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产保险理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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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企财险、船舶险、货运险、家财险、车
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他责任险及农业险的理赔管理,同时也负责承保工作,实行
“一条龙”服务。之后,随着业务发展和人员增加,设立专门理赔部门负责理赔工作,
实行保赔分离。2000年后,各财产险公司建立理赔中心,由省级分公司集中理赔,重
大赔案报总公司核赔,并严格按流程管理,形成理赔管理体系。省级分公司理赔权限
按照上级公司的授权执行,对所辖保险机构根据情况实行弹性理赔权限,并随着业务
发展和管理要求不断调整。

一、企业财产保险
1949年11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成立后,对华商保险公司并入业务的理赔按旧有制
度执行,公司内部设专职理赔人员,所有赔案公司自主理赔。
1950-1958年,人保全省系统贯彻“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设立防
灾理赔科(股、组),专司其职,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处理
各类保险赔案。
198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制定《理赔工作守则》,理赔工作基本做法是:保险
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派2人以上现场查勘,首先抢救伤亡人员和财产,拍摄现场照
片,查勘有关证件,做好调查记录等。当年,国营企业安全事故较少,企财险赔付率
较低。
1981年,人保全省系统对企财险赔款无免赔额。保险公司与消防、交通等部门建
立协作关系,定期互通情报,聘请各类技术人员做保险顾问。
1982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明确企财险的赔付原则: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流动
资产按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均视同足额投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额
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1983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企业财产保险理赔工作若干问题的
补充规定》,凡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赔款,核损后迅速赔付;与保险条款责任范围
内的灾害事故有关联的赔款,合理掌握予以赔付;与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
无关联的赔款,报上级公司审批。保险责任范围扩大至暴风、暴雨和“三停”(因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的机器设备、产品和储藏品损
失),火灾、爆炸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理赔权限为:每笔损失30万元以上的赔款,
报人保总公司批准;洪水赔款,波及面广,受灾户多,每笔损失30万元以上的赔款,
授权省级分公司核定赔付,灾后报人保总公司备案;每笔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赔款,接案后报人保总公司备案。
1984年,人保总公司下发《关于建立国内保险重大赔案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
在一次灾害和事故中,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总额估计在5万元以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
各种机动车、船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
在5万元以上赔案报人保总公司。当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下发《关于建立国内保险
赔案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支公司发生2万元(代办所1万元)以上的赔
案,将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失情况和处理意见等电话报告市(地)中心支公
司。
1989年,人保总公司对赔款计算方式进行修改。1980-1990年,人保全省系统企
财险累计支付赔款3.80亿元,平均赔付率35.03%。1990年人保全省系统企财险赔付率
41.72%。
1991年起,各保险公司陆续建立理赔责任制、赔案审批制、错假案追究制及赔案
事前审计制度。1994年4月27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印发《错假理赔案件处罚暂行规
定》,根据损失金额的大小,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
职,对以赔谋私、滥用理赔权限等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人保各级公司均制定理赔管
理制度,如人保枣庄市分公司制定《企业财产保险签单员、定损员制度》,实行定损
中的账务核查,防止人情赔款、照顾赔款等现象发生。5月2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规
定,各县(市、区)支公司的赔案及拒赔案件逐笔填制备案表,逐级汇总报上级公司。
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对企财险理赔实行承保理赔“一条龙”服务,由县(市、区)支
公司承保业务员负责事故现场查勘定损,各分支机构设专职定损员。12月12日,人保
山东省分公司印发《财产险理赔权限规定》,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各险种的特
点和业务量确定理赔权限:凡一次性赔款超过20万元(含)的企财险,各种通融赔付的
案件、系统内各单位公有财产发生的赔案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批准;新险种业务根据
不同险种规定不同理赔权限。人保各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建立理赔质量
检查制度、未决赔款报告制度、理赔质量考核评比制度、理赔案件会计复审制度等,
把理赔工作作为考核财产险业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地)分公司组织理赔质
量互查,对财产险重大理赔案件,业务部门会同财会、审计及有关人员共同审核。有
条件的县(市、区)支公司与当地检察院或法院建立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设
在市(地)分公司和县(市、区)支公司,依法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1996年,各保险公司转变经营观念,将理赔管理及赔付率列入业务经营考核指标,
理赔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实行集中核赔。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
在潍坊、东营、济宁等市(地)分公司试点核保核赔制度,制定《财产保险实务规程》,
对受理案件、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核定损失、损益处理、赔款计算、赔付结案等作
出明确规定;对企财险实行单险种考核,对赔付率、赔案差错率等均有考核规定。太
平洋保险各分公司对非机动车辆保险实行由分公司授权支公司定损,重大灾害损失由
分公司组织力量或请有关专家参与定损;定损员实行持证上岗或委派授权,建立定损
员和业务员双人查勘制度。
1997年1月1日起,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执行《财产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权限的规
定》,市(地)分公司对出险标的实行验险定损,超过理赔权限的赔案上报省分公司,
由省分公司派员协助查勘或组织专家检验、定损,严格限制保险责任和免赔率。中保
财险济南、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泰安、东营市分公司的理赔权限为30万元以下,
其他市(地)分公司为20万元以下。涉外业务理赔权限为:济南、淄博、潍坊、烟台、
威海市分公司5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其他市(地)分公司2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系统
内各单位公有财产发生的赔案及通融赔付的各类财产险赔案不管金额大小,均报省分
公司审批。同年,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印发《家财险震灾保险理赔规定及标准》、
《财产保险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财产险业务核保核赔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理
赔案件从出险登记到赔付结案每个环节制定22条详细理赔流程;对震灾标的的划分、
房屋类、其他物品、施救费用支出等均作出规定:5万元以内的赔案由现场理赔小组
定案,以加快震灾理赔速度;5万元以上的赔案由支公司研究确定,在确定之前先预
付2万元,对小额赔案当场赔付,特殊疑难赔案由上级公司处理。省分公司及市(地)
分公司逐级成立核赔师管理委员会,并规定核赔师管理委员会职责、资格考试和考核
条件及理赔权限。同年,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对青岛分公司的理赔授权由起初的50万元
减至30万元;各分公司根据支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授予支公司5万元的理赔权,超
过5万元报分公司审批。平安保险各分公司实行核保核赔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
定《财产保险理赔规定》,实行核赔人员委派制,引入公估公司、行业专家等协助理
赔。
随着理赔管理技能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省级财产险分公司对各市(地)分公司或
中心支公司实行弹性理赔权限。中保财险济南、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泰安、东
营市分公司理赔权限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美元6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其他市(地)为
人民币30万元以下,美元4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对用外币承保的涉外财产保险、财产
一切险附加地震、海啸责任的,赔偿限额的确定视风险程度和业务情况而定。随着理
赔管理的逐步深入和流程化,各财产险公司将理赔质量管理列入公司经营考核范围,
制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根据不同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及地区差异,规定不同的理赔流
程和权限。人保全省系统开展企财险防风险、创效益活动,将企财险业务的赔付率、
结案率,理赔管理的内控制度、核赔制度建设及理赔权限执行情况列入考核指标。人
保山东省分公司将18个市级分公司列入考核经营范围,根据不同地区划分不同的赔付
率考核指标,对大面积水灾、地震保险责任的查勘理赔制定专门规定;一张保单中同
时有外币、人民币的,地震责任的赔偿限额不得超过外币业务的保额。2000年,各财
产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化理赔管理规定,对赔案审批表、赔款计算书、出险
索赔通知书、保单抄件、查勘理赔报告、保费收据、损失清单、出险证明、事故照片
及说明、赔款批单、赔款收据、赔款协议书、权益转让书、分期交费协议书、预借赔
款申请书、技术鉴定报告、批单抄件等制定具体标准。
2001年,各财产险公司实行保赔分离,强化岗位监督,严格理赔程序和赔付标准。
太平洋财险省级分公司成立理赔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定损,上收业务机构的定损权,
对县(市、区)支公司实行定损员委派制,理赔审核由定损中心负责,大额赔案由分公
司审批,超权限赔案报总公司审批;县(市、区)支公司承担定损后的赔案缮制和报批。
天安保险山东分公司实行双人查勘、双人定责、双人定损制度,总公司根据分公司的
风险控制能力授予理赔权限。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
定《理赔工作手册》、《理赔各岗位工作质量控制及考核程序》等管理制度,加强现
场查勘定损管理,杜绝业务人员私自接报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制定《特殊企业财产
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一些集体(股份)、个体、私营企业中财务不健全、
管理不规范的特殊企业,根据案情情况,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保险标的损失
情况、保险标的结存情况等,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损失
赔偿协议后,按赔偿金额的20%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额。同年,人保总公司授权山东
省分公司陆上石油保险业务经营理赔权限(含免赔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2年,各财产险公司贯彻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后,下级公司的理赔权限由上级
公司根据《法人授权书》,参考下级公司的业务规模、理赔经验、技术条件、人员配
备等因素分别确定。各财产险公司理赔管理从险种管理向流程管理转变,进一步完善
保赔分离制度。太平洋财险各分公司成立理赔服务中心,分公司全部上收理赔权,查
勘定损由分公司集中统一组织,并实行首席核赔员制,按照分公司经营质量和风险控
制能力,授权分公司首席核赔员承担一定赔款额度下的核赔职能,超过核赔权限的赔
案报总公司双核中心审批。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针对非车险业务制定理赔流程和各项
规定,吸纳消防、建筑、机械等专家,建立外聘兼职专家队伍,解决非机动车辆险险
种多、损失标的不固定、定损难度大的工作难点。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实行出险后理赔
鉴定,杜绝以赔款顶保费等违规现象发生。
2004年3月1日起,人保财险全省系统实行专人或专业部门立案登记管理制度,所
有非机动车辆险报案统一由以市分公司为中心的95518受理,所有县(市、区)支公司
业务处理系统的报案口关闭,未经95518受理的赔案不得进行赔付处理;建立赔案事
后审查制度,制定《外聘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省分公司组成专家顾问团,参与省分
公司、市分公司组织的风险评估、理赔鉴定和防灾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技术性要求
较高的损失事故查勘定损,聘请权威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对损失范围广、损失原因
复杂、专业技术强、损失金额大或被保险人要求有保险公估机构介入的赔案,聘请公
估机构定损、理算。对责任险、意外险等涉及人员伤亡费用,按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标准和项目确定。所有涉及医疗费用赔付案件,均经聘用医疗专家审核。7月26日,
人保财险各分支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企财险等12个险种的理赔实务和《理赔工作管
理暂行规定》,执行统一的理赔工作流程,建立理赔业务分析制度,利用外部资源对
赔案进行定损或理算,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12月,安邦保险山东分公司成立非机动
车辆险核赔部,建立95569非机动车辆险报案制度和各险种未决、已决赔案登记簿,
制定报案流程,确定各机构非机动车辆险理赔联系人,便于95569调度和工作联系。
2005年,各财产险公司制定理赔质量相关标准,实施查勘定损分离、集中核损、
疑难案件处理、换件回收、定损复查等制度,通过建立完整的理赔体系,实行报案集
中受理、分级授权,理赔人员在职能和授权范围内行使理赔职责。根据分公司授权,
各县(市、区)支公司有查勘定损权,赔案缮制和赔付由市分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华安
保险山东分公司从接报案到现场查勘定损、立案到赔案的审批和结案的各个环节均确
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和处罚措施,对数额巨大的赔案制定上报审批制度。人保财险
山东省分公司建立市级分公司理赔管理模式与流程框架,中心城市分公司建立理赔/
客户服务中心,在授权范围内对超过县级机构理赔权限的赔案进行网络复核及部分险
种的纸质复核。同年,人保财险全省系统开展理赔质量年活动,对全省系统14个市级
分公司理赔质量进行检查和自查,各级公司建立结案率考核制度,将结案率与基层公
司的薪酬相结合,控制未决赔案的数量。人保潍坊市分公司组织理赔业务质量检查组,
对9个经营单位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共抽查赔案1260件;人保聊城市分公司通过现
场查勘剔除不合理赔款100余万元;人保威海市分公司通过自查,使出租营运车辆报
案件数下降40%。随着全省系统从查勘、定损到理算、核赔的非车险理赔队伍的建立,
定损理赔业务实现分离。同年,各市级分公司理赔中心聘请医疗专家,对医疗费用进
行审核,并与公安部门、律师事务所合作,查处多起保险诈骗案件。

二、船舶保险
1980-199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远洋船舶险的理赔,采取在国内受损的船舶
由人保青岛市分公司查勘处理,在国外的赔案则委托有关代理人检验查勘、取证。凡
属向第三者追偿的案件,在取得证据后向责任方追偿。198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开
始办理沿海内河船舶险业务,当年未发生赔款。1985年,国营、集体及个体船舶保险
责任范围未区分,保额偏低,船舶险赔付率100.98%,经营亏损。
1986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改变渔船险按第一损失方式计赔和被保险人应负的经
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做法,制定出险渔船修理工时定额和材料定额,推广出险渔
船三方定损和小事故一次定损的做法。当年,全省渔船险赔付率87.6%。
1988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制定《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国内
渔业船舶保险条款》,对国营和集体船舶、个体船舶保险的保额、保险责任范围作出
限制。
1992年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制定的《渔船保险条款》及费率,
规定渔船险每次赔款的绝对免赔额为100元。由于出险率、赔付率偏高,保险公司对
渔船险采取出险后比例赔付办法。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加强对渔船(船舶)险理赔工作的
管理和监督,一次赔款超过20万元报省分公司核批。至1994年底,国内船舶险赔款1
147万元,赔付率76.84%。
1995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制定《渔船保险定损标准》,对特殊情况的渔船(船
舶)进行特别约定,区别渔船(船舶)停泊、航行、作业等情况进行比例赔付,被保险
人对每次事故的自付比率(即保险人的绝对免赔率)为10%;保险船舶因碰撞造成损失
实行以责扣赔,全责扣赔15%,主责扣赔10%,次责扣赔5%。1998年,中保财险山东省
分公司成立船舶险集中定损理赔小组,对重大、疑难海损事故抽调专业人员集中定损
理赔。
2000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制定的《沿海内河船
舶保险管理规定》、《船舶保赔险业务管理规定》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实务》。2
002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船舶险理赔权限为: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赔案,
省分公司理赔权限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赔案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以上,报总公司
批复;赔案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报省分公司备案。远洋船舶险、保赔险、远洋船舶建
造险赔案,省分公司理赔权限为5万美元以下,赔案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报
总公司批复。人保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全面提高沿海内河船舶险免赔额,对
远洋船舶险根据保额大小,确定1万美元~4万美元不等的免赔额。2000-2
005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实行授权经营,运输船舶险平均赔付率连续5年低于5
0%。
2005年,人保公司对远洋船舶险的理赔免赔额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根据保额
多少分六个档次确定免赔额,最多免赔5万美元,最少免赔1万美元。人保财险总公司
授权人保财险烟台芝罘区支公司、威海荣成市支公司及青岛市分公司国际部经营远洋
船舶险业务。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远洋船舶险理赔权限为5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理赔权限为3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
青岛市分公司沿海船舶险理赔权限为200万元人民币,内河船舶险为80万元人民币。
当年底,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不含青岛)远洋船舶险赔款430.6万元,赔付率
440.42%;渔船险赔款391.5万元,赔付率66.55%。

三、货物运输保险
1950-1958年,货运险业务较少,累计赔款200.88万元,平均赔付率10.64%。
1973年起,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进口货物一般由我国保险,出口货物一般由
对方保险”(简称“两个一般”)的规定,因出现危险性大的进口货物由中国保险机构
承保、危险性小的出口货物由外国保险机构承保的不正常情况,赔付率急剧上升。
1974-1978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办理远洋船舶险业务,涉外业务赔付率高达50%。
1979年,对“两个一般”的做法进行调整,赔付率降至30%。
1988年4月6日,人保总公司同意人保威海市支公司代理国家进口的检验理赔业务,
明确人保威海、潍坊、淄博支公司的保单冠号。7月1日起,人保总公司制定《国内货
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1989年9月1日人保山东分公司执行该办
法,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组成45人的代理赔清算小组,建立往来台账,解决货运险的代
办案件。
1990年12月10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下发《关于货运险代理赔工作中应当注意的
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严格执行赔案审核制度,
对只代查勘不代理赔的案件,按《货运险代理赔办法》规定执行。
1991年5月1日至1993年,铁路货运险保价货物无论是限额以下还是限额以上,保
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1991年前签订的国内货运险保单仍按原补偿制度的规定办
理。
1994年5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成立货运险清算中心,各市(地)分公司成立相应
货运险清算机构,设立清算账户,专人负责清算业务审核、账务处理。6月30日,人
保山东省分公司与青岛市分公司协商确定对国内货运险代理赔权限由3000元改为1万
元,8月1日起执行。
1995-1997年,各财产险公司不断提高现场查勘率,严格理赔权限。人保财险山
东省分公司制定《货运险风险管理办法》、《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双代工作实施办法》
和《货物运输保险清算实务手续》,对货运险“双代”(代查勘、代理赔)赔案规定处
理期限,督促处理积压赔案。各县(市、区)支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赔案,使清算资
金及时划转。
1998年1月1日起,中保财险总公司规定,山东省分公司进出口货运险理赔权限为
50万美元,青岛分公司为30万美元。凡由总公司出具担保的案件,不论案件大小,均
由总公司确定或核准。省分公司根据各市(地)分公司的理赔技术和管理能力,规定市
(地)分公司进口业务分别实行30万元、15万元、8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理赔权限;
出口业务分别实行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理赔权限。中保财险
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出口货运险理赔人员统一使用人保总公司印发的《出口
货运险检验、理赔代理人信用证》,便于国外收货人(被保险人)在发货时可及时得到
赔款。
2002年2月26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货运险“双代”实施办法
和实施细则,国内货运险业务“双代”权限为人民币5000元。国内公路、陆路、铁路
货运险省分公司理赔权限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国内水路、航空货运险业务的赔案,
省分公司理赔权限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凡赔案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
总公司批复。预约货运险业务一般只代查勘不代理赔。6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制定
《国内货运险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8月20日,对《国内货运险业务管理规
定(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货运险业务的运作。
2005年,各财产险公司严格遵循货运险查勘定损工作流程,理赔程序实现流程化、
规范化。保险公司依法对侵权责任案件、合同责任案件进行追偿,以减少赔款,增加
收益。凡属向第三者追偿的案件,在取得证据后,一般由代理人向责任方追偿。

四、农业保险
1982-1990年,全省农业险业务处于从试办到推开的摸索阶段。因种植业和养殖
业保险面广,保户分散,风险集中,人保全省系统理赔管理难度大,处于亏损经营状
态。其中1984-1987年,平均赔付率137.78%。
1988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棉花种植成本雹灾保险赔偿处理,实行全部损失按
出险当日的赔付额计赔;部分损失在30%(含)以下不赔付,损失程度超过30%,超过部
分按出险当日赔付额比例赔付(每亩棉田按4000株计算)。保险棉田数低于实际亩数时,
按投保比例赔付;保险棉株遭受雹灾损失后,赔付金额达到当日最高赔付额,保险责
任即行终止。3月,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印发《农作物生长阶段赔付数额表》,各县(市、
区)支公司参照执行。

图2-1 1982-1990年山东省农业险赔款情况示意图。

1991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改变1988年制定的棉花种植成本雹灾保险按出险当日
赔付额计赔办法,采取绝产的按当日最高赔付数赔付;部分损失当日不赔,秋后算账
(根据9月上旬测定的棉花产值,赔付产值不足150元保额的差额部分)。秋后算账的办
法,导致棉农对受灾棉田的管理放松,使保险公司赔款数额增大。1992年,人保山东
省分公司对农村统筹业务实行按分保比例各自承担风险的办法赔款。
1993年7月9-14日、8月4-5日,菏泽、临沂、聊城、济南、枣庄等市(地)普降暴
雨,部分地区降特大暴雨,平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上。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在全省范
围内调集骨干1000余名,组成25个理赔工作组和220个查勘定损小组,赶赴受灾现场,
重点对棉花水灾查勘理赔,并统一制定理赔方案和查勘理赔程序及定损标准。
1994年7月21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上收农业险赔案审批权,实行以保单为单位,
凡一次灾害赔款金额10万元的(含农村互助会业务),由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审批。农业
险赔款审批权限实行分级,限制开展风险大的险种。1996年,小麦火灾保险的赔偿处
理,采取每公斤单价按照国家当年平均收购价格计算确定的办法。1998年,对受灾农
作物收获价值不足保额的差额部分及养殖业险赔付实施扣残值的办法,赔偿金额最高
不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70%。
1999年,种植业险理赔限定相应的免赔率或免赔额,对风险较高的业务,在签订
保险协议的同时签订防灾协议。2000年,全省农业险赔款868.1万元,赔付率53.99%,
比全国平均赔付率低18.51个百分点。1995-2000年,山东省农业险连续6年平均赔付
率55%。
2001-2005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农业险采取“适度发展,注重效益,防范风
险”的经营策略。种植业出险后,理赔人员实地调查受灾村、乡(镇)或县签单单位的
实有面积与保险面积是否相符,据此确定赔付比例。
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肉牛保险只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死亡责任;
对奶牛只赔偿因难产而死亡的责任;对高产奶牛(每胎产奶量高于5000公斤)只赔
偿产后3天内患产后瘫痪、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责任。

图2-2 1991-2005年山东省农业险赔款情况示意图。

五、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随着机动车辆数量逐年增加,车损险成为财产险公司赔案数量最多的险种,其理
赔管理直接影响公司效益。保险公司不断改进车损险理赔办法,在理赔定损、防灾防
损和专业化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各保险公司制定了适合当地
实际的理赔管理措施。
1980年,全省车损险赔付率为10%。1984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新的《机动
车辆保险条款》,对公有、私有车辆采取区别对待的赔付办法。1985年,人保山东省
分公司要求各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配备专职机动车辆理赔人员,对每一
案件作现场查勘记录,由车主、特约修理厂、保险公司三方签订修理合同。对酒后驾
驶、无证驾驶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和肇事逃逸案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对因“三
超”(超载、超宽、超长)造成的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损失,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
定增加免赔额或拒绝赔付。机动车辆出租、转让、变更用途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
续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1980-1985年,全省车损险赔付率逐年上升,汽车保险经
营亏损。至1985年,赔付率达到109.23%。
1986年,人保各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取消特约汽车修理厂,改为招
标修理。但因配件、工时价格上涨,特别是进口汽车价格涨幅较大,损害赔偿标准逐
年提高,车损险赔付率94.52%,经营亏损。
1987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车损险赔付率超过70%的市(地)分公司,实行费率
浮动40%,当年全省车损险赔付率64.71%。同年,人保总公司在山东省召开车损险理
赔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山东省降低车损险赔付率的经验做法。
1989年,全省车损险赔付率比1988年下降2.87个百分点。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处理
车损险赔案5598件,赔款1324.9万元。1991年,人保全省系统严格理赔程序,车损险
赔付率66.36%。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交
通事故责任方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标准提高。无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费用及抚养1
人的抚养费由1991年的11616元增加至32986元,增长183.97%。《处理办法》中规定,
“在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由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此规定使保险公司的经
济效益受到影响。同年,全省失窃车辆150多台,出险率上升至23.86%,比上年增加
3.28个百分点,增加赔案11251起。人保各市(地)分公司采取措施,合理降低赔付率。
1992年底,人保全省系统处理车损险赔案98596起,赔款42710.4万元,比1991年增加
15758.8万元,赔付率84.95%。其中,汽车赔款占总赔款的97%,拖拉机占2%,摩托车
占1%。同年,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采取承保理赔一体制措施,由承保人承担理赔定
损工作。
1993年,全省失窃车辆200多台,赔款6000多万元,其中人保全省系统车损险20
万元以上大额赔款80多起,比1992年多赔款1200多万元。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实行车损
险免赔率和自负额,肇事者自负最高限额3000元。全部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负15%,主
要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负10%,同等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负5%。保险车辆全车失窃按实际
比例赔付,保险公司赔偿失窃车辆保额的70%,被保险人自负30%。停放地点不在停车
库房内或无安全人员看护的停车场,安全防盗措施不落实,未安装防盗锁,停车车门
不上锁等,保险公司只赔偿失窃车辆保额的50%。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发生火灾
损失不予赔偿。至1993年10月底,人保全省系统处理车损险赔案11万余起,比1992年
同期增加2万起,多赔款1亿余元,赔付率75.94%。
1994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被保险人及其允
许的驾驶员违反规则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对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自负一定的经济
损失。特约条款实施后,保险公司坚持以责扣赔和保额不足比例分摊,对第三者伤残
疑难问题由法医鉴定中心审查,查处机动车辆保险假骗赔案。同年,人保山东省分公
司印发《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制度》和《保险车辆修理招标管理规则》,在全省系统
建立机动车辆损失险三级定损员制度。一级定损员由市(地)分公司推荐,省分公司考
核;二级定损员由县(市、区)支公司推荐,市(地)分公司考核;三级定损员由县(市、
区)支公司考核。同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对车损险保费收入、赔付率、内部管理、
未决赔款4项指标进行考核,推广烟台市分公司《保险车辆修理招标管理规则》、
《机动车辆定损员制度》,推广蓬莱市支公司集体定损、一次性招标修理和一次性定
损赔付的做法。至1994年底,人保全省车损险赔款68952万元,赔付率68.28%。
1995年3月11日,人保、太平洋、平安保险驻山东各分公司对盗抢险免赔额按
《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第17条执行。同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中
心与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太平洋保险平度支公司联合破获一起重大汽车保险骗赔案件,
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改革赔偿修理费计算办法,对车损险赔
付率在60%(含)以上的市(地)分公司上收理赔权限;赔付率在50%(含)以下的,下放理
赔权限。
1996年7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机动车辆投保时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额的车辆,按
实际修理费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额
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过错致使保
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人保全省
系统推行集中定损、一次性招标修理办法,有条件的公司实行单方肇事小额赔款一次
性赔付办法;机动车辆零配件报价中心在全省系统联网。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
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
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
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追回赔款。
1998年,各保险公司车损险普遍推行集中定损,实行专业化管理,建立综合业务
处理系统和核保核赔系统,全面开展汽车配件报价工作。中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实行
机动车辆定损员制度,并制定《定损员考核细则》,全省系统有85人被确认为一级定
损员资格;建立车损险资料数据库、失窃车辆查找库、各类汽车保险基础数据库;推
行分散展业、集中定损模式。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全面推行车损险理赔复勘制度,完
善理赔工作程序,车损险理赔工作质量有所提高。1999年1月1日起,人保山东省分公
司调整车损险理赔权限,最高为20万元,最低为15万元,机动车辆盗抢赔案超过10万
元(含)报省分公司审批,各市(地)分公司对县(市、区)支公司理赔权限相应进行调整。
太平洋保险山东分公司实行集中定损、核赔,与供货方共同制定《汽车玻璃价目表》。
随着保险车辆出险率上升,保险公司已决、未决案件大量增加,加之物价及第三
者责任险补偿标准提高等因素,各财产险公司车损险赔付率偏高,为此,保险公司采
取建立理赔中心、实施保赔分离等措施控制赔付率。2000年1月19日,太平洋保险青
岛分公司扩大集中理赔范围,撤销机动车辆定损中心,成立理赔中心,理赔中心下设
报案、调度、定损、缮制、报价、客户服务中心和综合科。12月1日,人保山东省分
公司按照技术集中、规范操作、科学管理、快速理赔的原则,建立市分公司车损险集
中定损中心,根据需要建立若干个集中定损小组;定损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全部车损
险案件的现场查勘、损失核定、询报价、组织保险车辆修复、赔款理算、赔款缮制工
作;县(市、区)支公司固定专人专职定损理赔,实施保赔分离。
2001年1月1日,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根据各市分公司车损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实
行弹性理赔权限。凡推定全损的赔案,不论金额大小,报省分公司审批。县(市、区)
支公司理赔权限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车辆赔付率超过60%的支公司,理赔权限不超过
1万元。各市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实行理赔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弹性理赔权限
后,当年机动车辆损失险案均赔款减少212元。同年,人保全省承保的机动车辆发案
起数同比减少1100起,车损险赔付率56.3%,同比下降0.02个百分点。人保全省系统
有10个市分公司赔付率控制在56%以下。太平洋保险各分公司引入GPS定位查勘指挥系
统,在接到客户报案后,通过电子地图确定出险车辆位置,使流动查勘车快速赶赴现
场,受理客户报案和查勘理赔。
2002年,各财产险公司建立理赔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完善
理赔工作流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同对承接理赔车辆的汽车修理厂资质及能力进行
认定。太平洋保险山东分公司实行首席核赔员委派制和核赔员持证上岗制,各分公司
成立重大赔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10万元以上的赔案和重大疑难案件,30万元以上
的赔案报总公司审批。天安保险山东分公司所有业务录入核心业务系统,每月对各类
数据进行分析,各级业务管理人员按照不同权限,对业务结案率、未决赔案及时登录
率、预估损失偏差率、事故年赔付率、当年结案率等40多个业务指标进行分析,控制
理赔业务发展过程中的情况。
2003年后,车损险引入非寿险精算技术,条款设计趋向国际化、精细化和个性化,
产品技术含量日益提高,各财产险公司车损险条款费率变动频繁,产品更新较快,相
关的法律环境也有重大改变。1月1日,各财产险公司启用新制定的车损险条款及费率,
费率体系不断调整完善。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规定赔付率在50%以下的市分公司理
赔权限为20万元(含),赔付率在55%以下的理赔权限为16万元(含),赔付率在60%以下
的理赔权限为12万元(含),赔付率在60%以上的理赔权限为8万元(含),每年或半年根
据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当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制定《伤残人员医疗跟踪服务实
施办法》,规定10月1日起凡涉及人员伤亡费用的赔案结案未经医疗专业人员审核不
得赔付。
2004年,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简化,赔偿标准提高,经营车损险风险加大。
各财产险公司将机动车辆分为家庭自用车、非营业用车、营业用车,保险责任、免赔
额及无赔款优待等规定更加细化,便于操作。各财产险公司制定车损险小额赔案处理
办法。单方肇事或双方肇事通过交警认定责任清楚且无人员伤亡,经保险公司定损双
方无异议的小额赔案;保险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无争议,填写《交通
事故当事人赔偿责任确定书》,经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单车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
下的赔案,均适用此办法。人保财险全省系统进行一、二级定损员资格考试,由人保
财险山东省分公司颁发定损员证书和专用章,统一编号备案,所有车损险定损单有定
损员名章,无定损员名章或定损员名章与定损权限不符的,视为错案。同年,各财产
险公司对未决赔案实施监控管理。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对赔案残值实施跟踪管理,
收回残值冲减赔款。人保全省系统实行询报价网络传输审核管理,提高询报价的效率
和质量。太平洋财险各分公司对未决赔案集中至中心支公司,对报案、立案、抄单、
统一查勘定损集中管理,制定《未决赔案管理考核办法》,对已决赔案平均结案周期、
平均立案周期及未决赔案平均周期、金额占比等指标进行考核,保证未决赔案估损金
额的准确性。7月,太平洋财险济南分公司实行网络系统集中管理,将较大数额的核
赔权集中至总公司。10月,太平洋财险济南分公司成立核保核赔中心。
2005年,各财产险公司提高汽车及特种车车损险附加险的绝对免赔额,实行查勘、
定损分离,细化车损险理赔权限,控制车贷险风险。至年底,全省各财产险公司均成
立理赔中心,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指南和严格的理赔流程,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专线,
及时接报案,对车损险实行现场双人查勘,按照车损险定损系统规定和理赔权限进行
定损和理赔。

六、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简称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经历了无限额赔偿、最高限额
赔偿、分档次限额赔偿到法定保险的改革过程。20世纪80年代初期,交通事故赔偿基
本是交警怎么判,保险公司就怎么赔,赔付率逐年上升。1989年,全省第三者责任险
赔付率为70%。1991年4月,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增设1万元档次。1992年9月,车辆参
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数量增多,事故案件相应增多。保险公司在处理第三者责任赔
款时,人情赔款、骗赔案件及医药费、抚养费、生活费、误工费等证明漏洞百出,保
险公司难以查证,赔付率上升。
1994年4月25日,人保总公司成立省分公司及市(地)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
三级保险车辆事故及人身伤害赔案司法鉴定中心(简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由保险公司及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职责是为保险车辆事故
所致人身伤害赔案作审查鉴定。人保市(地)分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负责5万元(含)以下
赔案医疗费用的审查;5万元以上的赔案经市(地)分公司审核后,报省分公司存档;
疑难案件报省分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审查核定。县(市、区)支公司的审核权限由市(地)
分公司确定。
1995年,全国取消原第三者责任险无限额赔偿档次,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作为第三者责任赔偿的依据,防止各地自行出台处理规定,提高第三者伤残、死亡、
医疗等费用的赔付额度,但全省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和案均赔款数额仍呈上升趋势。
1996-1997年,各财产险公司改变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偏低的问题,但因补偿标准
提高,赔付率依然偏高。1998年12月1日起,第三者责任险实行单独承保,单保第三
者责任险的车辆增多。保险公司在保单上特别约定,对保险挂车单独发生保险事故,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2003年,各财产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
险人员伤亡费用采取未经医疗专业人员审核不赔付的办法控制风险。2005年,对第三
者责任险及车损险的附加险不提高绝对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