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介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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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是中介机构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进行的收费。1997-2005年,山东省先后制定专利、招标、商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法律服务收费,部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政策,明确收费标准,规范相关机构的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1998年12月,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加强全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公证费用。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其中,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每件收费300元。
2000年7月,为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等6部门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4个条件: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政府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于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分工权限和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差价。
2001年6月,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对1992年国家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费调整为9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发明专利复审费调整为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复审费300元,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30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12月,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规定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为: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每件500元~5000元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其中1万元以下的收费1000元,1万元~10万元的按4%收取,10万元~50万元的按3%收取,50万元~100万元的按2%收取,100万元~1000万元的按1%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办理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每件500元~3000元的标准收取;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2002年6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对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具体为:增加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和中止程序请求费,收费标准分别为2400元和600元;取消撤销请求费,包括发明专利权30元、实用新型专利权20元、外观设计专利权20元。
2003年3月,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其中,货物招标收费标准为: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5%收取,100万元~500万元的按1.1%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0.8%收取,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0.5%收取,5000万元~1亿元的按0.25%收取,1亿元~10亿元的按0.05%收取,10亿元以上的按0.0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