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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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6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987年,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开始实行收费许可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向企业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必须凭政府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1998年10月,国家计委、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收费许可证》的印制、颁发、使用、年审等作出规定。
为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自2000年起,省物价局逐步下放部分收费管理权限。主要有:高中阶段(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费标准,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非省属)、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建设费,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城建档案馆技术服务费,IC卡押金,具有地域垄断性的中介服务费,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费,省(部)属以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汽车市场交易服务费等。至2005年,全省共取消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424项,合并43项,由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20项;全省行政区域内省以上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448项,其中,中央设立的310项,省设立的138项,涉及70多个系统和部门。
2003年,省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从当年开始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凡未进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取消或变更后,要按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注销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缴销有关收费票据。2005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重要的收费项目需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发布的规章中设立的收费项目,未明确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征收管理办法。每年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