,减去产区发运时皮重,列入运输耗。 3.精制盐、洗涤盐,不分运距给耗0.3%。 1956年山东省木船、汽车、人、畜力运输耗率里程一览表 表5-3 单位:% ┌──────┬──────────┐ │运输工具 │木船、汽车、人、畜力│ ├──────┼──────────┤ │装运方式 │包装(耗率) │ │里程 │ │ ├──────┼──────────┤ │100千米以内 │0.50 │ ├──────┼──────────┤ │200千米以内 │0.53 │ ├──────┼──────────┤ │300千米以内 │0.56 │ ├──────┼──────────┤ │400千米以内 │0.58 │ ├──────┼──────────┤ │500千米以内 │0.60 │ ├──────┼──────────┤ │500千米以上 │0.70 │ └──────┴──────────┘ 说明:1.运输途中中转,换装工具可分段计耗。每换装一次增加过驳耗0.5%。 2.盐袋吸卤,按实际皮重减去产品发运时皮重,列入运输耗。 1956年山东省原盐保管耗率定额一览表 表5-4 单位:% ┌─────┬─────┬─────┐ │储存方式 │露天(耗率)│仓库(耗率)│ │存储日期 │ │ │ ├─────┼─────┼─────┤ │一个月以内│0.60 │0.55 │ ├─────┼─────┼─────┤ │三个月以内│0.80 │0.75 │ ├─────┼─────┼─────┤ │六个月以内│1.00 │0.90 │ ├─────┼─────┼─────┤ │一年以内 │1.20 │1.10 │ └─────┴─────┴─────┘ 说明:1.表列系散存耗率,包存按实际皮重,减去收仓时已除皮重的总额,列入保管耗。 2.翻仓、倒垛,按实际操作次数总加0.1%提耗。 3.精制盐、洗涤盐,不分保管时期长短,一律按0.2%给耗。 1964年,轻工业部统一规定麻袋除皮标准,山东的大麻袋每条为3公斤,包盐的计量,应于装车、船前抽包过秤检查重量,按发运净盐量结算价款。 1980年后,山东零售食盐多用天平秤计量。 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命令,规定全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盐的销售以吨、公斤、克计量,至200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