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群体性事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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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 省公安厅制定《山东省公安机关处置紧急治安事件预案》。当年,
全省县以上公安机关普遍成立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部,
按照行政管理和上级指令开展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按照处
置预案,迅速成立处置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公安机关主要
领导任副总指挥。公安机关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工作。
1998年8月, 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意见》,
提出五条处置原则,即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防
止矛盾激化的原则,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的原则,禁止使用武器和慎用警械的原则,
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
2001年3月、2002年4月和11月,省公安厅相继印发《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
几点要求》、《关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防范和处置冲击阻断
铁路交通事件的指导意见》,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挥机构、警力使用的批准和指挥
权限以及各级指挥机构的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4年1月、2005年6月,省公安厅相继印发《关于妥善处置集体上访引发的群体
性治安事件工作预案》和《山东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进一
步明确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法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