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起, 经国家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和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山东省 在194家大中型企业中实行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简称“工效挂钩”) 浮 动试点。国家负责核定省、中央各产业部门所属企业全部工资总额及随经济效益浮动 比例,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山东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 和浮动比例范围内,逐级核定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此后,经批准退出67 户,至1986年,全省大中型企业尚有127户。挂钩浮动办法:8户煤炭企业实行吨煤工 资含量包干,22户建筑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包干,97户其他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 缴税利、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等多种形式挂钩浮动;并辅以质量、品种、成本、劳 动生产率、安全生产等制约指标,制约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扣减一定比例的挂钩工资 总额。 经过1984-1986年3年试点,煤炭企业的煤炭产量平均每年递增2.7%,扭转了 1981-1983年递增0.03%的徘徊局面;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递增11.5%,高于全省8% 的速度;职工平均工资递增15.6%,低于全省18.1%的速度。 1987年, 国务院决定推广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全省进一步推动“工效挂钩” 工作。 6月, 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等3部门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的试行意见》。《意见》要求:1.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凡领导班子较强,生产经营 正常,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都可以试行“工效挂钩”浮动。2. 挂钩指标确定:工业企业一般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实现税利挂钩,产品单一 而又供不应求的企业,可以同最终产品销售量挂钩,商业企业可以同销售额或营业额、 上缴税利挂钩,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同运输周转量、实现利润挂钩。3.挂钩比例确定: 根据企业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在全省同行业中的水平高低有所差别,实行上缴税 利挂钩的企业,上缴税利比上年每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7%—0.8%;挂钩效益 指标下降时,工资总额相应下浮。4. 工资总额和基数确定:原试点企业按1984-1986 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核定,新试点企业按1986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原材料节约奖和 一次性单项奖及不合理开支部分,加上合理的自然增长因素核定。5.经济效益基数确 定: 原试点企业按1984-1986年平均或1986年实际核定,新试点企业按1986年实际核 定。 至1987年底,全省参加试点的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有173家,比1986年增加54家, 占地方大中型企业的半数以上, 职工29.19万人,占地方属全民企业总数的12.4%。 按行业分: 工业企业130家,职工20.03万人;建筑施工企业22家,职工7.9万人;商 业物资供销企业16家, 职工0.48万人;公用事业企业5家,职工0.82万人。企业实行 挂钩后,自主权进一步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1987年挂钩企业 (不包括青岛市33 家和建筑业22家)实现税利77.79亿元,比1986年增长12.86%;上缴税利44.64万元, 比1986年增长8.12%, 较未实行挂钩企业高2.49%;劳动生产率提高10.72%,高于 预算内企业8.5%的速度。 1988年,全省全面推行试行“工效挂钩”办法。 4月,为推动“工效挂钩”工作开展,省劳动局在济南召开“工效挂钩”工作会 议, 会议对有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9月,针对“工效挂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 劳动局在威海市召开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至1988年底,全省除个别市(地) 和部门外,挂钩企业审批工作基本结束,企业 基本确立工资增长主要依靠经济效益增长的机制。试行“工效挂钩”扩大到5852家地 方全民企业、 197.14万职工,挂钩职工人数占地方属全民企业职工总数的72.31%; 挂钩企业家数比1987年增长33.82倍, 职工人数增长6.75倍。其中,工资总额同实现 税利挂钩的5099户,职工154.97万人,分别占挂钩企业总数的87.13%和78.61%;与 上缴税利挂钩的291户,12.98万人,分别占挂钩企业总数的4.97%和6.58%;与实现 税利、 创汇或销售额等指标双挂钩的136户, 职工5.6万人,分别占挂钩企业总数的 2.32%和2.84%。“工效挂钩”后,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取决于效益增长,调动了企业 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在当年物价大幅度上涨情况下,随着经济效益的 提高,职工工资相应得到提高。挂钩企业实现税利比1987年增长38%,新增挂钩工资 比核定基数增长28.08%;新增效益与新增工资的增长比例为1∶0.74,剔除由国家直 接核定的青岛市, 增长比例为1∶0.67。全省初步建立了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和宏观调 控机制,减少了消费基金盲目增长,增加了企业分配自主权。挂钩企业实发效益工资 2.22亿元, 储备6.28亿元,职工平均工资1908元,比1987年增长32.68%,剔除职工 生活费用上涨因素, 职工实际工资提高10.01%,低于地方全民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 产率提高14.25%的幅度。 “工效挂钩”后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 额政策, 企业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控制增人。全年挂钩企业增人5.3%,低于未挂钩 企业增人15.06%的增幅。 1989年, 在完善挂钩办法的基础上,省劳动局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5852家 企业挂钩基数重新进行核定。至年底,实行“工效挂钩”的地方全民企业6755家,职 工216.72万人, 占地方全民企业职工总数的79.24%; 地方全民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79.42亿元,比1988年增加7.36亿元,增长10.26%;职工平均货币工资1921.68元,比 1988年增加109.69元, 增长6.05%。当年,在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中,继续试行 滚动浮动升级。全年15个市(地)国营企业实行滚动浮动升级的有2093户,职工90.5万 人。根据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从第三年起,给部分浮动满两年的职工固定一级工资, 其中固定升级的42万人,占实行滚动浮动升级企业职工的46.4%,占全省地方全民所 有制企业职工273.2万人的15.37%,每月增加工资384.4万元,月人均增加9.16元。 1990年底,全省实行“工效挂钩”的地方全民企业6382家,职工226.7万人,占 职工总数的81.63%。 1992年12月, 全国劳动厅局长会议提出,对自我约束机制比较健全的企业,包 括股份制企业或比照“三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办法管理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自定工资总额,劳 动部门以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为标准考核企业增资幅度,即按照“两低于” (指工 资总额增长率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 率增长率) 原则由企业自定工资总额办法。1993年起,劳动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不再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计划指标,改为实行动态调控的 弹性劳动工资计划,通过调控工资总量间接调控职工人数。各地区在动态调控的弹性 劳动工资计划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不同企业采用“工效挂钩”等不同的劳动工 资调控办法。 1993年2月,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 定》。《规定》明确:“工效挂钩”必须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原则,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 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工资总量控制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内原则;“工效挂钩” 方案由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浮动比例(系数)、辅助考核指标四部分组 成,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的增减升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 减工资;“工效挂钩”可采取浮动比例法、增减系数法和含量工资法等办法;挂钩主 要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为实现税利、实现利润和上缴税利;挂钩工资总额包括的范围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第一年经济效益基 数一般按上年实际数核定, 上年实际数低于前3年平均数的,按前3年平均数,前3年 平均数低于承包合同的按承包合同;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人均实现税利、工资利税 率和劳动生产率在全省同行业中的水平核定, 最高不得超过1∶0.85;企业挂钩工资 的提取实行“总挂总提”办法,已实行“总挂分提”“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要改为 “总挂总提” 。企业根据本规定编报“工效挂钩”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按管理体制 上报,由同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批。 5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办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有权使用和分配按规定 提取的工资总额,劳动部门不再下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对企业劳动工资实行分级分 类管理;省对市(地)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在弹性计划内,各级劳动部 门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分类调控;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劳动、财政部门核 定的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以及国家其他规定,确定工资总额;对经济 效益持续增长、管理基础较好、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工资利税率在200%以上实行全员 劳动合同制的企业,经省劳动部门批准,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经国家批准股票上市企 业的工资总额,经省劳动部门批准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未实行上述办法企业的 工资总额由劳动部门依据其效益增长核定; 全面实行“总挂总提” ,取消效益工资 “分档限额提取” 和“工资总额80%保底”规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加强企业间 横向比较,依据主要指标在全省同行业的水平,核定企业挂钩浮动比例;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列入成本管理;企业不再 从留利和福利基金等专项基金中提取奖励基金和工资,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 奖;改进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实行《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制度,变事前审批为事后审 核监督。 至1993年底, 全省实行“工效挂钩”企业11269家,职工344.2万人。大部分企 业初步实现由行政指令决定企业工资水平,改为由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成果决定工资增 长。36家企业进行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 1994年5月13日,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 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弹性工资计划的地区和部门所属企业,实发 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之内;实行“工效挂钩” 办法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不准突破按规定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指标基数和按 浮动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不准突破核定的包干工 资基数;实行计划管理的企业,不准突破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数。 7月,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工资总额包干 和自定工资总额作出具体规定。初步形成政府分类指导、行政调控企业工资总额的三 种基本方式,即:“工效挂钩”(适用于多数国有企业) 、工资总额包干(适用于暂未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新建企业) 、在“两低于”前提下企业自定工资总额的办 法(适用于自我约束机制较健全的少数企业)。 8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报 告〉的通知》。《通知》规定:1.全面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从1994年起,全省各 市(地)、县(市、区)全部实行动态调控的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用非农国内生产总值、 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或资本金利润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 率(城镇社会劳动者人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等相关经济指标对地区企业工资总量进行 动态调控,基本建立起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弹性调控运行机制。2.调控范围 由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3.在工 资总额弹性计划范围内,坚持“两低于”原则,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不同类型 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分类调控,引导、规范和帮助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4. 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加强行业、 企业间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控力度。 将企业应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30%,根据企业投入 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资金利税率(或资本金利润率)、工资利税率(或工资利润率),劳 动生产率等指标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计算的调整系数,进行重新核定。对经营 管理基础较好、领导班子较强、工资税利率处于全省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企业和按 《公司法》要求组织机构健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确定的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企业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对新建、长期亏损等不能实行“工效挂钩”办 法的企业,暂由劳动部门按“工效挂钩”思路,依据其经济效益或工作任务,核定年 度工资总额。对停产、半停产的亏损企业,核定工资总额应保障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 5.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主要运用 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控、监督。逐步建立民主协商制度,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在坚持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效益增长合理增长的原则下,共同认定工资水平和 工资增长幅度。6.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工资基金使用手册》。企 业按规定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载入《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到 指定的专一开户银行支取工资,不得坐支、套取工资。7.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督检 查,重点查处企业超提超发和匿报瞒报工资总额行为。 1995年10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集体 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 税利率处于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国有、集体企业以内部股形式出卖给本企业职工 的和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不控股的,其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国有 民营的企业, 按经营承包合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新建企业或长期亏损而不能实行 “工效挂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其经济效益或工作任务核定年度工资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率;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内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实施调控。国有、集体企业和 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工资水平不得超过所在市(地)企业职 工上年平均工资的2倍; 确需提高工资水平的,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 批。 1998年12月,省劳动厅等3部门下发《关于加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要 求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工效挂钩”;从1998年度工资基金清算工作开始,国 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和工资基金清算工作由劳动、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共同 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核以劳动部门为主,经济效益指标的审核以财政、地方 税务部门为主;企业提取工资结存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不能转入福利费、 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除因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为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上年水平使 用工资储备基金外,其他用途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必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同月,省劳动厅等3部门印发《山东省外贸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对全省外贸企业“工效挂钩”作出具体规定:国有外贸企业、国有外贸独资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资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效挂钩”方案组成,自营进出口企业实行工资 总额与实现利润和出口净收汇复合挂钩,非自营进出口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 挂钩;环比考核,每年核定一次;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工资总额基数、实现利 润基数和浮动比例或工资增减系数、出口净收汇基数和浮动比例、辅助考核指标组成; 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的挂钩比重原则上不低于80%; 工资总额基数、实现利润、出口 净收汇基数和浮动比例或工资增减系数的核定方法。 1998年,省劳动厅等4部门联合办公,对省直29个部门89家“工效挂钩”企业和 177家未挂钩企业进行工资清算, 对省属企业1000多名经营者1997年度工资收入进行 集中审核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999年后,全省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基础上的工资决定机制, 初步建立起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