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大刑侦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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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警种的打击职能, 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和
“打击全覆盖”的整体优势,省公安厅部署构建“大刑侦格局”,要求各级公安机关
努力改变过去刑侦部门“单打一”、“跳独舞”的现状,加强协同作战,形成打击网
络。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
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省公安厅对公安机关内部有刑事案件侦查职权的部门的
工作职能进行细化、分解和调整,进一步突出各警种打击职能。

一、治安部门参与
2001年初,全省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相关文件要求,在各级治安部门开展刑事案
件侦办工作。 同年6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治安行动队建设的意见》,在对治
安行动队组织建设提出要求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至2005年底,全省有16个市公安局和滨海公安局建立了治安行动队,县级公安机
关建立专职治安行动队95支。

二、边防、消防、交通部门参与
自1985年起, 公安边防部门在当地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下,开展执法办案工作。2
000年4月5日, 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赋
予公安边防部门刑事办案权。 2002年8月,省公安边防总队在青岛、烟台、威海边防
支队成立刑事侦查队。 2005年4月,在边防总队机关、日照边防支队、海警一支队、
海警二支队、东营、潍坊边防支队成立侦查队,分别隶属于边防总队、各边防支队司
令部。有关文件对边防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作出明确规定。
自1996年开始,公安消防机构逐步配备专职和兼职火灾事故调查员。有关文件对
消防机构管辖的案件作出明确规定。
自2000年起,公安交管部门普遍成立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侦办机构,建立了现代化
监控、 侦察、信息网络系统。至2005年12月,全省共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56000
余起,逃逸案件侦破率连续提升。各级公安机关刑侦、交警、经侦、监管、网络监察、
特警及派出所等采取派驻或“捆绑”等方式,实现业务延伸、职能融合,联动开展刑
事打击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1997-2005年,全省公安系统共投入2.6亿余元用于刑事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其中
省财政为12个市、81个县公安机关配发了价值5000万元的技术设备;全省17个市全部
建成标准化的DNA实验室,建成各类信息系统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