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地方国营企业的洗理费等标准进行 调整:企业男职工洗理费按每人每月7元,女职工按每人每月8元发给;职工因工、因 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律按500元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书报费按每人每月4元执行。 1994年2月, 省劳动厅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交通补贴标 准的通知》,对全省企业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参加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临 时工) 的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交通补贴作适当调整。补贴标准:图书补助费每人每 月15元;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15元,女职工17元;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0元。调整后 的三项补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经济效益好、有条件,可执 行上述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待提高效益、有支付能力后再执行。 1996年8月,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 的通知》,规定:1.技师职务津贴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50元。2.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3.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从1996年7月起执行。 2001年4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 标准的通知》,对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全省各类企业 在岗技术工人中,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50元;取得二级、一级职业资 格证书(或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职务津贴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150元。 该项津贴标准从2001年1月起执行。 2004年7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新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人员 有关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职业指导人员、营销师、秘书、项目管理师、企业人 力资源管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物流师、电子商务师、企业培训师、物业管理员等国 家和省新开发的其他职业,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的通知》 规定,每人每月分别享受50元、100元、 150元的技能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