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价格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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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至2001年上半年,全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管理业务由省价格信息中心负责,其有关科、室具体承担经济、民事、刑事案件涉案资产的价值认定,以及全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的复核裁定工作,并对全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工作进行管理。2002年,省价格认证中心成立,开始负责价格鉴证管理业务。
2002-2005年,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创办山东价格鉴证网,面向社会提供价格鉴证工作的政策、工作程序以及省价格认证中心职责、业务受理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开发并在全省推广使用山东省价格鉴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统一工作平台、统一业务文书、统一电子档案的现代化价格鉴证管理模式。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起步较早,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发展缓慢。1997年后,特别是2002年《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颁布实施后,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成效明显,业务总量及业务质量均居全国前列。1997-2005年,全省累计接受公检法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各类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156.6万件,标的总额516亿元。其中,刑事案件21万件,标的金额107.91亿元;民事案件6.3万件,标的金额244.54亿元;行政案件74.5万件,标的金额107.57亿元,复核裁定率0.052%。
1997年,根据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物价局调整省价格信息中心内部价格鉴证业务机构,设置价格认定科、复核裁定科和价格认定管理科。
1998年,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确定省价格信息中心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的复核裁定及管理工作。市(地)物价局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根据省级价格鉴定机构授权,负责各自地域内的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的复核裁定工作。5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省物价局明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和案值管辖。案值管辖的具体标准:涉案标的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业务由省级以下价格鉴定机构受理认定,标的额1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业务由省级价格鉴定机构受理认定。
1999年3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资产价值认定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涉案资产价值认定工作性质进行界定:涉案资产价值认定是行政部门特别授权、司法机关指定机构进行的价格鉴证活动,与生产、流通领域等非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性质不同,涉案资产价值认定实行依法指定的方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的地位、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价格鉴证机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并核发资格登记证书,价格鉴证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工作证上岗;明确涉案资产价值认定的复核裁定机构是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同时规定:复核裁定时效为15日内;事故损坏物价值认定也视同涉案资产价值认定,出具《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各地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制发的文书。
2001年11月,省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明确:1.对非刑事案件标的物价格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含)的按3%收取,1万元~10万元(含)的按2%收取,10万元~20万元(含)的按1%收取,2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2.涉及刑事案件的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3.委托方要求赴现场进行价格鉴证的,交通、食宿费由委托方支付。4.价格鉴证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5.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业务。6.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1年发布的《山东省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过期无主赃物价格评估”和“破产、合并、转让、租赁等企业资产价格评估”收费项目停止执行。7.价格鉴证机构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2004年3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的方法计算,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含)的,实行定额或定率的计算标准。

图5-6 2004年12月,昌邑市价格认证人员清点丈量拆迁补偿地上附着物数量和有关状况

2002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五章、二十九条,其中,“总则”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性质、范围、地域管辖管理及其原则进行了法律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鉴证机构和人员、鉴证程序、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全省价格鉴证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图5-7 2002年9月1日,实施《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济南召开

同年,省物价局在《全省价格鉴证工作安排意见》中明确:鉴于全省价格鉴证机构设置齐全,省物价局原统一为各市、县(市、区)刻制的“山东省物价局物品(收费)价值认定业务(×××)专用章”,2003年1月1日废止,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销毁。
2003年1月,为规范全省价格鉴证工作,省物价局制定《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对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方法、档案管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作出规定。6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联合监制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原省法院、省司法厅、省物价局联合监制的《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同时废止。《结论书》必须由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鉴后方能生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刑事案件价格鉴证给予专项拨款,专款专用;因经费不到位或经费被挪用而影响鉴证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做好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处理底价的鉴证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机构,进一步明确和界定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从业范围;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

图5-8 高唐县价格鉴证人员查看车辆受损情况

二、非涉案财物价格认证
非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是价格鉴证机构接受社会各类主体及公民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财物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包括价格行为的合法性认证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认证。
1997年10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确定扩大价格认证领域,逐步开展抵押物、保险理赔物、拍卖物、交通肇事物、过期无主物、经营者定价商品等价格认证业务,明确价格认证程序、原则和价格认证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等内容。
1998年8月,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规定所有进行交易的旧机动车,都要进行价格认证,并出具上述4部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书》;对价格认证人员资格、价格认证需参照的因素和标准等进行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认证实行分级管理,现场办公;各级物价、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旧车价格的监报工作;旧车价格认证的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物价、工商、贸易、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促进全省旧机动车市场健康发展。1999年开始,全省各地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以上规定,陆续进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对参加交易的旧机动车进行价格认证。1999年5月,省价格信息中心价格认证人员进驻山东汽车城旧车交易市场和润华集团山东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两个市场,年认证交易车辆2万余辆,认证标的金额近5亿元。2000年,济南市对1.4万余辆第一批淘汰的“面的”进行价格认证,社会效益突出。价格鉴证机构开展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工作,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中的价格行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杜绝非法交易,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2004年5月,省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业务交由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办理。此后,各地价格鉴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陆续退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2001年下半年,省物价局开展医保外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和保健食品等产品的价格认证工作。全年认证药品品种、规格4000余种,其他产品品种、规格100余个。根据药品市场实际情况,医保外药品价格认证工作于2004年上半年结束。

图5-9 2003年1月,淄博市淄川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丈量拆迁补偿地上的附着物

2004-2005年,全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围绕当地政府经济中心任务,开拓价格鉴证工作领域,在拆迁补偿、价格纠纷、上访案件的处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淄博、潍坊、威海、东营、滨州、日照、枣庄、济宁、聊城等市相继开展定调价前成本可行性认证业务,项目涉及供电服务价格、供热价格、垃圾处理、自来水暨污水处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药品价格、民办学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价格决策科学化提供了参考依据,全省价格认证业务平均每年5万件,金额达80亿元。

三、价格评估管理及行政许可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有利于评估机构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1997年,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003年4月,为加强价格评估市场管理,防止价格评估机构间的恶意竞争,维护国家、各类经济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规范价格评估市场、加强评估市场管理问题作出规定:1.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凭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评估机构条件,向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2.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只能从事价格评估业务,不得从事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也不得从事价格评估业务。3.加大价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力度。5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通知》,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审办期限、审批权限、审办程序、审办条件、审办须提供的资料等作出明确规定。截至2005年6月,共有170个价格评估机构办理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2004年5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明确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好对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对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市场的规范管理,严格收费管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并制定《山东省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技术操作规范(试行)》。
2005年6月,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简称“双认定”)。之后,全省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有关规定相应停止执行,改按国家行政许可“双认定”管理办法执行。9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清理价格评估机构,规定:对于资质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价格评估机构,只要其符合资质取得时的文件规定,则在“双认定”实施办法下达前,其价格评估资质继续有效,到期审验换证工作将与资质认定工作合并进行。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双认定”工作进入实施阶段。结合山东实际,2006年5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对全省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双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条件、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随后,省物价局成立行政许可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双认定”事务性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专门设立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双认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