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15日鲁政发〔1986〕1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专院校,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 已印发给你们。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 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山 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 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望结合国务院 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一并贯彻实施。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四个《实施细则》均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按省政府鲁政发 〔1986〕 19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截至9月30日止。以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按《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 废止“子女顶替”制度。考虑到“子女顶替”制度已执行多年,为了妥善 处理遗留问题和适当照顾部分老工人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确定:凡1986年9月30日前 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并有符合招工条件子女的,仍可允许按原有规定办理“子女 顶替”,此项工作办理到1986年底为止,1987年不再办理。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今后可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他们 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 工考试或考核;当年未被录取的,只要本人适龄未婚,允许继续报考。1958年和1959 年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工人,也可参照1957年底以前的老工人的办法办理。凡1986 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子女顶替”的,均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农业户口的,可以转户、 粮关系。各地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职工自觉 地执行这一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 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为适应工作需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尽快 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起来,根据工作任务情况,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列行政编 制;省、市(地)、县(区)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也应迅速建立,以便办理劳动保 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事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也应在 原有编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事业编制,以便组织管理待业人员,开展就业训练 和管好用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改革劳动制度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经济,搞活企业, 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定 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精心加以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同心协力,把工作 做深做细做扎实,以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望各地、各部门将贯彻实施的情 况和问题,于1987年1月底以前向省政府写一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