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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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科技奖励的法规与规章进行奖励和按
专利法享受专利外,还从工资待遇、政府特殊津贴和医疗保健等方面提高其生活待遇

一、优先提高工资待遇
1984年3月,省人事局等5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等
4部门下发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据“打破常规、优先提高那些真有本事、贡献突出的杰出人才的生活待遇”的
精神,超级(不限级别)提升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级别。提升后的月工资一般暂不超
过200元。1985年和1993年两次工资改革以及后来的历次工资调整中,所制定的工资
政策均体现了提高专家待遇的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尤其是资深的高层次专家,一般都
担任较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业务领导职务,可套改较高职务工资等级,能够享受较高
的工资待遇。1995年开始,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批准当月起,在本人职务
工资标准内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少数贡献特别突出的报经人事部批准,可晋
升两个工资档次。

二、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一)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政府特殊津贴。199
0年7月28日,人事部、财政部通知规定,津贴额每人每月100元,自1990年7月份开始
发放。1991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对享受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的数量和范围、选拔
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制度,每年进行选评。对被评选为享受特殊津贴的专
家授予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作为终身荣誉。1992年和1993年将特殊津贴标准划分为每
月50元和每月100元两个档次,并分别规定选拔两个档次的具体条件。1994年,将上
述两个档次合并,执行每月100元的标准。
1995年开始,对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方式进行改革:不再逐月发放津贴,每年每人
一次发给5000元;1990-1994年选拔的人员,按原发放方式实行。其后对一次性发放
的标准进行过两次调整:2001年起,提高为每人每年10000元;2004年起,提高为每
人每年20000元。
1990年,山东省建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至2005年,累计有2570名有突出
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被批准享受此种待遇。
(二)山东省政府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省政府决定,自1995年10月起,对住山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
放省政府津贴,每人每月800元;为博士生导师发放特殊岗位津贴,每人每月200元。
院士的津贴,1998年改为每月1000元,自2001年起增加为每月10000元。国家百千万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998年开始,每人
每月津贴500元。20世纪90年代前期选拔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人每月津贴100元;
21世纪选拔的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月津贴1000元。首席技师的选拔管
理工作2005年开始进行,确定入选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津贴1000元。
除省政府发放津贴外,部分市政府也出台政策给当地的高层次专家发放生活津贴
或岗位津贴。有些高层次专家同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津贴和市政府津
贴。

三、医疗保健及其他待遇
住鲁两院院士、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
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均按规定享受相
应医疗保健待遇,并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和疗养,其中两院院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
对以上高层次专家以外的教授及相当教授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保健, 199
4年,省人事厅、省卫生厅通知规定:1965年底前参加工作,现被聘任(任命) 为教授
(含相当职务)和1985年工资改革前为高教六级以上的副教授(含相当职务),享受医疗
保健待遇。1997年前,被聘任为正教授(含相当者)的一般都办理了医疗保健手续,享
受相应待遇。1997年后,除少数有突出贡献者外,新聘任的教授一般不再享受医疗保
健待遇。
其他待遇方面,按照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的原则,千方百计解决专家的后顾之忧。
2001年,省政府确定省财政每年为每位院士拨付科研活动经费20万元;对新增加和新
引进的院士一次性拨付科研启动费50万元。2001年1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4
部门《关于做好在鲁院士医疗保健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健康疗养休假制度,
为院士每年安排一次健康疗养。院士所在单位要为院士配备助手和秘书,以及配备专
车等。省有关部门为住鲁院士办理特种人身保险。有关文件对专家优先解决住房问题
,尽快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优先购买车船飞机票,以及免缴有关津贴的个人所得
税、养路费和过桥费,组织休假考察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