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 算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 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 位,下同)、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财政在调控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保障经 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 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 于促进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本 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治化。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 况,以及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本级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的有关规定, 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本级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 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 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上解上级预算收 入,拨付补助下级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 业发展情况; (七)本级地方国库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 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 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 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预算执行和 决算中,执行预算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体制,征收上级预算收入, 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及其本级预算外资金情况等有关财政工作的重 要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本级预算执行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 审计调查。 第八条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 季度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在预算执 行期间,分阶段对本年度本级各部门实施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也 可在预算执行终结后,于次年第一季度集中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 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 级调整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本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 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年报及分析, 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等收支情况资料; (三)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本级其他各部门制发的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 简报,财政、预算、税务、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单位在组织执行本级预算和其他财 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 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发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制度和办 法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本级审计机 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违反《审计法》规定,阻碍或者拒绝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地、县(市)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 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