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与抗震设防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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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是指未来十年或稍长时间内, 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
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需要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并经
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地区和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全国及省级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相关规定。
1996年,国务院确定1996-2005年全国2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山东境内或涉
及山东的有潍坊、烟台至大连、沈阳一带,豫鲁冀交界地区和苏鲁交界至长江口地区,
包括山东省的潍坊、烟台、临沂、菏泽、聊城5市(地) ;13个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
城市中有山东省的济南市和青岛市。 以涉及的市级单位统计,山东省约38%的国土、
42%的人口在1996-2005年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合称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内,区域内的GDP约占全省GDP总量的56%。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工作以全面提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防震减灾
整体能力, 使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基本具备抗御6级地震的能力为总体目标。山东
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市、县两级全部建立了地震工作机构,配备了地震工作专
职人员。各市政府成立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协调全市
防震减灾工作,县(市、区)政府也建立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

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
1997年10月, 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
日起实施。根据《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1. 交通工程:公路与铁路干线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立交桥、桥梁;
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高速、
高架公路、 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Ⅱ级以上机场;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2.
能源工程: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
以上的热电厂、 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3.
通信工程:市级以上的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大中城市的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4.
生命线工程:城市大型供水、供热、燃气工程的主要设施;大中城市的大型粮食加工
厂和粮库;市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血库等。5.特殊工程:核
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易燃、易
爆和剧毒物质的工程。6.其他重要工程: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动力、通信、调度、
电算、试验等重要设施用房;位于Ⅶ度和Ⅷ度烈度区内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
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省、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
的主要用房;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以及商业服务等公用设施。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施行,其中明确了国务院地震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
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998年5月6日,省计划委员会、省地震局下发通知,要求将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
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其
中第二十二条至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
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
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
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
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2005年3月1日, 修订后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施行。《管理办
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1.交通项目:公路与铁路干线的
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
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
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
管楼、 大型机库项目;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l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
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2.水利和能源项目:I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
库的大坝; 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
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
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
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3.通信项目: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县级
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
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4.生命线工程: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
主要设施; 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
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5.特殊项目: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
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6. 其他重要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
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 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
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
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
的建筑;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地震动峰值加速
度0.10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 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
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
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型影剧院、体育
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
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截至2005年,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要求, 山东省有7市将地震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11市地震局进入行政审
批大厅,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起监督管理作用。

山东省部分市地震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及地震机构
进入行政审批大厅情况一览表(截至2005年)
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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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地震机构│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时间│进入行政审批大厅时间│
├──────┼──────────┼──────────┤
│济南市地震局│ │2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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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震局│ │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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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地震局│2005.01 │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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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地震局│200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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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震局│ │2003.12 │
├──────┼──────────┼──────────┤
│潍坊市地震局│2004.03 │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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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地震局│2000.02 │2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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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地震局│ │2004.03 │
├──────┼──────────┼──────────┤
│临沂市地震局│2005.12 │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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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地震局│2005.05 │2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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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地震局│1998.05 │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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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地震局│ │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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