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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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3年起, 全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进入制度调整期,待业保险保障待业人员
基本生活和安置待业人员就业作用进一步发挥。



一、待业保险扩面
     1992年12月,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待业保险试行范围由国
营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中
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各种所有制中经劳动行政部门办
理录用手续的职工。扩大后的待业保险实施范围包括:1.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
企业中非农业户口的中方职工。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劳动合同制职
工。4.根据国家规定,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撤销、
解散企业的职工或者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减的职工。5.企业辞退、除名的职工。6.企
业按规定开除的职工。7.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转到社会待业的职工。8.本人申请,
经企业同意辞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9.其他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手续
的职工。


1993-1998年山东省待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统计表
表3-7


┌──┬───────┬─────────┐
│年份│参保人数(万人)│比上年增加数(万人)│
├──┼───────┼─────────┤
│1993│575           │10                │
├──┼───────┼─────────┤
│1994│581           │6                 │
├──┼───────┼─────────┤
│1995│559           │-22               │
├──┼───────┼─────────┤
│1996│525           │-34               │
├──┼───────┼─────────┤
│1997│530           │5                 │
├──┼───────┼─────────┤
│1998│525           │-5                │
└──┴───────┴─────────┘


说明:此表为劳动部门统计数字


二、缴费标准和统筹层次
     (一)缴费标准
     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
额的1%缴纳,其他企业按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机关、事业单
位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1998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3-1998年山东省征缴失业保险费统计表
表3-8


┌──┬──────┬─────────┬────┐
│年份│征缴数(万元)│比上年增加数(万元)│增长(%) │
├──┼──────┼─────────┼────┤
│1993│13741       │6608              │79.1    │
├──┼──────┼─────────┼────┤
│1994│16492       │2751              │20      │
├──┼──────┼─────────┼────┤
│1995│21770       │5278              │32      │
├──┼──────┼─────────┼────┤
│1996│23776       │2006              │9.2     │
├──┼──────┼─────────┼────┤
│1997│29506       │5730              │24.1    │
├──┼──────┼─────────┼────┤
│1998│40073       │10567             │35.8    │
└──┴──────┴─────────┴────┘


     (二)统筹层次
     根据《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规定,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地) 统筹,省适当
调剂。暂不具备统筹条件的市(地),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市(地)、县(市、区)收取的
待业保险基金,按季向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上缴10%的调剂金,用于全省范围调剂。


三、扩大享受待业保险待遇范围
     1993年, 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对象范围由原来的4类参保企业职工扩大到8类。扩
大覆盖面后,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对象包括: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
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3. 根据国家规定,经县(市、区) 以上政府或市
(地)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或者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减的职工。4.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5.企业辞退、除名的职工。6.企业按规定开
除的职工。7.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转到社会待业的职工。8.本人申请,经企业同
意辞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待业救济金标准调整
     为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不因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增长而下降,1993年6月21
日,省劳动局下发《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山
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
高20元,救济期限不变。即: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不足2年的,最多发给6个月,每月
标准70元; 2年以上,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每月标准80元;5年以上不足10
年的, 最多发给18个月,每月标准90元;10年以上,最多发给24个月,每月标准100
元。调整后的待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每人每月90元。
     1996年1月1日起,根据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
将待业救济金每个档次标准提高20元,调整后的待业救济金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1996年9月起,根据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待
业救济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此后遇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待业救
济金按最低工资标准75%的标准不变, 对现有待业救济金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待
业救济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NFDA1180元不等。


1993-1998年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
表3-9
单位:万元


┌──┬───┬─────┬───────────────────┐
│年份│支出  │比上年增加│说明                                  │
├──┼───┼─────┼───────────────────┤
│1993│10253 │6236      │关停企业支出3749                      │
├──┼───┼─────┼───────────────────┤
│1994│13647 │3394      │                                      │
├──┼───┼─────┼───────────────────┤
│1995│14891 │1244      │                                      │
├──┼───┼─────┼───────────────────┤
│1996│18643 │3752      │                                      │
├──┼───┼─────┼───────────────────┤
│1997│29461 │10818     │失业保险加发放9294,富余职工安置费3621│
├──┼───┼─────┼───────────────────┤
│1998│39299 │983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