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补偿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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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前,外资保险公司在山东经营保险业务,往往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免责限度,
对出险损失在免责限度内的不予赔偿。外资保险公司对财险 (水险、火险、汽车险、
玻璃险)的理赔、灾情勘估,主要由公正行进行,少数情况由保险公司人员直接进行。
1949年人保山东分公司成立后,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
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理赔理念,发挥聚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的主要职能作用,
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海难事故及各种责任事
故、意外事故损失的投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组织经济补偿。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全省
保险业务赔案逐年上升, 补偿与给付金额逐年增加。1949-1958年,人保全省系统总
计赔款与给付1547万元(按新人民币计算) ;1980-1990年,人保全省系统总计赔款与
给付14.82亿元;1991-2005年,全省保险企业总计赔款与给付527.59亿元,年均增长
18.49%,占全国同期保险总赔款的6.94%。

图1-25 1991-2005年山东省保险企业赔款(给付)情况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