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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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装备包括警用武器、专用装备、通用装备、警械与防护装备。

    一、警用武器
    警用武器按其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分为制式枪支弹药和非致命性警用武器两类。
    自1986年起,全省公安机关开始淘汰杂牌枪支,配备标准制式枪支,逐步实现了
枪支配备正规化。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施行。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
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范了公务用枪的配备标准和范围。10
月,省公安厅下发《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各地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枪支进行清理收缴。
    2000年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配备新列入警用武器装备序列的97式18.4毫米防暴
枪和92式9毫米手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发枪支弹药。
    常用的非致命性武器为防暴枪弹。

    二、专用装备
    1986-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先后投入2亿余元用于公安
专用装备建设,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公安装备科技含量,公安机关侦办
案件技术水平持续提高。


图9-5 20世纪80年代刑侦用立体显微镜
图9-6 20世纪90年代刑侦用立体显微镜
图9-7 刑侦用比较显微镜
图9-8 扫描电镜能谱仪 三、通用装备 公安通用装备主要包括公安交通工具和信息通信装备等。 1986-1998年,全省公 安机关共增加机动车7275辆, 其中,汽车由2103辆增至12602辆,摩托车由6672辆减 至3448辆; 1999-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增加机动车 (船) 4068辆,其中,汽车由 13379辆增至16600辆,摩托车由3437辆减至3320辆,船艇由11艘增至17艘。2005年, 全省公安机关共有机动车(船)20620辆,其中,分配到派出所4518辆,占23.2%;分配 到刑侦、治安、交通、防暴等实战单位8 629辆,占41.5%。 2002年3月, 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管理的通知》,规范警用 车辆购置程序,实现警用车辆统一管理。为维护警用车辆的执法权威,树立公安机关 执法形象,2004年8月起,全省公安机关1.7万余辆警用汽车、近2000辆警用摩托车启 用了新式外观制式标识。 2005年7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公安警用车辆规 范管理的通知》,规范警用车辆外观制式标识涂装工作程序,全省警用车辆在购置、 外观制式标识安装方面开始实行省公安厅“一个口”管理模式。
图9-9 2004年前警车外观制式标识
图9-10 2004年后警车外观制式标识 四、警械与防护装备 (一)警械 警械分为:自卫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等;警示警戒性 警械,包括警灯、警报器、警笛、警戒带等;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脚镣、警绳等。 警棍1984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始使用电警棍。1988年,公安部统一制发、价拨橡 皮警棍,由省公安厅配给治安、防暴、刑侦、看守所、派出所及交通民警、警卫人员, 并售与企事业单位公安保卫部门和保安服务公司用以自卫。 警灯、 警报器1982年, 全省公安机关开始在警用摩托车上安装警灯、警报器, 1986年后,警灯、警报器在警用汽车上广泛使用。 (二)警用防护装备 警用防护装备包括防暴(弹)头盔、防暴(弹)服、防暴(弹)盾牌、防割手套等。
图9-11 防暴头盔、防暴服、防暴盾牌
图9-12 防弹头盔、防弹衣
图9-13 排爆服 (三)特种工具 自2003年起, 山东省公安机关逐步配备排爆机器人,装备了车载防爆罐,治安民 警配备了排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