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2&rec=95&run=13


    1991年6月,省检察院召开第四次全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会议,部署控申举报工
作任务,重点是:深入扎实地开展举报工作;继续加强控申案件的查处工作;严肃认
真地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当年,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申诉6226件;复查不服不批准逮捕、不服不起诉、不服免予
起诉(简称“两不一免”)申诉案件251件,维持原决定114件,改变原决定81件,建议
复议3件。
    1992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关于调查处理不服免予起诉
决定情况的通知》,省检察院对全省不服免予起诉决定情况进行调查。经查,1991年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决定4566件,受理不服免予起诉的申诉669件,立案
复查215件,纠正75件。
    199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准备工作
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刑事赔偿工作的领导,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准备工作
,尽快提出执行《国家赔偿法》的计划。11月,省检察院召开各市(分)检察院控申处
长和刑检处长参加的座谈会,明确赔偿工作由各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要
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1995年,省检察院和18个市(分)检察院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设立刑事赔偿工
作办公室,隶属控告申诉检察处,各县(市、区)检察院设专人负责刑事赔偿工作。全
省配备专(兼)职刑事赔偿工作干警186人。4月,省检察院举办第一期贯彻实施《国家
赔偿法》培训班;青岛、烟台、济宁、滨州、威海等市(分)检察院采取不同方式进行
培训,为做好刑事赔偿工作奠定基础。至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申诉3552件
;复查“两不一免”申诉案件105件,维持原决定78件,改变原决定38件;对有错误
可能的23件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经检察机关建议,法院改判5
件。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领导,省级检察院要由一名副检察长负
责,抽调专门办案力量,集中进行复查工作,重点复查1997年以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和侦查的案件、当事人不服1996年下半年作出的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多次提
出申诉的其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复查1997年以后的自侦
案件9244件,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1996年下半年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152件,
其他申诉570件,对31件错案和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92人予以纠正。当年,全省检察
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290件,经复查维持原决定92件,改变原决定23件,建议复议
1件;受理刑事赔偿案件66件,决定赔偿10件。
    2000年5月,省检察院对全省检察机关1990-1999年刑事申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在此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管辖内刑事申诉案件9895件,决定立案2043件,
纠正原处理决定674件,维持原处理决定1625件。10月,省检察院在济南召开全省检
察机关控申举报工作会议,要求各市(分)检察院把办案作为控申举报工作的着力点,
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快办快结,力争2001年上半年将不服免
予起诉的申诉案件清理完毕。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刑事申诉5061件,经复查维
持原决定88件,改变原决定44件,建议复议14件,向法院抗诉27件;受理刑事赔偿案
件47件,立案29件,给予赔偿7件。
    2001年2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刑事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省检察院部署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10-11月,
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委托,承办不服安徽省检
察院复查决定的4件刑事申诉案件。
    2002年3-9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控告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共清理出历年积
压交办案件267件。至年底,办结255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检察院列单督办的
48个上访老户全部办结。
    2003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和
《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全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与监所检察部门配合,认真排查、从快处理服刑人员申诉案件,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
法权益。服刑人员耿某因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被平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耿妻不服,向平度市检察院申诉。经平度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量刑畸重,遂向法院提
出再审建议。法院再审改判耿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0月,省检察院开展刑事申
诉工作调查。经查,1997-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刑事申诉29836件,立案复查
1859件,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纠正意见237件,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或决定394件。
    2004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的通知》
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2003年不起诉案件697件860人进行全面复查。截至10月31日,
全省共有8起案件撤销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1起案件撤销不起诉决定退回公安
机关补充侦查,4起案件改变法律适用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05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办
理情况开展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200
4年立案复查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自侦案件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根据最高
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检查范围,山东省符合条件的案件有50件,经复查维持原处理决定
的30件,纠正原处理决定的13件,部分纠正原处理决定的7件,返还财产99.4万元。
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申诉10954件,复查刑事申诉案件70件,维持原决定
32件,改变原决定24件,向法院提出抗诉1件;受理刑事赔偿26件,给予赔偿8件。

1996-2005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情况统计表
表3-33

┌────┬────────┬────────┬────────┬───────┐
│项目年份│受理案件情况(件)│审结情况(件)    │复议情况(件)    │赔偿情况      │
│        ├──┬──┬──┼──┬──┬──┼──┬──┬──┼──┬────┤
│        │立案│直接│转其│小计│给予│不予│受理│维持│变更│小计│支付赔偿│
│        │    │答复│他部│    │赔偿│赔偿│申请│原决│原决│(件)│金或返财│
│        │    │    │门  │    │    │    │    │定  │定  │    │产(元)  │
├────┼──┼──┼──┼──┼──┼──┼──┼──┼──┼──┼────┤
│1996    │10  │    │1   │8   │2   │6   │    │9   │    │2   │16370   │
├────┼──┼──┼──┼──┼──┼──┼──┼──┼──┼──┼────┤
│1997    │33  │    │4   │25  │5   │20  │22  │12  │    │6   │493510  │
├────┼──┼──┼──┼──┼──┼──┼──┼──┼──┼──┼────┤
│1998    │46  │13  │6   │36  │10  │26  │17  │7   │5   │12  │78200   │
├────┼──┼──┼──┼──┼──┼──┼──┼──┼──┼──┼────┤
│1999    │48  │14  │20  │47  │13  │34  │15  │8   │3   │13  │174280  │
├────┼──┼──┼──┼──┼──┼──┼──┼──┼──┼──┼────┤
│2000    │29  │11  │1   │34  │7   │27  │6   │3   │4   │8   │85120   │
├────┼──┼──┼──┼──┼──┼──┼──┼──┼──┼──┼────┤
│2001    │15  │5   │0   │16  │10  │6   │7   │4   │3   │8   │78350   │
├────┼──┼──┼──┼──┼──┼──┼──┼──┼──┼──┼────┤
│2002    │12  │    │    │12  │8   │4   │9   │1   │6   │11  │138200  │
├────┼──┼──┼──┼──┼──┼──┼──┼──┼──┼──┼────┤
│2003    │15  │    │    │18  │10  │8   │2   │1   │1   │10  │4310    │
├────┼──┼──┼──┼──┼──┼──┼──┼──┼──┼──┼────┤
│2004    │49  │    │    │44  │33  │11  │5   │4   │1   │33  │51720   │
├────┼──┼──┼──┼──┼──┼──┼──┼──┼──┼──┼────┤
│2005    │12  │    │    │18  │8   │10  │4   │3   │1   │8   │21580   │
├────┼──┼──┼──┼──┼──┼──┼──┼──┼──┼──┼────┤
│合计    │269 │43  │32  │258 │106 │152 │87  │52  │24  │111 │11416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