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受理控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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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办案工
作的意见》,负责受理、复查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
。
    1991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489件
,其中,自查101件,转办320件,驳回68件;建议法院改判22件28人,法院改判无罪
3件5人,部分改判9件11人。当年,济南市检察院驻省第一监狱检察室纠正一起长达
20年的错案。申诉人韩某1970年被平度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判处有期徒刑,在省
第一监狱服刑。济南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接到韩某申诉后,经查阅案卷并找有关人
员调查了解情况,认为该案确有冤错,遂向有关机关提出对韩某申诉案件的处理意见
。青岛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宣告韩某无罪。
    1996年,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转发济宁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的四项制度:1.登记制度。把案件来源、申诉主要理由、复查证据、研究处理结果等
逐项登记。2.专人负责制度。对申诉材料明确专人审阅,提出初步意见呈院领导批示
。3.请示汇报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请示汇报,对确属冤、假、错案,需抗诉的
及时提请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4.奖惩制度。要求规范控告申诉工作,对办
理的控告申诉案件给予加分奖励,多办案的多奖,有案不办的予以扣分。
    1999年,省检察院转发济宁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办
理申诉案件的经验做法。当年,济宁市市中区检察院受理劳教人员申诉案件20起,经
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纠正建议,劳教决定机关复核后,改变原决定16件。其中,济宁
市欢城地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申诉案中,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
欢城地区检察院经查证此案系错案,遂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建议,原审法院再审后,
依法撤销对刘某强奸罪的判决。
    200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调整服刑人员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
规定原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
划归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派出检察院仍按原规定受理申诉案件。
    1991-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3786件。其中,
自查1232件,转办1858件;驳回452件,建议法院改判353件,法院改判211件。

1991-2005年山东省监所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3-26
单位:件、人

┌────┬─────┬──┬──┬──┬────┬──┐
│项目年份│受理被监管│自查│转办│驳回│建议法院│法院│
│        │人控告申诉│    │    │    │改判    │改判│
├────┼─────┼──┼──┼──┼────┼──┤
│1991    │489       │101 │320 │68  │28      │5   │
├────┼─────┼──┼──┼──┼────┼──┤
│1992    │282       │39  │211 │32  │7       │7   │
├────┼─────┼──┼──┼──┼────┼──┤
│1993    │171       │5   │16  │150 │71      │6   │
├────┼─────┼──┼──┼──┼────┼──┤
│1994    │283       │98  │106 │79  │12      │7   │
├────┼─────┼──┼──┼──┼────┼──┤
│1995    │229       │116 │113 │    │22      │21  │
├────┼─────┼──┼──┼──┼────┼──┤
│1996    │446       │159 │287 │    │27      │23  │
├────┼─────┼──┼──┼──┼────┼──┤
│1997    │400       │156 │244 │    │41      │25  │
├────┼─────┼──┼──┼──┼────┼──┤
│1998    │341       │172 │169 │    │17      │9   │
├────┼─────┼──┼──┼──┼────┼──┤
│1999    │291       │111 │180 │    │30      │14  │
├────┼─────┼──┼──┼──┼────┼──┤
│2000    │207       │94  │73  │40  │16      │16  │
├────┼─────┼──┼──┼──┼────┼──┤
│2001    │91        │70  │21  │    │14      │14  │
├────┼─────┼──┼──┼──┼────┼──┤
│2002    │180       │78  │58  │44  │24      │25  │
├────┼─────┼──┼──┼──┼────┼──┤
│2003    │84        │27  │33  │24  │18      │7   │
├────┼─────┼──┼──┼──┼────┼──┤
│2004    │75        │17  │48  │10  │19      │12  │
├────┼─────┼──┼──┼──┼────┼──┤
│2005    │76        │17  │54  │5   │18      │22  │
└────┴─────┴──┴──┴──┴────┴──┘