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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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冶金工业部山东黄金公司

贯彻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白银问题的通知意见的报告
(1986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鲁政发〔1986〕3号)

省政府:
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黄金生产的方针政策,加速了黄
金生产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白银
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把黄金生产搞上去。黄金、白银
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加快黄金发展速度,对稳定国内市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充分调动企业和群众的生产
积极性, 贯彻“大矿大开、 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大、中、小一起上”,以及
“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要做到既放开、搞活,又认真管好,注意保护黄金资
源,重视安全生产。实行由省黄金主管部门发放“开采许可证制度”,有计划、有领
导地组织矿山开采。
二、要加快矿山地质探矿、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的步伐。为了更快地增加黄金生
产能力,各矿山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自身的改、扩建上。对新建项目要落实建设资金,
积极做好建设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快地质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增加
地质储量,为加快发展我省黄金生产,积极创造条件。
三、对黄金发展基金和超产补贴的资金分配使用,拟作以下规定:
1.中央直属金矿的发展基金及新、扩建企业超产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按照冶金
工业部(85)冶黄字第1066号文执行。
2.地方国营金矿交售的黄金,计划基数以内每两补贴的二百元发展基金,分别由
省和市(地)、县黄金管理部门各掌握百分之五十;超过计划基数部分的超产补贴,省、
市(地)黄金管理部门不再提留,由县黄金主管部门和矿山掌握。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和
矿山留用的发展基金和超产补贴的资金,要必须用于地方国营金矿的地质探矿、技术
改造和生产建设上。
3.乡镇企业(含市、县属集体企业,下同)生产交售黄金的加价补贴资金,要按照
“取之于金,用之于金”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确保企业自身发展的前提下,
由县黄金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集中管理,统筹安排黄金的生产建设;也可组织跨地区
联营协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挪用和平调,当地银行应切实监督使用好这部分资金。
加价补贴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报省黄金
公司备案。
乡镇企业超过一九八四年计划基数部分补贴的发展基金 (免税) 。分别由省和市
(地)、县黄金管理部门各掌握百分之五十,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
关于发展白银生产的有关政策,由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
司的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部署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1989年2月2日鲁政发〔1989〕1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发〔1988〕75号文《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发〔1988〕75号文件精神,提高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
采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产地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由一名负责同志分工组成
由黄金、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环保、劳动等部门参加的黄金矿产开采
整顿领导小组,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取缔个体(含联户,下同)采金。对无证开采的,坚决取缔并予以处罚;有证
开采的, 由原发证机关限于1989年3月底收回注销。其已采出的金矿石和加工的半成
品,限于1989年5月底前交售给县(市) 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成品金交售给
县(市)人民银行。逾期不交的,予以没收。
取缔个体黄金矿产的选冶生产,查封小氰化、小汞板、小溜槽等黄金选冶加工点。
三、整顿村办企业。对村办黄金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下列条件进行清理整顿: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经批准的、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储量;
(三)承担国家生产计划,金银产品全部交售给国家;
(四)有经批准的采矿基地,采选生产能力配套,选矿厂的生产规模不少于25吨每
日;
(五)安全、环保设施必须达到冶金部颁发的《冶金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若干规定》
和《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符合《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
发放试行标准》的要求;
(六)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条件,健全的生产组织,较好的管理基础。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村办黄金企业,可通过固定资产入股或其它适当方式,与乡镇
或县办矿山企业联合经营。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许经营,对擅自经营的,坚
决予以取缔。
经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在1989年6月底前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合格
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乡镇矿山也应比照上述条件进行整顿。
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要进行重点整顿,凡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责
令限期撤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整顿矿山开采和探矿秩序,坚持以法治矿。黄金矿产的勘察登记、发放许可
证,由地矿部门会同黄金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由地矿部
门和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在获得开采许可证后,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合
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黄金
矿产的探矿、开采和选冶作业。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采金者提供地质资料,不得供应炸药、
雷管、氰化纳、水银等黄金生产所需物资,严禁非法买卖矿产资源,金矿石和选冶产
品以及探矿工程的副产品,只能交售给所在县(市)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否
则,按违法论处。
五、充实加强黄金管理机构。各重点产金矿区没有公安派出所的要抓紧建立,已
经建立的要充实加强警卫力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企业生产秩序。所有黄金矿
山开采、生产企业要对黄金生产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监控,
未达标准的,限期达到;逾期不合格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有关部门要主
动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黄金生产管理部门的勘探、开采、生产一体化。
六、整顿黄金矿产开采、生产秩序,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
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整顿工作进度快、效果好的进行表彰奖励;
工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阻挠整顿工作、破坏矿产资源、破坏生产设施和扰乱矿
区生产秩序的人,执法机关要坚决予以惩处。
产金市地和重点产金县应定期向省经委和省黄金公司报告清理整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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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安排,《山东省志·黄金工业志(1986-2005)》(简
称《黄金工业志》)由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黄金工业局)承编,山东省地方
史志办公室审查、总纂,并交付出版。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修志工作,把修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保证了领导、机构、经费、队伍、条件“五到位”。2004年,《黄金工业志》编纂委
员会成立,2008年、2012年、2013年,根据工作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历届编委会均由
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担任副主任,
集团公司其他领导、部分部室主要负责人、重点产金市县黄金管理机构及各大黄金企
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编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黄金工业局办公室内。
2004年10月, 编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2005年1月,印发《黄金工业志编纂工作
方案》,并在济南召开全省黄金行业史志工作会议,对修志工作进行部署。12月,上
报《黄金工业志》篇目,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批复同意。2006年,聘请部分退休和
在职人员专职负责修志工作,开始广泛收集和整理资料,并分别承担各篇、章的资料
长编和初稿撰写工作。集团公司多次组织修志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
作条例,学习《山东省志(1986-2005) 》编纂通则、行文规定、编纂要求等规范性文
件,端正修志人员工作态度,提高业务素质和编纂技能。修志人员多次到省档案局、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档案室查阅收集资料,到有关市、县黄金管理部门、黄金企业
商谈修志工作和收集有关资料近百人次, 累计收集资料500余万字,图、表、照片50
0余张。2011年3月,为对修志工作进行有效激励,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与修志人员
签订责任状,明确相关责任与志稿完成时限。10月,志书初稿完成。12月,印发编委
会成员及各有关单位、专家审查。2012年7月,根据各方意见对初稿进行补充、修改,
形成评议稿。 8月,召开《黄金工业志》志稿评议会,邀请省史志办、相关厅局及行
业内有关领导、专家对志稿进行评议。结合评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志稿,形成《黄
金工业志》送审稿,12月报省史志办总纂。
本志编纂过程中,省史志办给予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矿
产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参加本志撰写的人员有:杨光祖、李富治、王炳春、张成孝、宫焕臣、王俊章、
王云生、王龙振、徐建新、崔瑞、王晖、孙忠富、焦祥旗、白贤武、姜金平、何闻铮、
闻淑萍、王学尧。

《山东省志·黄金工业志》编纂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