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职务犯罪预防体制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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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以前,山东省各级检察院内部未单独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由经济
检察部门负责。
1992年11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要
求,省检察院在经济检察处增设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检察室。
1994年,全省有12个市(分)检察院和35个县(市、区)检察院建立预防机构,没有
建立预防机构的检察机关设专人负责预防犯罪工作。全省检察机关配备专职和兼职预
防干部220人。菏泽地区两级检察院均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1995年,济南市检察院在金融系统等的10余家单位建立预防机构。
1998年1月,省检察院在反贪污贿赂局设置预防犯罪处,专门负责职务犯罪预防
工作。全省18个市(分)检察院中有16个市(分)检察院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149个
县(市、区)检察院中有140个县(市、区)检察院建立相应的预防机构,全省检察机关
共配备专职预防干部320人。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牵头组织成
立预防职务犯罪研究协会和犯罪预防咨询委员会。
1999年,菏泽、日照、莱芜、淄博等市(地)党委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成立以党
委主管政法工作副书记任组长,检察院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职务犯罪预防领导
小组。
2000年,潍坊、滨州等地及烟台、青岛、菏泽、济南、临沂等地的大部分县(市
、区)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
2001年9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力量的规定》和省委
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省检察院
撤销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的犯罪预防处,专门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处。
2002年8月,省检察院下发通知,确定36个基层检察院为预防工作联系点,并推
荐济南、青岛、烟台、枣庄、菏泽市检察院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联系点。至年
底,济南、潍坊、淄博、东营、日照、滨州、莱芜、菏泽、德州、威海、枣庄等11市
及96个县(市、区)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检察院设立
办事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全省三级检察院与各行业、系统共同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工
作领导小组1548个。
2004年8月,济宁市委根据市检察院建议,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青
岛市崂山区委采纳区检察院建议,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部
署,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群众积极参与的预防工作大格局。
2005年,德州市、聊城市根据市检察院建议,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
同年,全省有13个县(市、区)检察院分别与工商、税务、交通、教育等重点行业系统
共同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