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明码标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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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起,省物价局每年3月都组织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重点对电信、医疗、交通、餐饮、娱乐、修理、旅游、零售商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个体摊点等明码标价工作比较薄弱的环节以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促进了明码标价规范率和普及率的提高,至2005年,明码标价规范率及标价率均达到95%以上。
1998年7月,省物价局对铁路行业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全省派出检查人员500多人次,制作公告牌300多个,发出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20万张,查处案件100余件,处罚金额0.8万元。
2000年10月,国家计委修订《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修订,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山东省据此执行。
2001年,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即明码标价示范一条街、一所医院、一个市场、一个旅游景点、一个电信营业点,分行业、有步骤地对行业明码标价进行规范。6月,全省明码标价工作现场会在济南召开,推广济南经验,现场观摩明码标价工作。7-8月,全省对凡有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行为的驻济南的中央、部队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单位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是否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能否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是否使用经过监制的标价或价目表;是否在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不规范标价语言等内容。11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图4-8 2001年6月,全省明码标价工作现场会在济南召开

2002年8月,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规定省物价检查所负责对省级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各市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对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的过程中认真把好审核关,标价的范围、项目、标准、形式等做到依据合法、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严禁出现将不合法的内容通过标示合法化的现象。同时,对电信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与整顿。当年,威海市物价局率先在民营商场推行明码实价工作,确立“以尊重市场价格规律为前提,以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为目标,以创建明码实价单位为途径,以优化市场经营环境为目的”的新思路,走出一条政府部门引导、社会各界监督、民营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的创建之路,形成“消费者放心、经营者省心、管理者安心”的市场价格诚信氛围,为从源头上抑制价格欺诈及暴利行为,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至2005年,威海市“明码实价店”达到91家,“明码实价商场”4个,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同年10月,省物价局在全省推广威海市明码实价工作经验和做法。

图4-9 1998年10月,威海市环翠区物价局工作人员检查明码标价情况

2004年8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全省开始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明码标价。
2005年4月,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的经营者,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全省卷烟零售市场使用统一专用标价签;卷烟零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销售价格出现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卷烟零售专用标价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类型、焦油含量等主要内容,并指定专人签章;卷烟零售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价格;不方便标明价格标签的开架柜台、自选商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卷烟零售经营者,应使用打码机在卷烟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分品种在卷烟陈列处按规定明码标价;卷烟零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方式以及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违反规定谋取暴利或低价倾销。对违反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0月,省物价局开始规范广告经营单位价格行为,对广告服务明码标价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措施,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广告服务业价格行为。12月,省物价局组织对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行业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治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