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政府职权作出规定。1 982年12月10日、1986年12月2日、1995年2月28日和200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过4次修正。 一、省人民政府职权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 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省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制定规章;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 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4.依 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 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 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 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 事项。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 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 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 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 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8.保障少数民族的 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 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宪 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上级国家 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 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市人民政府职权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 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2.领导所属 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5.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 安等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 俗习惯;9.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1 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 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 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 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 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8.保障少数民族 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 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上级国 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地区行政公署职权 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山东省分期撤销地区行政公署,建立地 级市政府。1983年1月,省政府共设9个地区行政公署。2000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 准,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至此,山东省作为省政府派出机关的地区行政 公署全部撤销。 地区行政公署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职权是代表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 指导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事项。长期 以来由于工作需要,在省和县之间实际上担负着一级政府的任务。198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行政公署要改成名副其 实的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检查了解所属各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决定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任务,协调相互关系;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一部分干部;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行政公署不作为一级领导实体,今后不直接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现在管 理的,可交给所在市、镇或者县;一时交不了的,可以暂时代管。县的工作由省直接 布置。计划、财政、物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由省径自下达。某些重大事情需要行署办 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下达,省政府各部门不得随意给行署增派任务。1983年9月19 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出,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全省各地区行政公署继续行使一级领导机关的职权,逐步 过渡为名副其实的派出机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职权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 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 当的决议、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经济计划 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 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 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 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9.保障妇女同男子有 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 的其他事项。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 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 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 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 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8.保障少数民族 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 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上级国 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乡镇人民政府职权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 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 命令;2.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 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7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8.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 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9.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 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 命令;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 行政工作;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7.办理 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