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航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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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运输价格原由国家计委管理,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价格由国家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共同管理。2002年,国务院批准《民航体制改革方案》,民航经营体制从独家垄断走向竞争,民航价格管理从政府定价转变为政府指导价,政府物价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制定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航空旅客票价率为每人公里0.75元左右。2004年4月20日,《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实施。
1997年7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现行公布票价总水平每人公里0.94元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国内航线票价结构,改进民航票价管理办法和票价体系。国内航线票价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计委管理,实行淡旺季浮动价格。建立一种票价、多种折扣的票价管理体系,实行因公出国旅客票价折扣政策,同时整顿机票销售代理环节,进一步完善民航机票代售办法,加强对机票销售环节的管理,落实各项票价折扣政策,杜绝各种回扣现象。

1997年7月1日起自济南至各城市国内航线票价和旅客逾重行李运价表
表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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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段│航距(公里)│票价(元/人) │逾重行李(元/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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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12 │50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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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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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段 │航距(公里)│票价(元/人) │逾重行李(元/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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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1210 │770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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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1228 │950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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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 │1107 │87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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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1419 │109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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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1300 │88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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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670 │730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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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1298 │89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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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 │1804 │135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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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1425 │900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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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2272 │1620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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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850 │68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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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558 │35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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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 │815 │48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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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2080 │1500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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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 │305 │20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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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1404 │940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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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579 │64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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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 │2000 │1470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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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315 │38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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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1973 │121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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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852 │61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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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1828 │130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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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900 │69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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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355 │30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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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486 │53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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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 │1170 │800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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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3206 │1900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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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890 │69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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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900 │59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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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航业市场票价低价竞争现象,1999年3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加强对特殊优惠票价的管理。对团体和寒暑假期间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实行特殊优惠票价,优惠票价按公布票价的90%核定,革命伤残军人的机票按公布票价的80%核定,儿童票、婴儿票分别按公布票价的50%和10%计算。各航空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向销售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标准不得超过客票票价的3%。7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暑期对教师、学生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实行优惠票价的通知》,对国内航班实行统一优惠票价,规定教师优惠25%,学生优惠40%。2000年,国家计委、民航总局下发《关于寒暑假期间教师、学生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实行优惠票价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0日起至2月29日止,教师票价优惠25%,学生票价优惠40%。
2001年4月,省物价局作出《山东民航机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普通货物保管费每日每公斤0.20元;贵重物品保管费每日每公斤5元,危险物品保管费每日每公斤1元;其他物品保管费每日每公斤0.60元。人工装卸费每公斤0.25元;机械装卸服务费每台班250元;危险品等特种物品装卸费加成50%。送货服务费普通货物每公斤0.60元,贵重货物及其他货物每公斤0.70元。“一关三检”每票200元。
2002年1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铁路石油运价加成并适当降低民航国内航线票价上浮幅度的通知》,将民航国内航线标价最大上浮幅度由20%下调为8%。4月,省物价局印发《致山东民航机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函》,规定:普通货物免费保管3天,之后,每日每公斤0.10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收;贵重物品保管费每日每公斤3元,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收;危险物品保管费每日每公斤0.60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特种货物装卸费:人工装卸费每公斤0.25元,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机械装卸费每台(班)收200元;危险品等在以上装卸费的基础上加价50%;对货物包装、取送收费标准也作出规定。“一关三检”仍执行每票200元。11月,省物价局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内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2年9月起调整国内机场收费标准。规定:1.停场费:停场2小时内(含)免收。停场24小时按起降费15%计收,超过2小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2.旅客服务费:一类机场每人40元,二类机场每人45元,三类机场每人50元。3.安全检查费:收费标准按飞机最大业务载重每吨30元收取。分配比例,旅客、行李安全检查占70%,货物、邮件安全检查占30%。并对其他收费作出规定。

2002年国内航班飞机起降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表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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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类型│25吨以下│26~100吨 │101~200吨 │201吨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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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17.2 │22.4 │30.2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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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一级│16.9 │22.0 │29.7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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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二级│16.6 │21.6 │29.2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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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15.4 │20.0 │27.0 │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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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飞机每起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北京时间23∶00至次日06∶00夜航附加费最高按20%的标准计收。飞机在起飞或只降落在此时段内,夜航附加费最高按起降费的10%计收

2004年4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内航空运输价格据此执行。航空运输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1.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逐步扩大民航运输企业定价自主权,通过合理的价格竞争,优化资源配置;2.建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机制,鼓励航空运输企业降低成本,拓展航空空运市场;3.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民航价格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加强政府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和调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5.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民航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有限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国家航空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政府物价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总局依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国内航空客货运输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票价,以现行航空运输企业在境内销售执行的各航线公布票价为基准价,平均每客公里0.75元。规定票价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的25%,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的45%,在这个幅度内企业自主制定具体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