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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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8 2002年, 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雷达测

1994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有
关执法问题的通知》,明确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中队享有的交通管理权和
执法权及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属地管理问题。为适应高速公路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多
样性, 2002年4月29日,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下发《关于高速
公路交通管理有关执法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中
队管辖路段,可以不受行政区、县界限制,由市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高速公路
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全省
公安交警、边防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