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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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价格法》的颁布实施,全省不断加大价格政策法规建设力度,出台多项涉及规范价格行为、引导资源配置、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定。
1997年3月,省物价局印发《省级餐饮业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经营者制定饭、菜等饮食品价格和各类餐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经营者销售烟、酒、饮料、水果、食品等的价格行为,加强餐饮业价格实行分等级综合毛利率、综合差价率和收费标准审定、管理,明确餐饮业牟取暴利、实施价格欺诈的几种非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等。5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物价系统立法规则(试行)》,规范有关对立法计划的编制、文稿的起草、审议与发布、备案与解释、清理与汇编的相关程序及内容。7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药品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动态管理、修订价格管理目录,对各种药品的作价办法、药品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把应该放给企业管理的药品价格及时放给企业,把应该实行政府管价的药品及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1998年8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内容,以及收费项目的设置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收费行为规则、监督检查等。10月,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原则,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价格听证办法(试行)》,明确实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一般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自来水、民用燃料、公共交通、医疗、教育、房租、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主要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和收费等。规定省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委托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市(地)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图1-4 1998年1月,沂源县物价局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宣传价格政策

1999年3月,省物价局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明确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10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要求,以及对市场物价形势的分析预测,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制定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在运用价格杠杆,开拓农村市场;完善价格政策,引导、扩大投资和出口;完善公用、公益事业价格机制,促进消费;整顿价格秩序,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降低房地产价格和收费,推动住宅消费5个方面,提出26条政策措施。
2000年7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级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缴纳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以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者营业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实行定额征收以及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方式等作出规定。8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医院大型医疗设备目录以及大型医疗设备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政策规定、收费标准。同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实施意见》,从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下放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改革实施意见。9月,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革药品价格管理。规定: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及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两级定价管理的分工形式;药品价格制定与调整原则,政府定价的药品由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分别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以及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动态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实行政府定价药品的定调价资料、中标价格备案资料及价格监测资料,不得以低于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低价倾销药品等经营行为;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机制,实行政府定价药品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备案制度,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明确对药品购销中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几种行为等。
2001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对整顿和规范医药医疗价格秩序、教育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垄断行业收费和价格秩序、农村价格秩序、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欺诈行为、旅游市场价格和房地产收费等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围绕工商、公安、环保、交通等收费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11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应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表》,经营者应出示《商品房明码标价书》;购销双方成交时,经营者应对购房者出具《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同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规定省物价局保留的审批事项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核准事项为省定价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保留的审核事项为中央定价目录范围事项和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与人员资格,取消14项核准事项,下放6项审批、核准事项。12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医疗单位自制剂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部分驻济省属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其他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按属地关系,授权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85号文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力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切实减轻民营业户负担;加强和改进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民营业户的合法权益;强化价格服务,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景点内游览车(船、航空器)、索道票价、展览、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商业性投资人造景观的门票价格及其他游览参观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002年3月,省计委、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明确规定: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2元(不满1千伏),此价格为全省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交费价格,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对于1千伏及以上供电户以及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城市和乡镇转供电量,暂由变压器产权所有者负责抄表到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52元执行,供电部门按照每千瓦时0.468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每千瓦时0.052元的差价用于补偿转供单位的低压变线损失及维护管理费用;由于同价使各地电费产生的损益,由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5月,省物价局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对价格改革以来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明确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149件,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36件,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271件。6月,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范围、方式和时间,推动“两改一同价”(即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工作顺利进行。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范围,即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9月,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报告制度、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备案制度等。10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范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审价委员会的组成、审价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11月,为规范全省政府物价部门内部评审价格工作的程序,省物价局制定《山东省物价部门专家评审价格工作规则(试行)》,对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专家评审的形式、评审意见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图1-5 2002年7月,实施《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济南召开

2003年1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并以此作为《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配套规章制度。4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培训班收费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等。6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价格听证简易程序暂行规定(试行)》。9月,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贯彻鲁办发〔2003〕12号文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意见》,要求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物价工作的重要任务,继续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11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学历教育中等以上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申报程序等作出规定。
2004年4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印发《山东省应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要求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成立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快速反应原则、综合调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平衡衔接原则、部门联动原则应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明确省物价局应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明确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制定,以及价格干预措施的解除等事项。5月,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规定:取消对农民实行的14项收费项目,降低农业部门收取的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凡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政府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严格控制在政策范围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推行终端水价制度,严禁按人头平摊水费;引黄、引库灌区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不得向没有用水的农户收取水费;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逐步推行“区片综合价”,并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确保农民得到合理补偿;禁止向进城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保证金等。7月,为健全价格预警预报体系,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明确价格监测采报、价格分析及情况反映、采价点及菜价品种的确定和更换等工作细则。
2005年4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印发《山东省物价系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5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立项、临时价格备案的程序,以及临时价格核定办法;印发《山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定规则》,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的管理。8月,省物价局印发《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积极优化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价格环境,推进服务业价格改革,完善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分步深化电价改革,逐步降低服务业用电价格;稳定服务业用水价格,减轻服务业供水价格涨价压力;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收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非税负担;认真开展收费许可证清理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收费;加强培训班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乱涨价、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