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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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企业实行不同的会计核算体制与核算办法。1949年10月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成立至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实行统一计算盈亏的核算体制。198
0-199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逐步实行各级公司独立建账、分级管理、自计盈亏的核
算体制。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运用,不同险种采用不同的核算体
制和核算办法,由统一核算发展到分险种核算、考核。2005年,各保险公司均实行股
份制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体制和核算办法。

一、会计核算体制
(一)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
1949-1959年,人保总公司采用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级管理、总公司统一计算
盈亏的核算体制。省级分公司定期向总公司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各分公司收支
余额在年终决算时逐级汇总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利润。
1959-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只保留涉外保险业务,由人保总公司统一核
算。
1980年6月,人保总公司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试行)》及会计报表,
会计记账采用权责发生制、借贷记账法。人保系统会计单位设总公司、省分公司、市
(地)中心支公司三级,实行总公司和省分公司两级核算。总公司、省分公司及市(地)
中心支公司间采用内部划拨制度,国内、国外业务分别核算,县(市、区)支公司为一
级会计单位。人保青岛、济南、烟台、潍坊市分公司1980年度国内业务决算编制全部
会计报表,其他支公司编制部分会计报表。胶县、胶南、崂山、即墨、黄岛、长清、
益都、梁山、菏泽、沂水、兖州、济宁、聊城、临清14个县级支公司办理年度决算。
1982年,核算体制原则上实行总公司、省级分公司两级核算(指独立核算),总公
司、省级分公司、市(地)中心支公司三级管理,国内业务保费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
以上,有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能正确办理决算和处理日常较复杂业务,会计和财务
制度健全的市(地)中心支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可独立核算。济南、青岛、淄博
3市中心支公司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报请总公司批准,自1982年起实行独立核算,但
仍属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管辖和领导,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汇总上
报。
1983年,人保烟台市中心支公司符合独立核算条件。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在《一九
八三年会计决算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提出人保济南、青岛、烟台、淄博市分公司4个
核算单位可按规定计提防灾费。至此,山东省有4个市中心支公司符合独立核算条件。
1984年,按照人保总公司实行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独立建账、分级管理、统
一核算的规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制定《关于县支公司有关会计核算工作的几项规定》。
各县(市、区)支公司的计划、统计、会计报表报市(地)分公司审核、汇总后报省分公
司。市辖区办事处和市(地)中心支公司营业部,视同县级支公司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采取权责发生制入账原则,复式簿记账原理,借贷记账方法;总户账和分户账使用三
联式活页账;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使用订本账。县级支公司为基层核算单位,编
制财务收支计划和办理会计决算,按季预交利润并按规定税率每月向当地税务部门交
纳工商税。各县级支公司按财产险和人身险分别建账核算。
1985年,国内保险业务实行总公司与省分公司“三、七”(总公司三、省级分公
司七)成数分保的办法。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暂
行核算办法》,实行国内业务(包括人身险)全省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交纳所得
税与调节税。国外业务实行总公司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山东省各县(市、区)支公司
为基层核算单位,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办理会计核算,按季预交利润并交纳工商税,
年终盈利上交,亏损上级拨补。
1987年1月1日起,人保总公司对省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年,省政府确定在全省(不含青岛)统算与中央财政实行保险
收入“五、五”分享的前提下,省与市(地)实行“先分保后分享(分保分享同比例,
省三、市地七),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办法,同时实行两级核算、各计盈亏的核
算体制,责权利结合,讲求效益,促进加强经营管理。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与省财政厅
联合下发《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企业收入后分享分保缴库和财务处理办
法的通知》,此为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山东保险业的一次重大经营管理核算体制改革。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在全国率先实行核算体制改革,并下放部分业务经营权,各市(地)
分公司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者。
1991年起,农业险实行市(地)、县(市、区)两级公司“三、七”成数分保,各自
独立建账、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核算体制。
1994年1月1日起,人保总公司实行由总公司统一核算,自负盈亏,按不同保险业
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分别编制会计报表和考核经营成果。其中,对国内财产险
业务实行各级经营公司独立建账,分级管理,分公司自计盈亏,相对独立核算;对涉
外财产险业务和出口信用险业务,经营公司独立建账,分级管理,分公司自计盈亏;
对人身险业务,各经营公司独立建账,分级管理,自计盈亏,相对独立核算;国际再
保险业务总公司独立建账,自计盈亏。
1996年7月,人保系统进行机构体制改革。9月,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财产险业
务会计核算不再区分国内业务和涉外业务,原在财产险国内业务中核算的短期意外险
和在涉外业务中核算的航意险划归中保人寿山东省分公司。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基
本业务会计核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账、自计盈亏,总公司自负盈亏,所得税由总
公司集中缴纳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体制。出口信用险业务由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为
总公司代办,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1999年1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分级管
理、分级建账、自计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体制。
2001年1月1日起,人保全省系统以市分公司为单位建立财务中心,对所辖县(市、
区)支公司统一核算,使用总公司统一的财会软件和收付管理软件。县(市、区)支公
司作为展业单位,不再建立会计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费收入等全部上划市分
公司财务中心,费用和赔款等所有支出由市分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后全额拨付。200 2
年底,人保全省系统16个市分公司均建立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中心。
2005年1月1日起,人保财险系统会计核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账,分公司自计
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体制。股份制改造后,
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明确财务中心基本职能:负责本级和县级支公司的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账簿登记、各类会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负责财务预
算的制定、财务分析、指标考核、成本和费用的统一集中管理;资金管理、税收管理、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等;统一保管所有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
县(市、区)支公司设置出纳员、业务收付员各1名,出纳员接受财务中心指导。
(二)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1996年8月,中保人寿山东省分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
逐级考核的核算体制,即总公司统一核算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总公司、省分公
司、市(地)分公司分级管理,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实行逐级考核。
1999年,中国人寿全省系统16个市(地)分公司建立财务中心,集中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
2000年,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
会计科目的使用及编号,明确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分类,以及保费收入、准备金、
外币业务等核算规定。2001年4月,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建立清算中心,实行省内
资金收支两条线,对资金集中管理。
2003年7月1日起,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
核算体制,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12月17日,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成为上市金融企业。
中国人寿青岛市分公司实行与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相同的会计核算体制。
(三)太平洋保险各分公司
1993-1997年,太平洋保险各分公司实行独立法人、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核算
体制。市级中心支公司和县级支公司会计核算采取独立的会计账簿,在会计期末结账
后向分公司递送书面报表,再由分公司合并汇总上报总公司。1997年,财产险、意外
险、寿险业务以及规定单独核算的业务实行按不同币种分别建账核算。
1998-2001年,太平洋保险各分公司的计划财务部为二级核算主体管理部门,全
面负责分账核算机构的会计工作。1998年,依据太平洋保险总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
则》,太平洋保险各分公司建立支公司资金管理体系,从资金划拨及月末资金账户余
额管理入手,实现财务集中管理,将保险单证及发票的印制、收发、存档及使用消耗
纳入财务电脑信息控制系统。1999年4月1日起,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对全系统固定资产
实行集中统一会计核算,各分公司停止使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累计折
旧等有关会计科目。
2002年,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各业务机构由预算管理分别核算
改为财务中心集中核算,变分散会计监督为集中会计监督。取消县级支公司账户,将
会计改为报账员,由报账员负责各单位财务资料的收集、传递和报销,实现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的全面集中。
2003-2005年,太平洋保险各分公司成立财务管理中心,实行统一、规范、垂直
的财务管理模式。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授权,对所辖公
司实施财务监控。按照上繁下简的核算规定,调整各级公司会计核算内容,减少核算
级次,取消城区业务部和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的核算处理权,简化中心支公司会计核
算内容。对会计科目进行统一及账套合并,支公司不再开设账套,一个中心支公司只
有一个人民币会计账套;取消县(市、区)支公司的核算职能,上收至中心支公司统一
管理。
(四)平安保险各分公司
1993年7月1日起,平安保险各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各中心支公司财务
负责人由分公司财务部委派,并由分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和问责考核。1995年,平安
保险各分公司贯彻总公司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业经营的原则,进一步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实施财务负责人考核制度和财务双签制度,建立完整的考核体系,
规定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2005年,平安保险
各分公司一直实行此种会计核算体制。
(五)其他保险公司
2000-2005年成立的保险公司均为股份制公司,各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一般实行一级法人,总公司、分公
司、中心支公司三级核算、逐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制。如中华联合保险山
东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计盈亏,中心支公司相对
于分公司进行核算,支公司(营销服务部)采取收支报账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收入上划,支出核拨,严禁坐支,专款专用。大地、太平、永安、华安、天安、安邦、
新华人寿、泰康、海尔纽约人寿等保险公司均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
会计核算体制,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运用,执行收支两条线垂直财
务管理模式,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各类资金及费用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全程监控。
各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大多采取委派制,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对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二、保险业务核算
1986年前,人身险与财产险统一核算。1986年后,人身险单独核算。财产险业务
最初实行涉外业务与国内业务分别核算,1996年起不再区分,开始推行分险种核算,
不同险种实行不同的核算办法。
(一)国内财产保险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独家经营时期,保险业务核算会计报表分为国内业务、国外业
务两套。国内财产险业务的会计科目是根据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会计核算的需要设置
的。
198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固定赔付率提存赔款准备金,即按保费收入的50%
作为固定赔付率,若当年赔付率不足50%,剩余部分转存赔款准备金;大于50%,超出
部分由赔款准备金弥补。1983年,不再设立赔款准备金,改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
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85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当年承保的国内保险业务,至少30%的毛保费分给总
公司,自留70%。
1987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益的规定》,省
与市(地)实行“先分保,后分享,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办法,人保各市(地)公司
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当年,全省有12个市(地)分公司盈利,济南市和德州地区
因遭受洪水和冰雹灾害,人保济南市、德州市分公司分别亏损3951万元和614万元。
1991年1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种植业险、养殖业险实行独立核算,市、
县两级公司实行“三、七”成数分保、各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核算体
制,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年终由县(市、区)支公司办理分保结算,盈余分
别留市、县两级公司作为风险基金,亏损向上级公司拆借。
1993年7月1日起,太平洋、平安驻山东各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
企业财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1994年1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保险企
业会计制度》。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账、分别核
算损益。经营再保险业务,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出口信用险业务实行
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作为保
费收入,备抵性准备金的核算包括坏账准备金、贷款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外汇业务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办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核算方法。在会计科目设
置上,分资产类、负债类、所有权益类、损益类及表外科目5个类别,共设置88个一
级科目。会计报表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3种,其中损益表附三个
表,即利润分配表、非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财
产险业务核算,实行按季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分摊各项费用开支、提存和转回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季在会计报表上结计盈亏,主要损益科目为保费收入、追偿款收
入、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
1996年9月,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推行分险种核算。核算险种为企财险、家财
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货运险、船舶险、农业险、建筑安装工程险、责任险、
飞机险、卫星险、核风险、石油开发险、其他险14个险种。各级公司在完成上级公司
规定的分险种核算范围前提下,将分险核算的险种细化,报上级公司备案。各级公司
按季(有条件的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分摊各项费用开支、提存和转回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按季(有条件的按月)在会计报表结计盈亏。外币业
务核算实行外汇分账制。
1999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会计核算采用表结账不结的办法,实行按月结计盈亏,
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分摊各项费用开支、提取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
决赔款准备金、计提保险保障基金等。实行分险种核算办法,各险种只核算承保利润,
营业费用按各险种保费收入比重分摊,设计表内会计科目96个。
200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实行业务核算集中管理。全省16个市分公司成立财务
中心,对辖区县(市、区)支公司财产险业务实行统一核算,市分公司建一本会计账,
县级支公司不建立会计账,全省系统统一使用总公司的财会软件和收付费管理软件。
县级支公司只开设收入类、支出类、费用类三类账户,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3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对经营的财产险业务组织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
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实行表结账不结的办法按月结计盈亏,按月计提固
定资产折旧;月底分别提存和转回直接业务和分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
任准备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再保险分出业务按预估账单入账。
实行收入、赔款、手续费、准备金、再保险、营业费用分险种核算承保毛利和承保利
润。编制的利润表分别反映毛保费收入、营业额、净保费收入、已赚净保费,并对成
本费用项目结构进行调整,对当年保单获取成本及以前年度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采
用表摊账不摊的方法摊销,计入当期各险种的成本费用。设置表内会计科目106个,
比1999年增加10个。
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国内财产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科目与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基
本相同。
(二)国内人身保险
1980年,人身险业务并入国内财产险业务核算。1983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人身
险责任准备金由未到期部分的保费组成,分险种统一按规定提取,提取比例为简身险
准备金87%,费用13%;养老年金险、医疗险准备金95%,费用5%;非储蓄性险种(一年
期团身险)准备金提存办法与财产险相同,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计提,费用按10%计
提。9月1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印发《人身险会计实务》,规定开办简身险业务前须
向开户银行另立账户,办理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支付退保金、保户借款等日常收支
往来和转储定期存款等,账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养老金险、医疗险业务活动及其
经营成果,单独开户,分别建账,账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198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人身险业务的安全保健费,除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险按
保费收入的0.2%计提、个人养老金险按0.3%计提、简身险按1%计提外,其余均按2%计
提。
1985年,人身险业务的费用实行按规定比例包干管理,简身险按13%计提,集体
养老年金险按5%计提,个人养老年金险按7%计提,其费用开支统一由各级财会部门办
理,直接费用按实际支出分别列账,间接费用按保费收入比例分摊。人身险长期性业
务(寿险业务)开始独立核算。
1986年2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和青岛市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制定的《人身保
险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分别为核算单位,对人身险资金专户储存,向当地银行申请
开立“人身险周转金”账户,核算日常收支往来。
1987年1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意外险业务划归国内财产险
业务核算。执行人保总公司对人身险业务宣传费的计提规定,集体养老年金险按保费
收入的0.35%计提,个人养老年金险按保费收入的0.5%计提,简身险、团体人身险、
团体意外险按0.7%计提。
1988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寿险责任准备金按人身险业务部门提供的精算数据提
取。提取后,按会计账面收支差提存特种准备金,也称“三差”(死差、费差、利差),
损益分别计算提取,统称特种准备金。
1991年12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执行新的《寿险会计核算办法》,
会计报表特别增加“三差”计算表。
199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执行财政部《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
业税的通知》规定,对一年以上返还性人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缴营业税。1月1日起,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人身险业务核算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
财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人身险保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入账,年终
决算计算“三差”损益。人身险准备金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
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备抵性准备金。会计报
表单设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主要损益科目为保费收入、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伤医疗
给付、手续费支出。再保险损益科目为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分保费支出、分
保赔款支出。
1996年7月,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将原在国内财产险业务中核
算的短期意外险业务划归中保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及中保人寿青岛市分公司核算。中保
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执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实行未决赔款准备金按当年意外险和一年
期健康险保费收入的1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短期人身险自留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死亡风险责任准备金按当年精算结果提取,保单责任准备金按当年精算结
果提取,特种责任准备金按损益表试算的损益结果提取。
2000年1月,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执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
计核算办法》,对人身险业务5大险种分类核算。人身险业务的各项收支,按权责发
生制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赔款及给付、准备金提转差等,计算当期损益。中国人
寿山东省分公司制定《分红保险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对分红险业务实行
单独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分红险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
各险种的保费直接计入,资金运用在单独的分红险资金账户中核算,运用收益直接计
入分红账户,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按规定计入分红险成本和费用,责任准备金根据
精算结果提取,红利分配按规定逐级下拨,用于红利支付,维护保户利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对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相应改革。2003年7月1
日起,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制度》。公司的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
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具体会计核算时,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依据,如
实记录和反映各项经营活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收入与其成本、费用相互配比,
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该会计期间确认;各项财产
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发生减值,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金;
会计核算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当年,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青岛
市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对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公司
经营的各类业务的核算进行全面规范。至2005年底,一直运用此种会计核算办法。
(三)涉外保险
1979年7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涉外业务核算执行人保总公司的规定,涉外
业务外汇收支不再结汇,改在中国银行开立美元和港币账户以收抵支。在记账方法上
实行人民币集中记账和外币分账。
1980-1993年,山东省涉外保险业务由人保系统独家经营,主要业务集中在人保
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及烟台市分公司,实行单独建账,分级管理,总公司统
一核算,省级分公司自计盈亏。业务收支实行定额管理,利润全部上缴,所得税和总
准备金由人保总公司统一提取。
1980年6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印发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
制度(试行)》,改为外币分账,对于开立外币账户的账务,用外币直接记账和编制会
计报表。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定期将超过定额的资金上缴总公司,如遇特大赔款定额资
金不足时,向总公司申请拨款。
1985年,人保总公司核定山东省分公司外币资金定额60万美元,省分公司核定青
岛市分公司40万美元、烟台市分公司10万美元、其他市(地)分公司1万美元,超定额
上划省分公司。
1994年1月1日,人保、太平洋、平安保险公司涉外业务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印发
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涉外业务主要损益科目为保
费收入、追偿款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外汇业务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办法。
年终,各种外币按伦敦市场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编制报表;按国家外汇管理
局12月31日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并与人民币汇总合并编制报
表。
1996年,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会计核算不再区分国内业务和涉
外业务。各种外币业务的外汇收支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按规定
汇率分别折算成人民币(美元),编制报表。
2005年1月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暂行)》专门对外币
业务核算作出规定。对各种外币业务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同时,
按规定汇率分别将各币种折算成人民币、各外币折算成美元,编制折币报表。年底,
将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分别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计为当期损益。太平
洋、平安等保险公司涉外业务的核算办法与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的核算办法基本一
致。
(四)出口信用保险
山东省出口信用险业务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办理,在会计账务处
理上,对保费、赔款、追偿及准备金的提取办法均与财产险业务不同。1989年,人保
山东省分公司执行财政部规定,保险系统国内外业务利润应缴纳的调节税税率由15%
调减为7%,其余8%转作出口机电产品信用保险赔款准备金,以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信用
险业务发展。1989-1990年,根据人保总公司《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核算体制及奖励办
法》和《出口信用保险会计核算暂行规定》,出口信用险业务实行收支平衡的财务政
策,人保总公司实行独立建账、统一核算的体制。开办出口信用险业务的公司单独建
账,年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分别为报表单位办理会计决算。出口信用
险所收保费是美元等外币,其外汇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营业税、印花税由出单公司就
地缴纳,所得税、调节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出口信用险实行三年期核算办法,即每
个业务年度(业务承保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财务收支在第一、第二两个会计年度通
过提存和转回信用险未结算准备金过渡,至第三个会计年度结出业务年度的损益。出
口信用险实行保费收入和经营成果挂钩的奖励办法,以支持业务发展。
1992年,人保山东省及青岛市分公司出口信用险业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199
3年1月1日起免缴营业税。
1996年1月1日起,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中保财险总公司印发的《出口信用
险代办业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出口信用险业务实行由省级分公司代总
公司办理的经营管理体制。省级分公司代办出口信用险业务,单独设置代办账户,直
接与总公司发生账务往来。月底,省级分公司将代办出口信用险业务账户损益类科目
本月累计发生额,按明细分类,以划代收代付报单形式,通过代办往来科目全额上划
总公司。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代办的费用实行核定比例、年底一次性划拨的办法。
2001年12月26日,人保总公司规定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将85023.91美元和
118222.17元人民币于2001年底划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届时关闭信用保险账户。
2002-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沿用人保总公司的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