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职责 2000年2月,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增设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的决定。法制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 会的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审议 和拟订地方性法规案;对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报请省 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 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等。 2003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地方性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 (二)根据需要,拟订地方性法规案; (三)负责对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 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 会交付的有关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五)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 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负责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的调查研究 ,提出建议; (七)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常设 的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 领导。1988年3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批准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 职权范围内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三)审议、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 案,并提出报告; (四)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五)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经济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提 出报告; (六)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草案 征求意见工作; (七)调查了解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为省人 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做准备,并对有关违法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报告; (八)审议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章 和决议、决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 告; (九)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对全省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 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 进行调查研究,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准备; (十一)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系,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报 告工作;加强同本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相互学习;加强同财政经济方面的省人大 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十二)研究处理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 (十三)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 事项。 2003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 职权范围内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三)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 的质询案,并提出报告; (四)审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省和省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审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变更或调整方案草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 审计工作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草拟有 关决议草案; (五)组织或参与起草、修改、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 案,根据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立法程序提出审议意见或听证 报告; (六)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草案 的征求意见工作; (七)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承办、参加或组织关于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或工作情况的检查、视察活动;适时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的专题工作汇报,了解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情况;对全省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或意见和建议; (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 进行调查研究,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准备; (九)研究处理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 及人民来信来访; (十)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 项。 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九届人大以前名称为山东省人民代表大 会法制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常设的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 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1988年3月24日,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批准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 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法制工作方面的议 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三)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制方面的质 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对质询案所作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案征求修改意见的工作; (五)调查了解政法机关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决议、决定的 实施情况,为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好准备工作,适时地建议省人 大常委会听取有关工作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六)审阅省政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政法方面的决议、决 定和规定,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七)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对省政法机关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视 察;对发现的疑难案件或其它重大问题,必要时,经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批准, 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八)接待、处理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民来信来访;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 办以及省人大代表反映的有关信访案件,对属于冤、假、错案的,必要时向省人大常 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搞好法制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普及法律知识工作 ; (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3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 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议案 及决议、决定草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三)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 询部门负责人对质询案所作的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质 询结果; (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 规(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五)调查了解本省内务司法部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议、决定的实施 情况,为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准备;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有关 工作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六)参加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及时发现法律、法规 执行和内务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经省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 ,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并提出报告; (七)处理内务司法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民来信来访,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 办和有关部门转交省人大代表反映的有关申诉案件。根据实际,向省人大常委会或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个案监督建议,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搞好法制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普及法律知识工作 ; (九)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视察、调查 研究等活动的联系协调事宜; (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职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 生工作方面的常设的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1988年3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批准其 主要职责为: (一)职责范围包括教育、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有关事宜; (二)审议、办理和拟订有关议案,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拟订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 性法规草案; (三)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围绕同委员会有关的重 要问题进行专题视察或调查,并写出视察、调查报告; (四)对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中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 规划、指标和财政拨款提出初审意见; (五)对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和 教科文卫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汇报,提出建议; (六)研究省人民政府和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不 适当的决议、决定、规定等,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撤销的报告和意见; (七)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听取与委员会有关的受质询的机关 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 (八)在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公布以后,督促有关方面进行宣传 教育和贯彻落实; (九)研究处理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 (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3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或参与起草、修改、听证和审议同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 决议、决定草案; (二)拟订或审议涉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药品监督、新 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档案、防震减灾等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审议办理省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 机关对质询的答复; (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中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审查。参加 或组织教科文卫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执法和工作情况 汇报; (四)对教科文卫方面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视察、执法检查活动,并负责 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视察、检查情况; (六)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教科文卫方 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联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本省各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省人 民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参加或组织有关会议和活动。联系教科文卫方面省人大代表, 听取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办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及其他方面的工作事 项。 五、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职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前名 称为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 护工作方面的常设的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受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1988年6月1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 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城乡建设、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气象以及交通、能源、邮 电建设等方面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 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方面 的议案; (四)审议、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方面 的质询案,并提出报告; (五)参与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提 出报告; (六)调查了解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为省人 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做准备,并对有关违法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报告; (七)审议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决议 、决定和规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 议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 调查研究,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准备; (九)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对全省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 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加强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加强同本省市、县人大 常委会和外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相互学 习;加强同城乡建设方面的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 (十一)研究处理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 (十二)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3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或参与起草、修改、听证和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决定草案; (二)拟订和审议涉及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三)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 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四)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邮政、通信、煤炭、电力、铁路 和人民防空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对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中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 护方面内容的审查;参加或组织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 检查,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执法和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视察、执法检查活动,负责 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视察、检查情况; (七)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配合做好有关的立法、监 督等各项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加强同本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工作机构的 联系,交流经验,协调开展工作;加强同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省人大代表 的联系,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加强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有关的立 法、监督等项工作; (八)办理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信访案件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 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职责 1989年3月,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增设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 委员会的决定。1998年4月,省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将农村经济委员会更名为农业与 农村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工 作方面的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参与拟定、修改和审议同本委员会 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 (二)研究、审议和拟订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土地、乡镇企业等有关农 村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村经济方 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对质询案所作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调查了解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除参加省 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外,对农村经济方面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视察、调查报 告,为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准备,并协同有关方面对违法事件提 出处理建议和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决议 、决定和规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向 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以及省人大代表反映的有关信访案件,必要时 向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3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或参与起草、修改、听证和审议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和决议、决定草案; (二)拟订或审议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 案;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质询案 ,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 (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中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审查;参 加或组织农业与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省政府农口部门执法和工作 情况汇报; (四)对农业与农村方面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与委员会相关的视察、执法检查活动,并负责 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视察、检查情况; (六)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农业与农村 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联系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本省各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和 省政府农口部门,参加或组织有关会议和活动;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省人大代表, 听取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办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事项。 七、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职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方 面的常设的专门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 大常委会领导。1988年6月1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其主要职责 为: (一)职责范围包括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委员会的议案和质询案,并 提出报告; (四)参与拟订、修改和审议属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草案,并 按立法程序提出报告; (五)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 见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及重大问题的汇报; (七)除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外,对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 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视察,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八)审阅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对其中同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九)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 (十)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2003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或参与起草、修改、听证和审议同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 定草案; (二)拟订或审议涉及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议案;研究、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委员会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三)参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中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 、旅游方面的审查。参加或组织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 检查,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执法和工作情况汇报; (四)对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与委员会相关的视察、执法检查活动,并负责向常委 会会议报告视察、检查情况; (六)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民族、宗教 、侨务、外事、旅游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省人大少数民族、归侨代表; (七)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本省各市人大有关委员会 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或组织有关会议和活动; (八)办理全国人大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及其 他方面的事项; (九)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