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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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1日起至1992年底,全省初步建立起待业职工生活保障、转业训练和
促进再就业三位一体的社会待业保险制度体系。全省17市(地)和所有县(市、区)相继
建立待业保险管理机构和基金制度。 参加待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近3万家,包括国营企
业工人和三资企业中方职工计560余万人。累计为10余万名待业工人(职工) 发放待业
救济金和医疗费。建立转业训练基地127个,生产自救基地33个,帮助5万名待业职工
实现再就业。

一、施行范围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范围包括: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合
同制工人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包括临时工、季
节工和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轮换制工人。

1987-1992年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统计表
表3-5

┌──┬──────┬───────┐
│年份│参保单位(家)│参保职工(万人)│
├──┼──────┼───────┤
│1987│22739 │318 │
├──┼──────┼───────┤
│1988│23836 │434 │
├──┼──────┼───────┤
│1989│26932 │515 │
├──┼──────┼───────┤
│1990│27990 │526 │
├──┼──────┼───────┤
│1991│29256 │557 │
├──┼──────┼───────┤
│1992│29661 │565 │
└──┴──────┴───────┘

二、待业保险费征缴
根据《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则》规定,山
东省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国营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县以上集体企业按
全部职工人数每人每月80元的1%缴纳,即每人每月0.8元;企业职工个人不缴费。
1987年,全省征缴待业保险费4435.9万元(包括1986年第四季度征缴数。其中全
民企业3058.8万元,县以上集体企业1377.1万元) 。1989年5172万元,1990年5645万
元, 1991年6863万元,其中,国营5119万元、集体1744万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24%
和15%。全省超计划798万元,完成计划指标的113%。1992年7673万元,比1991年增长
11.8%,其中全民企业征缴5745万元,增长12.2%。1992年征缴数比待业保险制度试行
第一年(按1987年月平均扣除1986年数)增加4124.2万元。

三、享受待业保险待遇范围
《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则》规定,参保单
位和职工享受待业保险的范围为: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
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
1987年,全省有企业待业职工921人;1991年,达到6555人,其中,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的5125人,占总数的78%,关停企业被精减职工占20%,辞退占2%。
至1992年,全省有企业待业职工26523人,是前5年总和的1.64倍。主要原因是,
随着国营企业改革深化,待业职工特别是集体企业待业职工人数增长较快,仅关停企
业被精减职工就有6233人。地域分布,先前主要集中在青岛、烟台等市,1992年,经
济发展相对缓慢的西部地区待业职工人数快速增长。

四、待业职工救济金给付标准和领取期限
给付基数:以职工离开企业前2年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为基数,按月发给待业职
工。
领取期限: 工龄不满5年,最多发给12个月。其中,工龄不满3年,每月为本人
标准工资的65%;满3年不满5年,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5年及以上最多发
给24个月。其中,第1NFDA11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第13NFDA1
24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

五、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1986-1992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
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2.宣告破产的企
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
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3.宣告破产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
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金。4.企
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5.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6.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按当年收取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30%提取使用。7. 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的管理费。
在待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管理费、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占支出总数的97.3%。

1987-1992年山东省待业保险基金支出统计表
表3-6

┌──┬─────┬──────────────────────────┐
│年份│数额(万元)│说明 │
├──┼─────┼──────────────────────────┤
│1987│1616 │含1986年第四季度数 │
├──┼─────┼──────────────────────────┤
│1988│1239 │ │
├──┼─────┼──────────────────────────┤
│1989│1940 │ │
├──┼─────┼──────────────────────────┤
│1990│2233 │ │
├──┼─────┼──────────────────────────┤
│1991│3734 │为4000余名待业职工发放救济金和医疗费71万元,提供转 │
│ │ │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2186万元,为企业提供扶持资金1477│
│ │ │万元 │
├──┼─────┼──────────────────────────┤
│1992│4017 │年内发放待业救济金259万元;经省政府同意,向全省2577 │
│ │ │家长期发不出工资企业的32.6万名职工发放救济金3465万 │
│ │ │元 │
└──┴─────┴──────────────────────────┘

六、待业保险基金统筹
1986年12月15日, 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
实施细则》 ,自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
统筹,分级管理,适当调剂的原则。市、县收取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每月向省劳动服
务公司上缴10%,用于全省范围内调剂。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年终结余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存入预算外账户,由财政部门管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劳动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待业保险基金,做好年度预、
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和上级劳动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