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碘盐基金和食盐价格调节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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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碘盐基金
1996年1月,山东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设立国家碘盐基金,用于食盐加碘建设和改造项目。在食盐出场(厂)价外,产区批发价内,按国家食盐计划完成的实际购入量(以产区实际开票结算的数量为准),每吨上交国家碘盐价格基金25元(含增值税为29.25元)。
山东碘盐基金的收取,产盐区由省盐务局负责,非产盐区由省供销社负责,省盐务局集中统一按季度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碘盐基金使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食盐加碘项目;食盐加碘的科研、质量保证和宣传教育工作;食盐加碘项目贷款的贴息;加碘仓储设施的改善工作;经财政部批准的与国家碘盐基金征缴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碘盐基金使用审批程序为: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省盐务局汇总上报中国盐业总公司审查,财政部批准。
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1996-2004年,全省共征收、上缴国家碘盐基金5255.86万元。经财政部批准,全省共使用国家碘盐基金1925万元,用于新建、改扩建食盐加碘项目以及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碘盐仓储改造和碘盐配送中心建设。

二、食盐价格调节资金
1996年1月20日起,根据国家食盐加碘有关规定,为防止碘缺乏病,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零售的食用盐全部实行塑料袋小包装,并确定在小包装袋价格内每吨食盐提取20元食盐价格调节资金,用于增强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市场,平抑食盐价格。产区分装销售部分由省盐业公司负责收取、管理、使用,销区分装销售部分由省供销社果品盐业公司负责收取。
2005年底,该资金停止征收。1996-2005年,全省共收取食盐价格调节资金3252.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