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流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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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人事部门对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轮换和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制定
相关政策规定并在一定范围试行,但未形成制度。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行国家公务员
制度后,开始全面实行公务员职务轮换(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

一、干部交流与职务轮换(轮岗)
1990年11月,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
流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干部交流的范围包括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县(市、区)党
委、政府及同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地)直部门和省、市(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凡在同一地区、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均可适当进行交
流。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6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规定:国家公务员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4种形式。担任领导职务
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轮岗,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轮
岗年限。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
的经历。1995年和2002年中共中央先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强调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996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职位轮换的通知》
。同年,省人事厅印发《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对全省国家
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具体办法作出详细规定。2005年,全省党政群机关市厅级以下
、乡科级以上干部交流11081人,其中市厅级46人,县处级1649人,乡科级9386人。

1995-2005年部分年份山东省党政群机关厅局级以下干部交流情况统计表
表3-9
单位:人

┌──┬───┬────────────────────┐
│年份│总数 │其中 │
│ │ ├───┬───┬───┬────────┤
│ │ │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科员办事员及其他│
├──┼───┼───┼───┼───┼────────┤
│1995│1239 │72 │1167 │ │ │
├──┼───┼───┼───┼───┼────────┤
│1997│2067 │108 │1959 │ │ │
├──┼───┼───┼───┼───┼────────┤
│2000│14228 │119 │1624 │6871 │5614 │
├──┼───┼───┼───┼───┼────────┤
│2003│17963 │111 │2115 │9408 │6329 │
├──┼───┼───┼───┼───┼────────┤
│2005│17893 │46 │1649 │9386 │6812 │
└──┴───┴───┴───┴───┴────────┘

二、回避
20世纪90年代,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正式建立。1996年,人事部印发《国家公务
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1998年,省人事厅印发《山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
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
2000年前,山东省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已全面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并明
确规定:公务员从事仲裁、案件审理、税务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考核、
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人
员的,必须回避。同时,对需要回避的公务员任职和公务活动,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对干部的职务安排和公务活动,都要考虑回避问题。
至1997年底,省直机关43个部门的187对需要回避的人员,基本回避到位。全省
强化工作力度,干部回避工作基本上正常化和制度化。至2003年,全省各级机关采取
组织调整的办法,对需要回避的4295人按规定进行调整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