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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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凭证
山东盐区早在东周春秋时代,即以“海王之国,谨正盐 ”为依据,进行稽征。即根据核定的吃盐人数和供应定额,制作“寓税于价”的竹制凭证,据以按量配给。此后历代盐政,不论行哪种税制,均需依法办妥供作查验的凭证,始能运销。宋代及其以后,在实行引法时,由商人交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取盐引,赴指定盐场领盐,到指定地区销售,所经关卡,凭引查验放行。这种凭证,宋代称盐引或交引,明代简称引,清代称盐引或引票。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财政部制定“运盐执照”作为盐的运销凭证,执照上注明领运盐数、交纳税款、行盐地方、有效期限、收执人姓名及年月日。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盐的纳税凭证为税票,格式不尽相同,内容大同小异。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初期实行公私兼运兼销政策,由盐务部门公收放销。纳税人为盐商或用盐单位。办理纳税凭证时,盐务部门根据所购盐类、重量、运输工具、路程、验收地点、购盐用途,按规定发给税票;需要分运或移运的,发给分运或移运税票;购有盐副产品的,发给盐副产品税票;需要补税的,发给补税税票。1952年废除税票,以销盐凭单代替。1975年,销盐凭单停止使用,原盐销售一律使用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货票(购盐专用发货票)。

图8-1 1950年的盐税税票

二、纳税程序
山东盐区纳税程序,各代规定不一,即使同一时代,各场间也不尽相同。中华民国时期,凡大宗购运王官场盐(今寿光、广饶境内)的盐商,需先到稽核分所领取完税通知单,持单向中央银行缴纳税款,由银行填给完税凭单(一式六联),银行除留“存根联”外,一联送交稽核分所核对,一联送盐运署,一联送审计机关,其余交盐商持赴盐运署。盐运署凭分所送来的发运准单,填写中华民国政府印制的运盐护照,一并交付盐商,准其赴场购盐。商人持准单、护照、完税单据等始能到盐场办理筑装托运。但如在涛雒场购盐,其销往费县、沂水县的税款须到济南纳税;如销往日照县、莒县两县,在涛雒场纳税即可;如在莱州、石岛、宁海、金口、青岛等场购盐,在各场放验处纳税即可。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境内个体盐商或用盐单位购盐,须先到基层盐务所填写销盐凭单和盐税票,然后到收款处缴纳价款和税款。销盐凭单与盐税票加盖“收款讫”印章后,即可持赴坨基办理装运。1955年,盐场和公收单位停放零担食盐,只准商业部门或用盐单位批量购运,盐价、盐税款由双方在当地银行按“托收承付”的手续办理。
1958年7月,盐税移交税务部门管理后,纳税义务人、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额计算方法、缴纳期限、报缴方法等,依据1958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规定办理:1.纳税义务人。山东境内经核准直接销售或自销的盐场(厂)、分配销售盐的运销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改变减免税用途的单位、动用储备盐的单位(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新加入经营“进口盐的单位”)。2.纳税环节。山东境内国营盐场生产的盐,在出场或销售时,由国营盐场在出场环节纳税;合作社或集体盐场生产的盐,由公收单位--县盐务局(科)、放盐处或盐务所在销售环节纳税;减免税盐改为食盐的,由改变减免税盐的单位按原产区税额补交盐税;经营国家储备盐的单位,在动用国家储备盐时,由经营单位按规定税额纳税。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销售环节纳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于收到货款的当天纳税;采用其他方式的,于发出商品的当天纳税。改变用途环节纳税的,于改变用途的当天纳税。在动用环节纳税的,于动用当天纳税(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对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定为:在销售环节纳税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在改变用途环节纳税的,为改变用途的当天。在动用环节纳税的,为动用的当天。在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税额计算方法
盐税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规定,山东采取在销售环节纳税的,按实际销售盐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在改变用途环节纳税的,按改变用途的数量和改变用途前后盐税税额的差额计算应补税额;在动用环节纳税的,按动用数量和规定税额计算;在进口环节纳税的,按进口盐数量和规定税额计算。
增值税计算。开征增值税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山东盐(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资源税计算。开征资源税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山东资源税按海盐每吨25元、井矿盐每吨12元、液体盐每吨3元计征。自1994年1月1日起,山东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四、缴纳税款期限及办法
山东国营盐场、公收单位缴纳盐税,采取自行核算、自行审核、自行填票交库;县(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单位应纳税款多少和经营情况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报缴税款办法,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多少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按次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