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应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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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应先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程序走向健全规范。
1987年,全省受处罚的当事人不服处罚提出申诉的案件395起,涉及512人;其中,
经过复议, 上级维持原裁决的226起,撤销32起,变更77起,申诉人自动撤回申诉的
54起, 当年未结6起;经复议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72起,涉及88人,公安机关胜诉
43起,败诉2起,当事人在开庭前自动撤诉的25起,法院当年未审结2起。
1990-1996年, 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4886起,办理行政应诉案
件1954起。1996-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3135件,办结12873件;
共应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648起, 二审行政诉讼案件815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数量
呈逐年增长趋势;复议案件范围不断扩大,当事人申请事项除涉及治安管理、交通管
理外,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等都有涉及。行政应
诉案件数量变化不大,但涉及的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除行政处罚外,还涉及行政强
制措施、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等具体行政行为。2002年,省公安厅制定《法制处办理公
安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落实复议案件两人阅卷、集体议案、法律文
书制作等各项制度;设计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规范了复议案件办理。2000
-2005年, 逐年下发《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经省厅复议被撤销
案件情况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解决了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2002年起,
在全省公安机关推行行政复议执法建议制度,有力规范了复议办案工作,得到公安部
的肯定,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在2003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专门介绍
和肯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实行行政复议执法建议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