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 1986年,省、市(地) 、县及部门、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街道办事处成立劳 动 服务公司1117家,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网点8117个。有16个乡镇建立劳动服务公司 (站),为解决城镇劳动就业和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开辟了新渠道。各类网点累计安置 14.68万名城镇待业青年就业,介绍3.34万人从事临时性工作;经营额11.66亿元,实 现利润1.01亿元,缴纳税金5170万元,公共积累26亿元;网点从业人员月平均收入5 8.27元。 1989年, 全省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9791家,从业人员21.2万人。完成产值和 收 入32.8亿元,实现利税3.6亿元。当年全省安置的25.8万人中,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 业安置5.8万人,占22%。 1991年,新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890家,安置待业人员6.74万人,占当年全省 安置待业青年总数的24.5%。28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被评为省级“明星企业”,受到 省劳动局的表彰。 1991年山东省各市(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表1-2 ┌───┬─────┬──────┬──────┬────┐ │市(地)│企业数(家)│从业人数(人)│产值经营收入│实现利润│ │ │ │ │(万元) │(万元) │ ├───┼─────┼──────┼──────┼────┤ │济南 │944 │22688 │61184 │2270 │ ├───┼─────┼──────┼──────┼────┤ │青岛 │920 │36008 │65838.2 │4239.1 │ ├───┼─────┼──────┼──────┼────┤ │淄博 │843 │32975 │61614 │4135.6 │ ├───┼─────┼──────┼──────┼────┤ │枣庄 │324 │7114 │12297.2 │313.5 │ ├───┼─────┼──────┼──────┼────┤ │东营 │553 │23253 │55671.9 │6061.7 │ ├───┼─────┼──────┼──────┼────┤ │烟台 │189 │13012 │33125.1 │1857.9 │ ├───┼─────┼──────┼──────┼────┤ │潍坊 │160 │6763 │16375.8 │1163.2 │ ├───┼─────┼──────┼──────┼────┤ │济宁 │921 │22865 │28186.2 │808.15 │ ├───┼─────┼──────┼──────┼────┤ │泰安 │1294 │47518 │27594.6 │949.5 │ ├───┼─────┼──────┼──────┼────┤ │威海 │20 │700 │3396.2 │114.46 │ └───┴─────┴──────┴──────┴────┘ 续表 ┌───┬─────┬──────┬──────┬────┐ │市(地)│企业数(家)│从业人数(人)│产值经营收入│实现利润│ │ │ │ │(万元) │(万元) │ ├───┼─────┼──────┼──────┼────┤ │日照 │65 │1500 │2888 │119 │ ├───┼─────┼──────┼──────┼────┤ │惠民 │113 │1516 │8074.7 │312.9 │ ├───┼─────┼──────┼──────┼────┤ │德州 │151 │4949 │6166 │323.2 │ ├───┼─────┼──────┼──────┼────┤ │聊城 │393 │5691 │12266.7 │456.7 │ ├───┼─────┼──────┼──────┼────┤ │临沂 │606 │11444 │20289.5 │833.2 │ ├───┼─────┼──────┼──────┼────┤ │菏泽 │228 │5935 │8009.3 │374.1 │ ├───┼─────┼──────┼──────┼────┤ │合计 │7798 │243931 │423026.4 │24332.21│ └───┴─────┴──────┴──────┴────┘ 1992年, 省劳动局印发《关于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若干问题的 意 见》。《意见》规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办的劳服企业,可以是集体所有制性质,也 可以是全民所有制性质;企业富余职工到劳服企业工作,身份不变,原工资由主办单 位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定员以内人员不核减主办单位工资总额,回主办单位后,执行 本单位有关工资待遇规定;富余职工在劳服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和各种社会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金,由主办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分别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缴纳;富余职工在劳服企业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回主办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享受有关待遇。独立核算集体劳服企业安置富余职工,享受城镇待业青年税收优惠政 策;主办单位组织富余职工开办劳服企业,在资金、场地、设备、技术、项目、资金 方面给予扶持。通过实施上述政策措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有较大增加。至 年底,全省从业总人数29.2万人,其中当年新安置8.2万人。在新安置人员中,待业 青年和富余人员7.1万人。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营收入56.2亿元,实现利税4.8亿 元。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实行股份制的有8家,入股职工1055人,入股金额17 5.6万元。三资企业23家,年实现利润20万元以上的企业419家,工业产品销售收入5 00万元以上的企业60家,商业服务业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1家。组建3家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集团。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中,有专业技术人员1.8万人 ,占从业人数的6.2%。全省有十几家出口创汇企业,出口产品20余种,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创汇1840万元。 1993年, 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安 置企业富余人员,获得快速发展。各地确立当地重点企业,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 持。全省年实现利润20万元以上的企业382家,工业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和商业服务业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为104家和55家。烟台龙口华龙电力 集团公司劳服企业创产值经营收入1.09亿元,实现利税2473万元,列全省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之首。各地贯彻落实已出台优惠政策,多方筹措资金。全省落实贴息贷款466 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资金7200万元,银行、城市信 用社贷款累计4.7亿元,协调税务部门减免税金6294万元,当年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期末固定资产净值15.5亿元。全省新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973家,从业人员33. 5万人,比1992年增长14.8%。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4.2万人,占当年新安置人员的 45.9%,比1992年增长92.9%。济南、威海、日照、青岛、滨州、德州等市(地)安置富 余人员均占当年新安置人员的50%以上。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经营机制。在实 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制的企业 27家,比1992年增加19家;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团5家。19家创汇企业的67个创 汇产品创汇额6404万元人民币,比1992年增加2.5倍。“三资”企业发展到35家,利 用外资总额6051万元。当年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营收入80.7亿元,实现利税6.6 亿元,分别比1992年增长43.7%和37.3%。全年安置就业18.6万人。建立城镇就业训练 中心和训练场所125所,培训待业人员118.7万人;建立生产自救基地110个;使5万名 失业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亏损企业1509家,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总数的16.2%,亏损 额6190.9万元。 1993年山东省各市(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表1-3 ┌───┬─────┬──────┬──────┬────┐ │市(地)│企业数(家)│从业人数(人)│产值经营收入│实现利润│ │ │ │ │(万元) │(万元) │ ├───┼─────┼──────┼──────┼────┤ │济南 │991 │23971 │14663 │5612 │ ├───┼─────┼──────┼──────┼────┤ │青岛 │1294 │43513 │148333 │9572 │ ├───┼─────┼──────┼──────┼────┤ │淄博 │884 │36560 │107786 │8369 │ ├───┼─────┼──────┼──────┼────┤ │枣庄 │535 │23729 │30660 │2248 │ ├───┼─────┼──────┼──────┼────┤ │东营 │698 │49755 │93782 │14756 │ └───┴─────┴──────┴──────┴────┘ 续表 ┌───┬─────┬──────┬──────┬────┐ │市(地)│企业数(家)│从业人数(人)│产值经营收入│实现利润│ │ │ │ │(万元) │(万元) │ ├───┼─────┼──────┼──────┼────┤ │烟台 │1264 │31084 │128187 │11920 │ ├───┼─────┼──────┼──────┼────┤ │潍坊 │240 │10209 │24951 │1939 │ ├───┼─────┼──────┼──────┼────┤ │济宁 │731 │21509 │34212 │1885 │ ├───┼─────┼──────┼──────┼────┤ │泰安 │1113 │41460 │31876 │1801 │ ├───┼─────┼──────┼──────┼────┤ │威海 │61 │1763 │6639 │622 │ ├───┼─────┼──────┼──────┼────┤ │日照 │83 │3756 │13370 │680 │ ├───┼─────┼──────┼──────┼────┤ │莱芜 │125 │11405 │12770 │1294 │ ├───┼─────┼──────┼──────┼────┤ │滨州 │130 │2260 │9610 │435 │ ├───┼─────┼──────┼──────┼────┤ │德州 │174 │6492 │12005 │833 │ ├───┼─────┼──────┼──────┼────┤ │聊城 │276 │6906 │23588 │1173 │ ├───┼─────┼──────┼──────┼────┤ │临沂 │486 │11555 │34315 │1783 │ ├───┼─────┼──────┼──────┼────┤ │菏泽 │202 │6133 │10589 │810 │ ├───┼─────┼──────┼──────┼────┤ │合计 │9268 │335060 │807336 │65831 │ └───┴─────┴──────┴──────┴────┘ 1994年12月, 省劳动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 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规 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安置待业青年、富余人员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领导;承担安置待 业青年、富余人员的新办企业,经市(地)、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审定,认定为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收、工商登记、银行贷款、就业基金 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全民、集体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都可调入劳服企业,工 人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干部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招大中专毕 业生,由企业报劳动部门审查,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办公室办理手续,统配范围外的,由市(地)、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招收 聘用手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调入业务技术干部的,由企业报劳动部门审查,人事部 门办理调动手续;分配进劳服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的业务技术干部身份不变, 享受国家干部同等待遇,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代管;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待业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养老保险手册,从1994年1 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3年底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时间视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被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录用的职工,1993年底前曾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过的待业青年,其工作年限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通过实施扶持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成为调控待业率的一个重要手段。到199 4年底,全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8972家,产值、经营收入92亿元,职工35.3万人。 在当年新安置的8.5万人中,安置富余职工4.3万人,占当年安置总数的50%。培训各 类求职人员19万人。 至1995年,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实现了五个转变:1. 由重数量向重质量 转 变。全省全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达到188家,商业服务 业经营收入过1000万元的达到90家,分别比1994年增长90%和64%。2.由单纯安置型向 经济效益型转变。与1994年相比,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增长25%,利 税增长54%,从业人员净增2.2万人。烟台、潍坊、威海、临沂、济宁、莱芜等市企业 个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有大幅度增长,部分市(地)企业个数虽有减少,但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幅较大。3.由单一化经营向多元化经营转变。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中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分别占总数的1%、25%和74%。4.由依赖优惠政策向加强企 业内部管理转变。在劳动部第三届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布会上,山东省有24个单 位获奖,获奖总数和一等奖个数居全国第一位。在省经委等5部门组织的1995年度全 省优秀QC小组、优秀质量信得过班组、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评比中,荣获优秀QC小组 3个、优秀质量信得过班组1个、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2名。5.由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 转变。省和各市(地)积极协调与财政、税务、金融、经委等有关部门关系,争取和落 实各项扶持政策。 至1995年底, 全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达到8799家,从业人员38.4万人,实现生 产 经营收入114.9亿元,利税10.5亿元。 1996年1月,省劳动厅等3部门下发《关于加快培植发展骨干劳服企业的通知》。 《通知》规定:年生产经营收入过4000万元,利润过200万元,安置失业人员、企业 富余职工成绩显著,由市(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省劳动服务公司认定为骨干劳服企 业;逐步发展工商贸、产供销一体化,跨行业、跨区域的大型劳服企业集团;省劳动 厅每年的贴息贷款、就业扶持资金原则上用于扶持骨干劳服企业发展,运用失业保险 金对骨干劳服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在就业经费、贷款等方面优先扶持骨干劳服企业;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助当地税务部门,把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对骨干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农村户口的技术 管理人员办理“农转非”或农民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农村户口中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 业生、有一定专长的业务技术骨干和聘用的劳服企业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给予办 理“农转非”或转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对骨干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半征收管理费; 省定期对劳服企业和厂长(经理)开展“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推荐其 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富民兴鲁劳动奖章”、省“优秀企业家”、省 “劳动模范”评选,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各 地积极实施《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措施,当年认定省级骨干劳动就业服务企业94家 ,创造的增加值占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总数的30%以上。至1996年底,全省工业产 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53家,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收入1000万 元以上的88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团25家,固定资产总值55亿元。 同年, 按照“积极探索、典型引路、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原则,在济南、青 岛 、淄博、烟台、潍坊等市(地)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诸城、龙口 等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全部改为股份合作制。全省股份合作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达1 70家,比1995年增加86家。全年全省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805家。对起点低、规模 小、效益差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兼并、联合,对不承担安置任务的“冒牌”企业 予以取消,企业数减少317家,盈利企业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总数的72.8%。 8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 :在执行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缴卫生费、绿化费、文化 管理费、商业网点费,减、缓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10月,省劳动厅下发通知,提出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具体落实办法。12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 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上缴的营业税前三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 至1996年底,全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7492家, 当年新增805家;全部企业实现 增 加值38.7亿元,利税13.8亿元;工业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48家,商饮服 务业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88家;企业集团22家;股份合作制企业247家。94 家省级骨干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现增加值和利税分别占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总数的 35%和44%。从业人员40.1万人,当年新安置7.7万人。 1998年, 继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稳妥进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制试点,发挥 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安置基地作用。全年新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900家,安置各类 人员10万人;全省股份合作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450家。年底,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总数7000余家,从业人员42万人,其中安置下岗职工5万人。 1999-2005年,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稳定在7000余家,年均实 现利税13亿元,常年从业人员40余万人。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 1986-1987年,全省就业培训贯彻《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则》提出的先培训、后就业原则,为城镇待业青年提供就业前培训。两年中 ,全省各级财政共拨付547.9万元,用于各级城镇就业训练中心建设和培训支出。有 11个市(地)建成城镇就业训练中心,54个县(市、区)有固定训练场所。培训待业青年 21.61万人。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先培训、后就业。 1988-1990年,随着国营企业改革固定工制度,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企业富余人 员转待业人数逐年增加。城镇就业训练除加强对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外,注重对待业 人员素质的培训。至1990年底,全省共建立县(市、区)以上城镇就业训练中心117所 ,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一次性培训规模3万人,当年培训结业14.34万人。三分之二 的县(市、区)实现先培训、后就业要求。 1992年, 省劳动局提出:全省就业训练工作要积极探索新模式,就业训练与生 产 自救、经济贸易一体化,走“以城为主、城乡结合;以短为主、长短结合;职前培训 为主、职前职后培训结合”的办学路子。在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培训的同时,将待业职 工转业训练、农村富余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范围。各地贯彻省劳动局要求,城镇就业训 练中心有较快发展。 至1992年底,全省有城镇就业训练中心125所,其中42所达到省级优秀标准,有 专职教职工1670名;全年就业训练结业人数13.6万人,其中,就业前训练结业12.8万 人,转业训练结业0.8万人。 1993-1995年,省政府和省劳动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训练工作、就业训练中 心培训农村劳动力等问题的指导性文件,对全省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多层次、多形式、 多渠道就业培训,对拓宽培训领域、扩大培训规模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1995年2月,省劳动厅下发《山东省关于贯彻〈就业训练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 知》。《通知》规定: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实行持证就业,各类企事业单 位从社会招工,都要从取得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毕(结)业证书、专业对口并办理 了求职证的人员中招收,无求职证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予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 录用;做好失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以及向 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培训;开展临时工、钟点工等非全日制工 的培训,对从事专业技术工种的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各地积极落实规定要求, 就业训练范围由单纯培训城镇待业青年扩大到培训城乡所有求职者,同时加强对失业 职工、企业富余职工转业转岗训练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部分就业训练中心建立职 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乡镇就业训练基地积极开展对乡镇企业 职工和农村劳动力培训。 至1995年底, 全省有县以上就业训练中心138所,就业训练实习基地120处,一 次 性培训规模达4.8万人,全省已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40所。当年全省培训城乡各 类人员23万人。其中,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培训15.1万人,转业转岗训练3.56万人 ,其他4.34万人,培训后就业率91.96%。 1997年, 各地在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和向非农产业转移人员培训的同时,围绕企 业 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配合实施再就业工程,积极开展转业转岗训练。年底,全省各 类就业训练机构发展到555个。其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就业训练中心148所,用 地面积88.4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4.6万平方米,就业训练用房25万平方米,实习 场地513处,一次性实习人数4.5万人;乡镇就业训练基地217个。共培训各类人员29 .8万人,培训结业率84%,结业后就业率87%;其中,劳动部门培训21万多人,社会力 量办学单位培训近8.8万人。 自1998年开始, 全省围绕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深入开展再就业培 训 工程。10月,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通知》决定:在1998-2000年对100万名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第一年 35万人,第二年45万人,第三年20万人;其中,对60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 能力培训,第一年15万人,第二年30万人,第三年15万人;培训重点是纺织、铁路、 煤炭、冶金等重点行业的下岗职工,已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行业、企 业组织的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下岗职 工培训所需经费,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费用中支付;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所需 经费经劳动部门审核,按规定予以适当补贴。各级劳动部门以 城镇就业训练中心和 技工学校为依托,动员社会各类办学实体免费对下岗职工进行实用性技术培训,提高 其市场就业能力。至2000年底,3年累计培训下岗职工110余万人,培训结业率90%, 67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全省第一期“三年百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全面完成。 2001年, 全省就业训练工作面临新的情况:当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 制度开始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至2002年底前约有20余万名下岗职工出中心,因企业 裁员每年将新增20余万名失业人员。为适应科技进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对劳动者 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增强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 力,促进再就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要求 ,4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决定组织实施山东省第二期“三年60万”再 就业培训计划。《通知》规定:培训的对象和范围是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 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工作目标是:2001-2003年组织60 万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其中,配合下岗职工协议期 满出中心实现再就业,2001-2002年,每年组织培训下岗职工4万人左右;适应企业裁 员方式变化和失业人员增加的趋势,加大失业人员培训力度,2001年培训15万人以上 ,2002年培训17万人以上,2003年培训20万人以上;培训合格率90%以上,培训后一 定期限内(一般可掌握在半年左右)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培训经费保障:各级劳动 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编制再就业培训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争取财政承担资金到位;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通过核定培训合格 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 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由失业人员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培训费用的90%审核 发放,不得超过800元;确实不足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最多不超过1500 元。 2003年5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 办法》将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补贴由每人最多不超过800元提 高到每人最多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与贴息 、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至2003年底,全省3年共筹集再就业培训经费2.9亿元,其中,再就业培训补贴5 678万元,财政补助3527万元,失业保险提取1.7亿元,其他渠道筹集2648万元。全省 认定498所办学优势强、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再就业培训基地。累计组织下岗 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70.6万人次,培训结业64万人,培训后42.4万 人实现再就业,结业率90%,结业后再就业率66%。在参加创业培训的2.34万名下岗失 业人员中,经培训后成功创办企业的有0.41万人,自谋职业的0.43万人。 2004年4月,在全省全面完成第二期“三年60万”再就业培训任务基础上,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山东省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开始在全省实施“两 年50万”再就业培训计划。6月,全省再就业培训工作会议确定济南、青岛、烟台、 潍坊、东营、济宁、临沂7市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市,全面启动创业培训工作。至20 04年底,全省全年筹集再就业培训经费1.17亿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举办6期 创业培训师培训班,培训教师268名;各级培训机构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25 .5万人,其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属教育机构培训19.5万人,培训后合格24.9万人, 经培训后实现再就业18万人;创业培训18896人,培训后合格18835人,经培训后当期 成功创办企业的6220人,创造就业岗位27175个;5584人自谋职业。 2005年, 全省各级、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以创业培训为突破口,在全社会广 泛 营造有利于创业培训的舆论氛围,积极促进创业培训扎实、深入进行。4月,山东省 创业培训工程启动仪式暨创业培训示范市成果展在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省委 常委、省总工会主席闫启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明先,省政协副主席张敏出席启 动仪式,副省长赵克志出席并讲话。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就业办主任参加启 动仪式并参观创业培训成果展。会议部署2005年在全省范围全面启动创业培训工程, 开展“创业培训,圆您梦想”主题系列活动,开展“百名小老板”创业事迹报道活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各界发出倡议书,呼吁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 、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和热心参与创业培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和有 创业愿望的劳动者要积极参加创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创业能力。10月,省政府办公 厅下发《关于实施创业培训工程的通知》,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大规模创业培训工 作。至2005年底,全省举办2期创业培训师培训班,认证教师、培训师68名,全国创 业培训授权机构3家,组织再就业培训28.9万人、创业培训3.5万人、农村劳动力培训 158.7万人。 三、职业介绍服务 1985年5月,为适应搞活固定工制度改革,促进在优化劳动组合中没有被组合上 岗的工人重新就业的需要,省劳动局印发《关于开展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工作的通知》 和《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暂行办法》。8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山东省技 术工人交流服务处。 1986年上半年,济南、青岛、淄博、德州等市(地) 相继建立技术工人交流服务 机 构。当年,全省交流调剂技术工人2280人,其中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去集体单位 工作的375人。 1986年12月, 省政府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各 地 改革原有招工制度,企业招工不再由各级劳动部门统包统配,由企业和劳动者通过劳 务市场实现双向选择。年底,淄博市张店、博山、淄川3区为简化招工程序,利于企 业和待业人员互相选择,分别开办了招工报名市场。招工单位通过图片、录像等形式 介绍本单位情况和所招工种及录用条件。待业人员持招工考试成绩单,选择单位报名 。这种形式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欢迎。 1987年,各地逐步建立健全劳务市场工作机构,相关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全省7 个市(地)和43个县(市、区)开办了劳务市场。服务内容由单一办理招工手续逐步向招 工、就业培训、介绍临时工等多种形式发展。全年经由劳务市场招收的城镇合同制职 工52557人,交流技术工人2117人,就业培训7607人,介绍临时工7476人,介绍家庭 服务人员318人,为乡镇企业介绍退休、退职技工95人。全省经劳务市场输出劳动力 1.2万人次。 至1991年底,全省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66家,其中,市级7家,县级59 家。济南、威海、日照3市的县(市、区)全部建立职业介绍所,青岛、枣庄、济宁、 泰安4市和德州地区绝大部分县(市)建立职业介绍所。 1992年7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1月,省 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企业自主招工。至此,在全省沿用了近四十年的 以计划指标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做法结束。职业介绍机构获得突破性发展,逐渐形成网 络,市场就业格局在全省基本形成。 1991年山东省职业介绍所建立情况统计表 表1-4 ┌───┬─────┬─────┬────┬─────┬─────┐ │市(地)│应建数(所)│已建数(所)│市(地) │应建数(所)│已建数(所)│ ├───┼─────┼─────┼────┼─────┼─────┤ │济南市│11 │11 │泰安市 │8 │7 │ ├───┼─────┼─────┼────┼─────┼─────┤ │青岛市│13 │9 │威海市 │5 │5 │ ├───┼─────┼─────┼────┼─────┼─────┤ │淄博市│9 │3 │日照市 │1 │1 │ ├───┼─────┼─────┼────┼─────┼─────┤ │枣庄市│7 │6 │惠民地区│8 │ │ ├───┼─────┼─────┼────┼─────┼─────┤ │东营市│6 │ │德州地区│12 │10 │ ├───┼─────┼─────┼────┼─────┼─────┤ │烟台市│12 │ │聊城地区│9 │ │ ├───┼─────┼─────┼────┼─────┼─────┤ │潍坊市│13 │2 │临沂地区│12 │ │ ├───┼─────┼─────┼────┼─────┼─────┤ │济宁市│13 │12 │菏泽地区│10 │ │ └───┴─────┴─────┴────┴─────┴─────┘ 1993年, 省劳动厅对全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予以规范:市、地区及经济强 县 劳动部门开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称职业介绍中心,其他县、区开办的综合性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称职业介绍所;城市街道和乡镇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分别 称街道劳动事务所和乡(镇)劳动服务站;属于专业性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根据具体 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称职工交流中心等。12月,省劳动厅对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 绍所(中心)进行检查评估,全省共投入资金近1000万元。 至1995年, 全省就业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市场就业成为主导方式,职业介绍 服 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省建立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2400余家,其中劳动部门 办的职业介绍所(中心)156所。 1996年, 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待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主要支柱的 就 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全年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65.2万人次,介绍 成功57.05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力33.13万人次)。 至1997年底, 全省初步形成连接县、区、街道,延伸行业、企业,具有职业介 绍 、用人预测、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待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功能的就业服务网络。劳 动部门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现职业介绍和劳动力资源微机管理,省和部分市(地)实现 与华东、华北两大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 ,对本企业和行业职工进行余缺调剂。 1998年后, 随着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总体规划的付诸实施,劳动力市场建 设 进一步完善,以职业介绍、用人需求预测、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等为主要 内容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各级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办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为自谋职业人员代存档案 和代缴养老保险,实行“一条龙”服务。不少城市职业介绍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职业介 绍承诺制。为下岗职工以及竞争就业的弱势群体和个人举办专场洽谈会,进行重点帮 扶。 2004年底,全省有职业介绍机构2076家(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1331家) , 从 业人员7451人。2005年底,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就业的人数增加到162.6万人次。 四、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 (一)税费减免 1990年前, 为解决城镇待业青年的劳动就业问题,全省实施扶持城镇劳动就业 税 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不包括国营企业富余人员、下 岗职工、待业人员个人经营或创办的私营企业。这一时期,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征或免 征企业所得税,只有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从 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才享受免征营业税2年的优惠。 1990年11月, 国务院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对劳动就业服 务 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具体包括:新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2—3年 ;免税期满后,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 税优惠;适当调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税率。 1992年1月,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进行统一明确。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细则》。《细则》规定:为鼓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 城镇待业人员,促进企业发展,在税收上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税务 主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1996年12月, 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的 通知》。《通知》规定:新办劳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两年 减半返还。 1998年7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 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 性收费;下岗职工开垦“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 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免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给予 适当照顾;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安置富余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 定比例的各类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 政策。 2001年3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 》规定:2003年底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劳动 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下岗证明或社区就业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 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安置下岗职工就 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凡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地税 部门批准,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下发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 件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税部门批准,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按照省地税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 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002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决定》 规定: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 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 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 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 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 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 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四项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 所得税。 2003年4月,省地方税务局下发《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规定:1.新办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 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 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 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2.现有服务型企业(除 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 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含)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 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 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 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 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 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4.下岗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5.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元 —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 行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20 0元。6.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暂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按 次纳税的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7.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8.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 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8月28-29日, 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明确:扩大享受 再 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 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就业特困人员 ;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政府按劳动合同年限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并享 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调整,由原来必须签订3年期限劳 动合同,调整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申请减免税由原 来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简化为由税务部门直接认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等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9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 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简 化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 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城镇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优 惠政策。 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有132.2万人次享受到各种税费优惠政策扶持,累计减免 税费5亿元。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 2002年前, 各地主要采取提供专项贷款、利率下浮等形式,与商业银行或城市 信 用社联合,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创业发放小额抵押贷款。 2002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决定》 要求:省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 政筹集;省里筹集1亿元,作为省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 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成立企业化运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促进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下,简化手续,专 门为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提供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 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行小额贷款“三包一挂钩 ”营销方式,包放、包收、包管理,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回要与信贷管理人员的收益挂 钩;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申办程序和担保基金具体运作办法等,由省有关部门共 同研究制定。 2003年5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下发通知,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 、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要按季调度辖内小额 担保贷款的发放情况,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商业银 行、城乡信用社要制定具体的贷款细则,确保及时审批、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市级 行、城乡信用社市级管辖社负责及时统计本行、社辖内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人数及金 额,并按季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各市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及时建立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及时核定贴息数额报省财政厅;各市经贸委要积极支持下 岗职工组建小型民营企业,并择优向各金融机构推荐;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 格审核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及归还贷款的可行性,严防骗贷行为的发生。 8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山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 (简称 省 担保中心)。省担保中心主要对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提供担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 30万元以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市级以下担保机 构负责,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再就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 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 不超过1年;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 动。 至2005年底, 全省17市全部启动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发放 小 额担保贷款1.55亿元,其中省担保中心发放5609万元,全省实现发放超亿元目标。累 计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18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