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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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也称再保险,有法定分保和自愿分保(商业分保)。1996年2月前,由人保总
公司办理对外分保业务,对内实行总公司、分公司之间分保。中保再保险公司成立后,
各保险公司向中保再保险公司实行一定比例的法定分保。2002年后,根据中国保监会
的规定,各保险公司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的比例逐年减少。2006年1月1日,法
定分保全部取消。各保险公司建立分保机制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根据承担风
险能力,采取合约分保、预约分保、临时分保等方式转移风险。

一、法定分保
1949年10月,政务院规定:国内保险业务不办理分保,国际再保险实行国家垄断,
由人保总公司统一经营。人保总公司与国外建立国际分保关系以前,对国外的分保由
中国保险公司出面经营。1949年后,人保青岛分公司设立监理股,与私营保险公司建
立分保关系,接受溢额的再保险,停止私营保险公司与外商保险公司的分保联系。
1950-1958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人保总公司规定,火险、水险、兵险、其
他险(包括人身险和农业险)最高限额分别为30亿元、15亿元、7.5亿元、10亿元(均指
旧币),由人保总公司统一分保。人保总公司依靠政府支持,可承揽巨额风险业务,
也可接受私营、外商公司的分保。
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涉外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继续办理。人保总公司
对分保对象、分保方式、分保数量进行调整。1959年,人保总公司制定战争险条款和
费率。人保青岛市分公司主要为设在上海或国外的总公司展业、出单和理赔,本身不
具备承保能力。
1980年后,人保总公司首先实行的再保险模式为: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当年承保的
国内财产险业务毛保费的30%分给人保总公司,自留70%;人保青岛市分公司当年承保
的国内财产险业务毛保费的20%分给人保山东省分公司,10%分给人保总公司,自留7
0%。1987年,人保青岛市分公司直属总公司管理,不再向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分保,直
接分给人保总公司30%,自留70%。同年,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与市(地)分公司试行“三、
七”成数分保。1995年5月,人保总公司实行“二、八”分保,即人保山东省分公司
及青岛市分公司当年毛保费的20%分给总公司,自留80%。人保山东省分公司与市(地)
分公司仍实行“三、七”分保。人保山东省分公司设立再保险处,负责系统内对上对
下分保。1996年产寿险分业后,再保险处撤销,其法定分保业务并入财务处管理。
1992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两家公司所经营业务的
30%向人保公司办理再保险,非人身险业务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超过实收资本金和
总准备金的10%以上部分,也办理再保险。
1996年1月1日起,除寿险业务外,各保险公司业务每年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分出承
保业务的比例由30%改为20%,但出口信用险和农、林、牧、渔保险不在法定分保之列。
在办理法定分保后,剩余80%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商业性合约或临时分保。各保险
公司均制定法定分保实施细则,法定分保采用业务年度的方式,分保结算期定为3年,
即各保险公司每一业务年度滚转到第三年底结束。石油及钻井平台险、航空险、核电
站险、船舶险、货运险等高风险业务,先办理法定分保,后办理其他形式分保。
2000年1月1日起,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所辖各市(地)分公司承保的全部意外险
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办理法定分保,分保比例为分保范围业务毛保费和赔款的20%。法
定分保业务由总公司统一办理,核算期由3年改为1年。当年,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
按规定完成全年短期险业务的“二、八”法定分保处理,并对1997-2000年3个年度的
法定分保业务进行结算。
2002年10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放松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
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分出比例每年降低5%。2005年,法定分保
比例降为5%。

二、自愿分保
自愿分保(商业分保)是对法定分保后自留责任的分保。人保山东省分公司独家经
营时期,国内业务对外不办理分保,涉外业务由人保总公司统一办理。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增加,各保险公司开始建立分保管理
制度,配备人员,设立再保险机构,负责办理法定再保险及商业再保险业务。人保山
东省分公司企财险自留额由2001年的3.5亿元增至2005年的5亿元,其他财产险业务凡
超过自留额部分,将符合合约条件的财产险承保业务自动纳入合约分保,分散风险。
开拓石油险预约分保业务,将东营油田业务的一部分分保给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
寿山东省分公司执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业分保办法》和《商业分保实施细则》,
自留额度为寿险50万元、意外险50万元、健康险20万元,各业务类别凡超过自留额度
以上部分办理商业分保,分保保单各年度的保额不低于5万元,人保山东省分公司按
规定完成寿险新单、续期业务逐笔商业分保处理。
2001年,人保总公司在核算体制上取消大灾剔除办法,实行系统内巨灾超赔保障
分保。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商业分保合约发展到机损险、工程险、石油险、货运险、船
舶险、产品责任险等,重点扩大肥城煤矿业务,同时扩大胜利油田财产险业务,建立
预约分保,以分散风险。
2003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制定《船舶保险业务分保管理规定》和《小额船
舶保险业务分保管理规定》,对船舶险单船保额超过4000万美元安排合约分保。战争
险基本费率原则上不低于0.03%,承保附加战争保赔险仅限于中远公司及中海公司所
属船舶。对小额船舶直接承保的保额(扣除法定分保后)在人民币50万元(含)至800万
元(含)之间的均纳入分保合约范围;凡纳入货运险分保合约的业务,分出公司最低承
担放入合约业务20%的比例责任,最高分出比例为80%。11月,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
印发《寿险业务商业分保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人寿总公司将寿险商业分保业务全部转为由省级分公司直
接集中办理,并推行分保业务省级分公司集中核算,由省级分公司计提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中国人寿总公司授权山东省分公司商业再保险自留额为:寿险
(含重大疾病类险种)100万元,1年期意外险100万元,1年期以内意外险按每张保单1
00万元,健康险30万元。8月,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对单笔年保费收入在300万元
(含)以上的短期团体健康险业务安排分保,分保比例由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根据业
务风险大小确定后上报中国人寿总公司统一安排分保。因风险大,再保险公司不接受
分保的业务,原则上不承保。
同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制定系统内大灾分保办法,进一步完善分保机制,
重点控制航空、油田、煤炭、电力、船舶、货运、制造、化工、纺织、烟草、交通等
行业风险,对上述行业承保争取再保险保障。人保财险济宁、泰安市分公司开展煤矿
业分保,对重点行业加强风险分析、预测和定价,开展对直接承保的延伸性服务和技
术支持,发挥再保险的保障功能。人保财险济南、淄博等市分公司开展电力分保业务。
2月9日,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印发《再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再保险合约差异化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合约分保实行差异化管理,直接限制和取消自留额以下业务
的合约分保。
2005年,各保险公司遵循分散风险、稳定经营、公开、公平、公正和权责匹配的
原则,对各类业务首先办理法定分保(5%),对超自留额业务办理商业分保。对大型商
业风险项目、统括保单业务,执行商业分保合约条件自留额规定,所有业务办理法定
分保后,保额仍然超过分保合约规定的最大自留额限额的业务,办理商业分保,超出
分保合约保障条件的业务办理临时分保。建立分保业务管理制度和分保业务数据库,
规范再保险业务运行。对合约业务、预约业务及临时分保业务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实
行风险管控。对交通、能源、电力等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及涉外企财险,实施重点分
保支持。各保险公司通过实施再保险构建多层次综合性风险保障体系,促进了山东保
险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