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1日起至1992年底,全省初步建立起待业职工生活保障、转业训练和 促进再就业三位一体的社会待业保险制度体系。全省17市(地)和所有县(市、区)相继 建立待业保险管理机构和基金制度。 参加待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近3万家,包括国营企 业工人和三资企业中方职工计560余万人。累计为10余万名待业工人(职工) 发放待业 救济金和医疗费。建立转业训练基地127个,生产自救基地33个,帮助5万名待业职工 实现再就业。 一、施行范围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范围包括: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合 同制工人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包括临时工、季 节工和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轮换制工人。 1987-1992年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统计表 表3-5 ┌──┬──────┬───────┐ │年份│参保单位(家)│参保职工(万人)│ ├──┼──────┼───────┤ │1987│22739 │318 │ ├──┼──────┼───────┤ │1988│23836 │434 │ ├──┼──────┼───────┤ │1989│26932 │515 │ ├──┼──────┼───────┤ │1990│27990 │526 │ ├──┼──────┼───────┤ │1991│29256 │557 │ ├──┼──────┼───────┤ │1992│29661 │565 │ └──┴──────┴───────┘ 二、待业保险费征缴 根据《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则》规定,山 东省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国营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县以上集体企业按 全部职工人数每人每月80元的1%缴纳,即每人每月0.8元;企业职工个人不缴费。 1987年,全省征缴待业保险费4435.9万元(包括1986年第四季度征缴数。其中全 民企业3058.8万元,县以上集体企业1377.1万元) 。1989年5172万元,1990年5645万 元, 1991年6863万元,其中,国营5119万元、集体1744万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24% 和15%。全省超计划798万元,完成计划指标的113%。1992年7673万元,比1991年增长 11.8%,其中全民企业征缴5745万元,增长12.2%。1992年征缴数比待业保险制度试行 第一年(按1987年月平均扣除1986年数)增加4124.2万元。 三、享受待业保险待遇范围 《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则》规定,参保单 位和职工享受待业保险的范围为: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 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 1987年,全省有企业待业职工921人;1991年,达到6555人,其中,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的5125人,占总数的78%,关停企业被精减职工占20%,辞退占2%。 至1992年,全省有企业待业职工26523人,是前5年总和的1.64倍。主要原因是, 随着国营企业改革深化,待业职工特别是集体企业待业职工人数增长较快,仅关停企 业被精减职工就有6233人。地域分布,先前主要集中在青岛、烟台等市,1992年,经 济发展相对缓慢的西部地区待业职工人数快速增长。 四、待业职工救济金给付标准和领取期限 给付基数:以职工离开企业前2年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为基数,按月发给待业职 工。 领取期限: 工龄不满5年,最多发给12个月。其中,工龄不满3年,每月为本人 标准工资的65%;满3年不满5年,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5年及以上最多发 给24个月。其中,第1NFDA11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第13NFDA1 24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 五、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1986-1992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 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2.宣告破产的企 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 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3.宣告破产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 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金。4.企 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5.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6.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按当年收取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30%提取使用。7. 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的管理费。 在待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管理费、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占支出总数的97.3%。 1987-1992年山东省待业保险基金支出统计表 表3-6 ┌──┬─────┬──────────────────────────┐ │年份│数额(万元)│说明 │ ├──┼─────┼──────────────────────────┤ │1987│1616 │含1986年第四季度数 │ ├──┼─────┼──────────────────────────┤ │1988│1239 │ │ ├──┼─────┼──────────────────────────┤ │1989│1940 │ │ ├──┼─────┼──────────────────────────┤ │1990│2233 │ │ ├──┼─────┼──────────────────────────┤ │1991│3734 │为4000余名待业职工发放救济金和医疗费71万元,提供转 │ │ │ │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2186万元,为企业提供扶持资金1477│ │ │ │万元 │ ├──┼─────┼──────────────────────────┤ │1992│4017 │年内发放待业救济金259万元;经省政府同意,向全省2577 │ │ │ │家长期发不出工资企业的32.6万名职工发放救济金3465万 │ │ │ │元 │ └──┴─────┴──────────────────────────┘ 六、待业保险基金统筹 1986年12月15日, 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 实施细则》 ,自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 统筹,分级管理,适当调剂的原则。市、县收取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每月向省劳动服 务公司上缴10%,用于全省范围内调剂。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年终结余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存入预算外账户,由财政部门管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劳动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待业保险基金,做好年度预、 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和上级劳动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