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2005年,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围绕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改革,积极扩 大社会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快建立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基本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劳动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 一 1986年10月至20世纪末, 全省就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通过实施“三结合” 就业方针,逐步形成以劳动者自主择业为主导、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机制,引导 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竞争择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提倡灵活就业, 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城乡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逐年增 加。 2001年后, 在劳动力供需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全省城镇登记 失业率保持在4%以内,连续3年实现就业增长大于失业增长。 自2002年起, 各地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逐年增长, 2004-2005年,连续两年实现城乡就业双过百万。 2005年底, 全省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1969家,其中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1198 家, 90%以上的城镇街道、乡镇和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平台,以城市为中心、 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围绕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 省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劳 动者进行就业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通过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职业技能鉴 定制度,大幅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省高技能人才数量和质量都 有较大提高。2004年前,全省共有高技能人才41.4万人;2005年,全省高技能人才培 养突破多年瓶颈,当年全省新增高级工以上职业等级人员11.1万人,高技能人才总数 达到52.5万人。自2005年起,省、市、县和大企业层层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全省当年 有16个市、 7个行业部门和50%的大企业建立了首席技师制度。2001-2005年,全省高 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从4.5%提高到10%。 二 自1986年开始, 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改革劳动制度。经过20年的探索和改 革实践,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完成了由“统包统配”计划管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双向选择的市场劳动用工转变,由单一的固定工制度到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工资制度实现由国家政策统一安排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转变,企业享有工 资分配自主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等生 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逐 步改革国营企业的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要求,全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改革劳动 制度试点,在试点基础上进行全面配套改革。1986年12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改 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省政府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 通知》,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四个方面改革:废除“子女顶替”和“内招”办法,实 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除国家政策性统配人员外, 新招收人员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有权按照程序辞退违纪职工;建立企业合同制 工人养老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1991年起,按照劳动部提出的“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 全员劳动合同”的劳动制度改革目标,省劳动局组织部分市进行区域性劳动、人事、 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在全省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改革的核 心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3年,劳动合同制范围逐步扩大到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轮换工、临时工、雇 工,以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1995年,劳动合同制度在全省由试点转为全面 推行。至1997年底,全省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基本完成。 劳动关系协调。 在国有、集体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全省逐步建立起 地区、行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协调会议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以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对影响劳动关系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和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 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企业拖欠职工 工资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至2005年底,全省建立起17市、45个区 域性、 104个行业性三方会议制度,促进了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 控、依法规范”的格局,为多渠道、多形式协商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企业工资管理体制与分配制度改革。 围绕国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全省企业工 资管理体制与分配制度改革历经了4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4年),国营企业管理体制开始调整和改革,国家对企业放权 让利,扩大企业分配自主权。在此基础上,企业启动以恢复有效工资形式和调整职工 工资为主要特征的工资制度改革。恢复奖金和计件工资制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有 条件的企业简化归并工资标准,少数企业试行浮动工资、自费浮动升级、岗位津贴等, 以及试行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 第二阶段(1985-1991年),自1985年起,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 工资调整脱钩,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依靠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 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随着国营企业普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结合第二次利改税,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式有较大改变。在国家与企业分 配层面,全面推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打破八级工资制,试行浮动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等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 形式,开始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通过两个层次的改革,拉开了国营企业之间的工资 差距,调整了国营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不同 于国营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阶段(1992-1999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扩大企业14项自主权。国有企业进 一步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引导企业试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 效益工资制;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探索股权、劳动分红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股 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普遍实行按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员工工资办法;少数企业建立工 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市场确定工资。同时,探索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 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四阶段(2000-2005年),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建立现代企业薪 酬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 参与分配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开始确立。 适应新形势下处理劳动关系的需要,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全省于1987 年后相继恢复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调解和仲裁了大批 劳动争议案件。1993年后,围绕政府转变职能和依法行政要求,全省相继建立劳动监 察机构,通过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和受理劳动违法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劳动违法案件, 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有效促进了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试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 老保险费用统筹,到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至90年代初步入轨道。第 一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起,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迅速开展,开始由“企 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第二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995年后,实 施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地试行社会 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第三步: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 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山东省制定了实施办法。第四步:完 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后,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世纪90年代初, 全省稳步推进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通过体制改 革和机制创新,改变了保险责任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模式,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由 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共担,工伤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机制, 规范了保障范围和内容,统一了待遇标准,实现了由单位保障为主向社会保障为主的 转变。 全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986-1993年,通过实 施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实施细则,全省企业职工待业 保险制度基本确立。这一时期,全省职工待业现象不突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 有限。1993-1999年,待业(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覆盖范围从原来的4类人 员 (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 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 扩大到国有企业的7类人员(依法宣告破产的企 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 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执 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首次纳入失业保险,全省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快速增加。基金统筹层次改省级统筹为市、县级统筹,省级建立 失业保险调剂金。省政府可以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为解决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和 促进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缴费基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总额改为工资总额,规定 了费率幅度, 改变了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自1999年1月起,通过施行国务院《失 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将山东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机关工勤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制度,失业 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1991年起在牟平、招远、龙口、荣成、乳山5县(市)试 点,1992年开始推开,1993年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开展。1996年,全部县(市)实现 计算机管理, 建立参保农民个人账户数据库。2000-2003年,开展让政府放心、让农 民放心的投保、缴费、清查、核对“放心工程”。2003年底开始,实施省政府《关于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障操作办法》,各市相继制定办法,选择部分县(市)作为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工作试点。 随着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关于管办分离的要求,2000年前后, 省及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企业相继建立社会保险经办专门 机构。至2005年,经办能力和水平实现了四个根本性转变: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全部建 立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部分市实行柜员制管理,实 现了从各险种分散经办向集中统一经办转变;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初步建成,全省 基本实现经办业务计算机管理,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有些市实行网上征缴,实 现了从手工操作、粗放管理向计算机管理、程序化、精细化操作转变;在全省范围内 统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流程,实现了从业务操作各自为政向全省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 转变;经办工作从县(市、区)延伸到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现 了以单位管理为主向社会管理的转变。 2000年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是围绕两个“确保”(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 老金) 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2000-2003年,各级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机构针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开展专项检查。2004年后,随着社 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体系和监督手段的建立,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手段不断完善, 社会保险基金检查成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正常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