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信访制度与窗口建设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8&rec=183&run=13

一、制度建设
1987年起,省公安厅对市(地)公安信访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开展评比先进活动。
1991年,省公安厅对《评选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修订。各市(地)公
安机关参照省公安厅的做法,对县(市、区)公安机关同步进行考核,有效促进了公安
信访部门的队伍和业务建设。
1995年初,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省公安厅对全省各
级公安信访(控申)部门的职责权限、受理范围、管辖权限和程序进行规范,统一了受
理控告登记表、受理申诉登记表、控告复核登记表、申诉复核登记表等。同年10月,
国务院发布《信访条例》,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意见》,全省各级
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有效促进了公安信访工作的开展。
1998年,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公安信访工作的通知》,制定完善了信访
工作人员“五不准”行为规范,即: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准接受信访群众的钱
物和宴请;不准对上访群众推搡训斥、态度粗暴;不准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拖不理;
不准在窗口答复问题。
2001年起,省公安厅先后制定《信访工作八项制度》、《山东省公安厅调人调卷
研究查办信访案件工作规定》 、 《山东省公安机关控告申诉案件责任倒查追究规定
(试行)》和《信访民警六条工作纪律》等。同时,积极推行信访问题首问负责制、来
信来访答复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信访案件查处工作,2003年1月、2005年12月,
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上级领导机关和厅领导批示交办信访案件查办督办工
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办理各级人大交办信访事项的通知》。
2005年1月, 国务院颁发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4月2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
《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和《山东省信
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 。8月18日,公安部发布实施《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下
发《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了公安信访工
作法律文书。为进一步推动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省公安厅建立信访工
作联系点制度,将章丘市公安局、即墨市公安局、莱州市公安局等10个单位确定为省
公安厅信访工作联系点,抓点带面,推动工作。

二、窗口建设
自1988年省委、省政府开展信访工作目标考评起,省公安厅连年被评为“全省信
访工作先进单位”。
自1995年起,全省公安信访系统结合学习济南交警和邱娥国先进事迹,组织开展
了“创建文明窗口”活动。省公安厅实行接待来访挂牌上岗,并在候访室设保温桶、
便民服务箱、交通路线图和列车时刻表等方便上访群众,倡导“请进来,坐下谈,一
杯开水端眼前”、“来有应声,走有送声”,力求处理来信当天拆阅不过夜,进一步
密切了警民关系。
1998年, 省公安厅信访处和青岛、泰安2市公安局信访处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
安信访(控申)系统文明窗口”。
2002年,省公安厅重新装修候访室和接访室,增添空调、风扇、开水器等便民服
务设施,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信访接待场所规范化建设。
2004年,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信访民警着装和窗口接待工作的通
知》,要求各级公安信访部门按照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
则,热情接待和服务信访群众。全省公安信访系统先后涌现出一大批信访工作先进集
体和荣获“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 称号的沂水县公安局信访科科长张树胜, 荣获
“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个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信访工作
先进个人”称号的烟台市公安局信访办副主任徐红艳等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