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对全省公安队伍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省公安厅管理厅机关、直属单位 民警及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干部。省公安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由 省公安厅党委任免,副处级以上干部由省公安厅党委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对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公安机关党委双重领导, 以地方党委为主。地方党委任免、调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时,在事先征求并充分考虑 上一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公安消防、警卫部队的师职干部职务任免由省公安厅党委提名,分别征求公安部 消防局、警卫局意见后,报公安部党委审批,其中总队级单位主官职务任免由公安部 政治部与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并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正团职干部职务任免由公安消防 总队党委和省公安厅警卫局党委提出意见,省公安厅党委审批,其中公安消防支队主 官和市警卫处长职务任免征求所在市公安局意见。公安消防部队的副团职干部职务任 免由总队党委提出意见,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营职干部职务任免由总队党委审批; 基层单位连职以下干部职务任免由有任免权的支队级单位党委审批,并应当听取基层 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总队机关连职以下干部任免由总队机关部门党委审批。公安警卫 部队副团职干部职务任免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征求所在市公安局意见后研究审批; 营职 以下干部任免由省公安厅警卫局党委审批。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师职干部 任免由省公安厅党委提出意见,报公安部党委审批; 团职干部职务任免由省公安厅党 委审批;营职以下干部任免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 边防部队师职干部任免由公安部边防局党委集体讨论提名,征求省公安厅意见, 其中,总队军政主官任免须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同时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报公安 部党委审批。正团职干部任免由省边防总队党委讨论提名,其中,市支队军政主官任 免须征得省公安厅同意,报公安部边防局审批; 副团职干部由总队任免,并报公安部 边防局和省公安厅备案。市支队的团职干部任免应先征求市公安局的意见。营职干部 由总队任免;正连职以下干部由支队任免。 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免,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由公安部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省公安厅或公安部边防局审批,初级专业技 术职务由各总队党委审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调整为专业技术九级以上,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干部调整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以及提前、越级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由 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其他按任免权限审批。 1999年4月5日,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 改革后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党委书记、 副书记、委员,政治部主任,纪委书记,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以及相应职级 的干部,由省公安厅党委管理;科级以下干部由各公安局党委任免,报省公安厅备案; 民警的录用、调任、转任由省公安厅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