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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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等有关部门,针对火灾、爆炸、交通肇事、
船只翻沉等重大灾害事故突出的情况,部署各地加强对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
作。省公安厅保卫部门会同劳动、消防、安监、煤炭等主管部门对发生在全省的火灾、
爆炸、中毒、重大工伤事故和因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伤亡等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987年, 全省发生损失30万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50起, 直接经济损失
8209万元, 发生火药爆炸事故12 0起,伤亡480人,损失1424万元。1988年,济南化
学试剂厂在更换氯气罐时,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氯气泄漏,造成139人中毒。1992年5
月,巨野县供销冷藏蒜薹储藏货架因超重倒塌,当场砸死10人、伤12人。1999年,烟
台、 莱芜、淄博、济宁矿井共发生4起特大事故,死亡40人。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治安
灾害事故的发生,全省公安机关每年都组织对油库、炸药库、大型物资仓库、生产易
燃易爆产品企业和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以防火、防爆、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
的安全检查,并对金融、电力、石油、化工、广播电视等系统组织全省安全检查,对
重大事故隐患,逐起登记,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2000年, 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等4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治
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5月,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印发《关于协调处理查办安全责任
事故案件的工作意见》,对案件查处分工、移交办理及工作联系方式等,作出明确规
定。2002年,全省共查出企业生产安全隐患5240余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3369份,
整改率达到95%以上,有效防止了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2000-2005年,全省治安
灾害事故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全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率比2002年下降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