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协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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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协调
1997年省保险同业公会成立后,开始协调处理航意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并对航意
险市场竞争情况进行调查。1998年1月,省保险同业公会配合人行山东省分行整顿航
意险市场,制定《山东省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代理实施办法》和《航意险
保险业务代理办法协议书》(样本)。省保险同业公会人身险工作委员会协调各保险公
司,对当地有客运机场且有市级保险同业公会的航意险实施共保,在当地机场设点,
由保险同业公会协调组织,统一销售航意险保单,保费收入按份额分配;没有客运机
场的,须有正式保险机构或合法兼业代理机构才能销售航意险保单,并仅限于所在地
市区域内经营,不得异地设点销售,航意险代理手续费标准最高8%。至2003年底,山
东各经营人身险业务的公司一直实行航意险共保,协调市场份额,市场经营比较稳定。
2002年2月12日,省保险行业协会与省法制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保险合同中设立
仲裁条款和选聘保险专业仲裁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
山东省分公司、太平洋财险济南分公司、平安保险济南分公司具体负责组织选聘仲裁
员,经省保险行业协会复核,报省法制局审定。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与济南市仲裁委
员会联系,在驻济保险机构中实行仲裁联络员制度。联络员按照《仲裁法》的要求,
对发生争议的保险合同,与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保险仲裁联络处联系,协助办理相关法
律事务。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与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合作,建立仲裁委驻行业办事处,
办事处设在保险行业协会内。当年,全省各级保险行业协会推荐仲裁联络员50名,并
参加了山东省仲裁委员会的培训。
2004年2月24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协调10家财产险公司签署《山东省机动车辆保
险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制定《山东省机动车辆保险信息交换平台管理规则》,依托
山东保险信息网建立山东省车损险信息交换平台,采用开放式网络、授权查询方式,
实现车损险理赔立案信息、风险信息、机动车辆重置价格及配件信息、年度出险3次
以上的投保车辆信息、被盗抢车辆信息共享,这在全国保险行业尚属首创。青岛市保
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赔款立案信息系统、车辆重置价格系统及风险信息管理系统3个
数据库,使无赔款优待的界定、保险标的价值标准及对各种风险的防范问题初步得到
解决。
同年,针对各财产险公司为了挣揽企财险大项目不惜以高手续费、高返还、高退
费或高保额、低费率等不正当手段抢占市场份额问题,省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财产险
公司,整合承保能力,建立企财险大项目协商共保机制,对保额5亿元以上、风险集
中的保险标的及特殊项目,原承保人(主承保人)提出书面需求,由省保险行业协会召
集有关公司协商各方签订共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承保份额和相关权利义务。
2005年,山东省被中国保监会列为全国建立保险索赔调解机制的试点省份之一。
8月26日,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索赔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简称调解委员会),驻
济17家省级分公司(管辖公司)总经理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上签字。聘请省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和专兼职律师作为成员,免费受理共享索赔纠纷案。调解委员会
的服务对象为保险的个人消费者。当年,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3起,其中,车损险2起,
意外险1起,涉及2家保险公司。调解2起结案,1起因申请人不能举证,停止调解。此
后,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相继成立调解委员会或仲裁调解中心。

图3-8 2005年9月14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就保户和保险公司索赔纠纷进行调解。

二、维护权益典型案例
2000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鉴于《山东省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中“妇幼保偿制度”属商业保险范畴,由卫生
部门推行此项制度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对全省人身险业务的发展会造成不利影
响。10月9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将该情况报告省政府,反映保险业界的意见。
1996-2002年,省物价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以行政手段推行交通事故车辆定损。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交警部门送至指定的场所,禁止保险公司的理赔
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查勘车辆。物价部门向被定损方按损失财产的估价金额收取2%~5%
的评估费。为此,2002年11月17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向省政府上报《关于请求制止物
价部门对保险事故车辆实施强制定损的报告》,指出各级政府部门无权以任何行政手
段强制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进行定损,引起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重视。
2004年8月11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就保险营销员税负过重问题向省地方税务局反
映行业诉求,请求将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2005年12月1
5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
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但与之配套的《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公布。其间,出现一些地方法院对商业性机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险混同强制保险处理的问题。7月7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函请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明确支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
同,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11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会
议纪要形式,明确区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减少了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赔偿中的纠纷,维护了保险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