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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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登记发牌

图4-4 1986年7月1日起换发的机动车号牌式样

1986年2月23日,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转发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使用新的机动
车号牌的通知》,自7月1日开始更换机动车号牌式样。要求各市(地)通过换发新的号
牌对车辆档案进行彻底清理整顿,重新确定车辆类型,并按照公安部《城市机动车辆安
全检查暂行标准》 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验。1987年4月,全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
革后,在不变更属地机动车发牌机关代号的前提下,全省公安机关新增设枣庄市、东
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惠民地区、德州地区、聊城地区、临沂地区、菏泽地区公安
局(处)车辆管理所,以及下设各地(市)行政区划内的县(市、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并撤销省、地(市)、县(市、区)交通监理所(处)站。全省新的机动车号牌统一由省公
安厅制作和分配,号牌排序代号: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为01,青岛市公安局车辆
管理所为02,淄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为03,烟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为04,泰安市
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为05;济南交通监理所为30,青岛交通监理所为40,淄博交通监理
所为35,枣庄交通监理所为45,东营交通监理所为50,烟台交通监理所为55,潍坊交
通监理所为60,济宁交通监理所为65,泰安交通监理所为70,惠民交通监理所为75,
德州交通监理所为80,聊城交通监理所为85,临沂交通监理所为90,菏泽交通监理所
为95,山东省交通监理处为99。

山东省车辆牌证核发机关与代号一览表

表4-3(1994年)
┌────────────┬──┬──┐
│牌证核发机关 │代号│简称│
├────────────┼──┼──┤
│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A │鲁A │
├────────────┼──┼──┤
│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B │鲁B │
├────────────┼──┼──┤
│淄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 │鲁C │
├────────────┼──┼──┤
│枣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D │鲁D │
├────────────┼──┼──┤
│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E │鲁E │
├────────────┼──┼──┤
│烟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F │鲁F │
├────────────┼──┼──┤
│潍坊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G │鲁G │
├────────────┼──┼──┤
│济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H │鲁H │
├────────────┼──┼──┤
│泰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J │鲁J │
├────────────┼──┼──┤
│威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K │鲁K │
├────────────┼──┼──┤
│日照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L │鲁L │
├────────────┼──┼──┤
│莱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S │鲁S │
├────────────┼──┼──┤
│德州行署公安处车辆管理所│N │鲁N │
├────────────┼──┼──┤
│临沂行署公安处车辆管理所│Q │鲁Q │
├────────────┼──┼──┤
│滨州行署公安处车辆管理所│M │鲁M │
├────────────┼──┼──┤
│聊城行署公安处车辆管理所│P │鲁P │
├────────────┼──┼──┤
│菏泽行署公安处车辆管理所│R │鲁R │
├────────────┼──┼──┤
│山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O │鲁O │
└────────────┴──┴──┘

1994年3月,公安部颁布“九二”式号牌行业标准(GA36-92)。省公安厅根据公安
部的统一部署,对全省机动车启用、换发“九二”式号牌。自1994年7月1日起,全省
除拖拉机外,其他民用机动车一律启用、换发新式机动车牌证,至1995年12月31日,
全省机动车辆换发新式牌证工作全部结束。

图4-5 1994年换发的机动车“九二”式号牌式样

图4-6 1996年启用的省直机关民用机动车号牌式样

1994年8月,省公安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对省直机关机动车进行管理,
启用、换发九二式“鲁O”号牌。

二、警车管理
1988年1月15日, 根据公安部通知,全省启用公安专用机动车号牌,对警用机动
车辆进行专门管理,警用机动车号牌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警用车辆。
1995年5月,公安部下发通知,取消全国公安机动车专用号牌,6月,颁布《警车
管理规定》,扩大了警用车辆的范围,并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等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列入警车范围,公布新式警车号牌式样。

图4-7 1995年6月启用的警车号牌式样

自1996年3月1日起, 全省启用新式警用机动车号牌,原旧式公安专用号牌6月30
日废止。 对公安机关的行政、生活用车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车辆换发“鲁O”专段民用
号牌,从2004年8月起,全省警用车辆开始统一外观标识。

三、车辆检测
1989年2月, 公安部印发《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检
验包括初次检验、 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特殊检验。7月,省公安厅制定《山东省机
动车辆安全检测站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机动车辆自1989年开始全部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标准按照公安部《城市机动车安全检验暂行标准》执行。当年,全省各市(地)普
遍成立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和至少建成一条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对机动车安全状况实
行技术检测,改变了过去手摸、眼看的落后检车方式,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和水平,
及时消除了各类隐患,受到广大车主的好评。至2005年底,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的
机动车检测线176条,拥有量列全国公安车管系统第二位。

四、报废车管理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相继于1997年、1998年、2000年、
2001年、2002年下发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标准和规定等文件,促
进了全省机动车报废更新工作的开展。至2005年,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共19个。
1998年3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严
厉打击走私进口机动车,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办法》,对
全省进口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1999年7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
东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暂行规定》 ,同年12月8日,省公安厅下发贯彻该规定的具体
办理通知,山东省开始实施机动车辆抵押登记办理业务。2001年1月4日, 公安部对机
动车注册登记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
统一省级地市级车辆管理所的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的名称等进行详细规定。8月31日,
省公安厅下发通知, 确定全省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对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
照新规定核发、签注机动车行驶证。2004年,经公安部交管局批准,烟台、潍坊、青
岛3市先后启用新的机动车发牌机构代码,烟台市车辆管理所启用鲁Y与鲁F一起使用;
潍坊市车辆管理所启用鲁V与鲁G一起使用;青岛市车辆管理所启用鲁U与鲁B一起使用。
6月, 省公安厅下发通知, 将办理驾驶证、 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印章统一为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山东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进一步
规范农用运输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省公安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发文,
对农用运输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管理移交公安机关,交接工作自2005年1月1
日起,至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