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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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金行业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失业
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随着各类保险社会化进程的推进,全省黄金企业职工的各类保
险逐步加入社会统筹。

一、职工养老保险统筹
1984年11月开始,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改革
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烟台市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
暂行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通知》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金。
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企业在职职工月工资额的18.5%,个人缴纳部分为职工本人月
工资的3%。
1986年,玲珑金矿从招收的第一批劳动合同制职工开始,为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
保险金。其中,企业按合同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3%缴
纳。
1991年6月,省政府下发通知,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员统筹。玲珑金矿、新
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等矿山企业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自1992年7月,对
在职职工全部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并为每名参保职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
老保险金的统筹比例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8.5%缴纳,职工个
人按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
1996年1月, 玲珑金矿、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等矿山企业按照国务
院、山东省和烟台市的有关规定,分别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养老
保险新机制。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单位
按月缴纳,单位缴纳比例为19.5%,最高不超过20%;个人缴纳比例为2%,每2年提高1
%, 最高不超过8%。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烟台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
算缴费基数;超过烟台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计
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建立职工养老金个人账户,每年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缴纳养
老金的11%,并填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997年,玲珑金矿、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等矿山企业均实行离、退
休职工养老金的社会发放。
1998年1月, 玲珑金矿将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4%,企业缴费比例不变。1999
年1月, 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5%,企业缴费比例提高到20%。2000年1月,个人缴费比
例提高到6%。2002年1月,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7%。2005年1月,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
8%。
至2005年,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等矿山企业分别将职工个人缴费比
例提高到8%,企业缴费比例为20%。沂南金矿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的比例为单位按19%
缴纳,职工个人按8%缴纳。

二、职工工伤保险统筹
1985年,山东省黄金企业的职工工伤待遇基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992年,根据山东省及烟台市的安排,在招远市进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试点。5月,招远市政府印发《招远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玲珑金矿根据
通知精神,在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农民轮换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企业按
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996年12月,玲珑金矿职工工伤保险、工残职工待遇及供养亲属的抚恤均按劳动
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其中,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上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同年,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
岛金矿等矿山企业也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职工工伤保险,但未实
行统筹。
2003年4月, 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11月,省政府印发贯彻《工伤保险
条例》的试行办法。之后,全省各市、县(市、区)分别作出相关规定。2004年1月和7
月,玲珑金矿和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等矿山企业分别按新规定参加职工
工伤保险统筹。缴费比例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不缴纳。
2005年8月,玲珑金矿根据《招远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按上年度职
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之后,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等矿
山企业分别按烟台市及莱州市的相关规定,将职工工伤保险统筹的缴费比例调整为职
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职工个人不缴纳。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山东省黄金行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1994年7月,玲珑金矿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根据《招远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
行办法》规定,全部参加医疗保险统筹。企业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提取
医疗保险专项基金。其中:占工资总额的3%作为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逐月上缴社
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占工资总额的3%按职工工龄分别记入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占工
资总额的2.5%作为医疗保险调剂金。企业按照离退休职工上年度离退休费用总额(指
社会保险机构统筹的全部项目之和)的30%提取医疗保险专项基金。其中:占离退休费
用总额的10%作为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逐月上缴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占离退休
费用总额的12%作为个人医疗保险调剂金;占离退休费用总额的8%作为企业医疗保险
调剂金。职工供养亲属的半费医疗,每位职工均按上年度企业人均工资总额的1%,从
医疗调剂金中划出并记入职工个人专户金使用。企业人均工资总额超出全省人均工资
总额2倍以上部分,不作为计提基数。
1995年9月, 三山岛金矿根据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和莱州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费按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上年度工资之和的
3%缴纳。
1996年1月,新城金矿、焦家金矿实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缴纳标准为在职职工、
离退休职工上年度工资之和的3%。
2001年1月,玲珑金矿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在职职工、
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全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
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离退休
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企业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5%划入统筹基金,35%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2002年,三山岛金矿、新城金矿、焦家金矿根据莱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
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缴费
基数低于上年度烟台市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高于上年度烟台市平均工
资3倍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同年,三山岛金矿印发《三山岛金矿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金每年核定一次,记入职工个人基本
医疗保险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四、职工失业保险统筹
1986年,玲珑金矿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企业按
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待业保险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职工、
城镇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于农民轮换制和农民合同制职工。
1987年,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等黄金矿山企业根据《国营企业职工
待业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待业保险金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行职工待
业保险统筹。待业保险基金的统筹标准为单位按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1%缴纳,1988年
底以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按0.5元缴纳待业保险基金,1988年底后招收
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从1988年开始,职工待业保险逐步过渡为职
工失业保险。
1998年,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等黄金矿山企业按照莱州市政府的统
一布署,调整职工失业保险金缴纳标准,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缴
纳2%,个人缴纳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
1999年开始,玲珑金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个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沂南金矿职工失业保险
的统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个人
工资的1%缴纳。

五、职工生育保险统筹
1993年,新城金矿、焦家金矿、三山岛金矿等黄金矿山企业根据《莱州市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实行职工生育保险统筹,以在职职工上年度末职
工人数为准,每人每年18元。1995年1月开始,将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标准由每人
每年18元调整为企业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1995年12月,玲珑金矿在职女职工全部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统筹,统筹标准为企
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